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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文化旅游发展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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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法追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县文旅委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责任追究是指县文旅委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法律、法规时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县文旅委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县文旅委党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调查处理。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处理恰当。

第五条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文旅委党组责令改正,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视情给予组织处理或依纪给予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中关于公开内容、方式、程序、时限规定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造成一定后果的;

(五)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六)不依法更正有关申请人本人信息的;

(七)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八)违反规定收费的;

(九)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取消评优评奖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一)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的;

(二)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的;

(三)不履行服务承诺的;

(四)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的;

(五)拒绝、干扰、阻扰监督检查,或者编造虚假情况、隐瞒问题的;

(六)对手续不齐的办事对象不做具体说明,态度生、冷、硬的;

(七)其它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且拒不改正的。

第七条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组织处理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党纪政纪处分合并使用。

第八条本制度由县文旅委党组、县文旅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