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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县区(市)文件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印发《泾县助企纾困促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文号: 泾政秘〔2022〕80号
生成日期: 2022-06-20 发布日期: 2022-06-20
关于印发《泾县助企纾困促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20 13:45 来源:泾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 字体:[ ]

泾政秘202280

 

 

关于印发《泾县助企纾困促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泾县助企纾困促发展若干政策》业经5月28日第6次县长专题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528日 

 

 

 

泾县助企纾困促发展若干政策

 

为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 社会高质量发展各项决策部署,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强化疫情防 控、助企解难纾困,推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优化企业服务工作

1.将纳税良好、生产经营正常、市场前景好、需求旺盛的行 业龙头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纳入市级“白名单”,重点帮助“白名单”企业及时解决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 物流运输产生的影响。((责任单位:县科商经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局,联系电话:5022825)

2.以产业链头部企业、产值亿元以上企业为重点,收集形成 “重点企业产品需求清单”,摸排梳理优质中小企业,形成“中 小企业产品(服务)供给清单”,适时召开行业协调会、中小企 业供需对接会,引导供应链上下游企业产销配套协作,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责任单位:县科商经信局,联系电话:5022825)

二、支持制造业升级增效

3.对上半年新增技术改造投资达2000-5000万元(不含5000 )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2万元;对达5000万元及以上的企 业,给予一次性奖补3万元。对上半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且增幅超过10%的制造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3万元。对上半年新建投产入规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商经信局,联系电话:5022924)

三、支持商贸发展

4.对在库限上商贸企业上半年零售额同比增加500万元及 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补2万元;对在库限上住宿餐饮企业上半 年营业收入同比增加5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万元;对传统实体零售企业上半年通过线上销售额同比增加2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补2元。单户企业不重复奖励,市县财政按照1:1比例承担。(责任单位:县科商经信局,联系电话:5022055)

5.以发放消费券的形式开展“皖美消费---助力企业纾困解 难”泾县促消费活动,参与电子消费券活动的主体为泾县限额以 上餐饮、酒店、零售、批发行业经营单位。通过发放电子消费券、工会会员消费券等形式,释放消费潜力,回暖消费市场。(责任单位:县科商经信局、县总工会,联系电话:5022055)

6.对全年出口实现增长的企业,出口额达100万美元(含) 以上的,给予2万元奖励;出口额达200万美元(含)以上的,给予3万元奖励;出口额达300万美元(含)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科商经信局,联系电话:5033823)

四、支持农业发展

7.鼓励市级以上(含市级)茶叶龙头企业积极收购茶农茶叶,政府对其今年新增用于收购茶叶的贷款贴息支持(具体标准为:100万元(含) — 200万元贴息30%;200万元(含) — 300万元贴息40%;300万元(含) — 400万元贴息50%;400万元(含) 以上贴息60%,以上贴息时间为6个月(贴息的利率标准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LPR)时利率为准)。对因收购积压致使仓储成本上涨的企业,政府给予一定的补贴支持,具体标准为:市级茶叶龙头企业补助2万元,省级茶叶龙头企业补助4万元。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联系电话:2384282)

8.对市级以上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和省级以上地方猪保种场 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补贴标准为:二季度出栏的育肥猪20/头;二季度末存栏的能繁母猪100/头。市县财政按照2:8 比例承担。(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联系电话:2384282)

9.开展肉鸡价格指数保险保费补贴,提升家禽养殖企业参与 价格指数保险的积极性。对202231日至831日期间投 保的价格指数保险,按照0.2/只的标准给予补贴。市县财政按照3:7比例承担。(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联系电话:2384282)

五、促进旅游业发展

10.落实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暂退标准为应交纳数额的100%(责任单位:县文旅局,联系电话:2666029)

