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
现将《2024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泾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4月17日
2024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的经营行为,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5号)和《宣城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宣安监危〔2014〕1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经营布点原则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布点,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局部微调、方便群众的原则进行。
二、信息发布方式
泾县电视台发布公告,同时于泾县政府网站公告。
三、零售经营许可条件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我县零售经营网点布点规划;
2、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培训考核合格;
3、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4、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附件2)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办理程序
经营户按附件1准备相关材料向所在乡镇应急办提出申请→乡镇应急办初审材料后交县应急局汇总→县应急局聘请第三方机构现场复审→复审通过后开展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及考核→县应急局核准发放经营许可证。
五、工作安排
1、个人申请阶段(4月18日-4月25日)
凡申请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单位或个人,需在4月25日前向所在乡镇应急办提出申请,并按附件1中1~4项上报材料,逾期未申请的将不予受理。
2、乡镇审核阶段(4月25日-4月30日)
乡镇应急办对申请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单位或个人的申请材料及经营场所安全条件进行初审,明确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报县应急局受理。
3、第三方机构核查阶段(5月1日-6月10日)
县应急局聘请第三方机构对申请单位或个人的经营场所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编制零售场所周边安全条件及平面示意图。对于不符合安全条件,且未能按时完成整改的申请单位及个人取消其申请资格,发放不予批准书面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4、考核发证阶段(6月10日-6月30日)
县应急局组织培训机构对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员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核发相关证书及许可证。
六、其他说明
1、凡在本县辖区内从事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者,应按要求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活动。
2、我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实行集中申请、受理,统一发证的方式,每两年集中开展一次烟花爆竹零售许可工作,《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年。
3、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出具书面通知说明理由。
4、县应急管理局在办证结束后,按规定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证情况进行公示。
5、烟花爆竹经营户只能从我县合法的批发企业采购并由批发企业专用车辆限量配送。
6、零售经营者实行一照一证制度。
7、零售经营者遵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如发现违法经营行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经营资格。
七、本方案由县应急局负责解释说明。
附件1: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申报材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或工商预核准登记原件、复印件(原、复件校核无误后,原件退回。下同);
3.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零售场所建筑物房屋产权证原件及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棚改区域内和临建违建不予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以下材料为申请通过后办理)
5.零售场所周边安全条件及平面示意图,并载明以下内容:
(1)零售场所面积、结构(砖木、砖混、其他);
(2)周边道路宽度、路名;
(3)距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或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的最近距离。
(6)零售经营场所全景、门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储存点(局部、上面和后面)照片各一张(统一为A4纸张照片);
6.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店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证明的原件、复印件;
7.与县内批发单位签订烟花爆竹购销配送合同的原件、复印件;
8.签订《烟花爆竹零售户安全经营承诺书》;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