• 繁体版
  • 无障碍
  • 长辈版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民政局

泾县民政局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

【字体大小:  

第一条 为规范县民政局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是指与县民政局行政职责相关,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应依据行政职责承担相关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义务。

第四条 澄清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工作遵循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主动澄清的原则。

第五条 要建立和完善信息搜集发现机制,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渠道搜集舆情,及时发现涉及县民政局行政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

第六条 制定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预案。发现涉及县民政局行政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准确地发布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澄清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按程序进行审核、批准。

以县民政局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县民政局主要负责领导审批;涉及县政府其他部门职责和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报县政府批准。

第九条 未及时发现、澄清县民政局行政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内设二级机构要参照执行本制度,加强对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的管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