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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发改委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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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规范做好我委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泾县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县发改委依据行政职责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县发改委负责本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并对涉及本机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条 县发改委应当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县发改委及时建立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
  第六条 县发改委应当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宣城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宣政〔2006〕7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县发改委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和我县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以泾县人民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泾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以泾县人民政府部门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澄清时,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澄清时,须经泾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澄清时,须经本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乡镇人民政府部门职责和工作内容的,一律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予以澄清;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澄清前,须向泾县人民政府汇报,并与县政府相关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对于特别重大的可能对全县范围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澄清时,须统一经泾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对未及时澄清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发改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