11.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住宿、会议、餐饮等采购。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交给县内文旅行业市场主体承接,并向县内景区、影院倾斜。支持工会组织依规购买县内文化旅游产品和服务。(责任单位:县文旅局、县总工会、县财政局<金融监管局>,联系电话:2666029)

12.落实《宣城市当前金融支持民宿行业发展若干举措》,动 态建立民宿行业“白名单”,政策执行期间,对名单内市场主体 新增贷款,由市级财政和县级财政按照1:1比例给予3%利率贴息,单户贴息总额不超过10万元。同一市场主体享受一次贷款贴息补助。鼓励金融机构对民宿行业各项金融服务实行手续费减免或优惠。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金融监管局>、县文旅局、县人行,联系电话:2666029)

13.组织国有旅游景区开展2022“泾县人游泾县”景区门 票免费活动,泾县本地居民凭本人身份证,在泾县工作的外籍人员凭单位职工证明免费游览。鼓励民营景区参照执行。(责任单位:县文旅局,联系电话:2666029)

六、帮助企业稳就业稳岗位

14.(社区)为企业招聘首次在我县就业的劳动者,按500/人的标准分别给予村(社区)和具体联系沟通人员奖励。对 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稳定用工6个月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照1000/ 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与小微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给予3000元一次性就业补贴。经人社部门认定的见习基地吸纳离校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312 个月就业见习,见习人员基 本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2400元,其中省级拨付就业补 助资金按照每人每月1400元的标准给予单位见习补贴,剩余部 分由县财政与用人单位按照4:6比例分担。对与毕业年度高校毕 业生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脱贫人口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企业开展“共享用工”稳定职工队伍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调剂就业职工人数给予一定补贴。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金融监管局>,联系电话:5031302)

15.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上年度未裁员或  裁员率不高于5.5%(参加失业保险30人及以下放宽至20%),且申请、审核时非严重违法失信受联合惩戒单位(以信用安徽公布信息为准)的,可按单位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含补缴)的一定比例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其中,大型企业返还比例为30%,中小微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返还比例提高至90%继续实施中小微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稳岗返还资金“免报直发”, 对没有对公账户的用人单位,返还资金可直接拨付至其社会保险缴费账户或法人账户。,(责任单位:县人社局,联系电话:5022605)

16.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政策。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联系电话:5124290)

七、加大财政金融支持

17.鼓励各银行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运用好 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确保2022年中小微企业每月信贷余额不低于2021年同期余额。对受疫情影响较大, 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采取延期、无还本续贷或展期等方法保持金融支持延续性,不得抽贷、断贷、压贷,原则上贷款到期的中小微企业应使用无还本续贷产品。对符合政  策和条件的企业,帮助积极申报和争取上级财政贴息。 (责任单 位:县财政局<金融监管局>、县人行、县银保监组,联系电话:5123617)

18.鼓励县级政策性担保公司充分发挥担保职能作用,落实 普惠金融政策,在全力推进4321政银担业务的基础上,大力拓展四项“银担”信用产品覆盖面,加大对县域内各类市场主体获得银担信贷支持力度,加快贷款担保审批流程,积极推进批量 银担业务,对近三个月内到期的在保企业,积极对接承贷银行,保障企业顺利完成转(续)贷,助力企业平稳运营。对受疫情影响较严重的白名单(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公布的名单)内企业, 给予阶段性降费,担保费按0.5%/年收取。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金融监管局>、县人行、县担保公司,联系电话:5120201)

八、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19.严格执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健全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做好拖欠问题线索核查办理。 (责任单位:县科商经信局,联系电话:5022924)

20.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 的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20223个月(2月、3 月、4)房屋租金,减半收取5月、6房租。转租、分租的,免收房屋租金须落实到最终承租人。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带来的损失。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金融监管局>、县科商经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联系电话:5122271)

上述政策除有明确规定的,执行期限为:202231至20221231日。国家、省、市出台相关政策,遵照执行,奖补资金按最高标准执行,不重复享受,由各责任单位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