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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1年度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阅读次数: 4254次 信息来源:泾县林业局 发布时间:2021-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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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国有林场、有关林业龙头企业:

根据市林业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申报工作的通知》(林金函〔2020)5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资环〔2020) 1008号)的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县2021年度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贴息条件、范围及贴息率

根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八条,2021年度林业贷款贴息范围主要是从事林木良种培育、营造林、森林抚育等林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贷款。具体包括:1、工业原料林及乡土树种营造、抚育;2、油茶、山核桃、香權等木本油料林新造、改造、抚育;3、森林旅游景观林培育;4、林业企业或林农为提高自营林地产出而开展的林下种植;5、省级以上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短养长采取租用国有林场林地开展的林下种植等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且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之间存续并正常付息的林业贷款,均可申报2021年度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

林业贷款贴息采取一年一贴、据实贴息的方式,年贴息率为3%o贴息申请主体以实际落实贷款主体填列,贷款期限按借据时间据实填列,贴息期限按贷款付息时长计算。

二、加强管理,把好审核验收关

各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结合精准扶贫工作,使林业项目贴息贷款这项惠民工作真正落到实处。要确定专人对申请贴息的林业贷款真实性、使用有效性以及项目实施完成情况等各环节进行核实,验收人需在审批单上签字盖章,并在当地做好公告公示工作。

将银行征信查询纳入审核环节,对未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管理系统的金融机构贷款,贷款金融机构应出具贷款情况说明,且应签章证明。县林业局要做好林业贴息贷款管理信息系统比对和填报工作。

三、材料要求

(一)个人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需上报的资料

1、2021年林业个人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审批表(附件1);

说明:林农由林农所在村委会或林农承包山场所在地村委会认定,林业职工认定由职工所任职单位认定,贷款余额核实意见 由贷款经办行核实(只需核实至2020年12月31日止),林业实效认定由林业业务发生地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或第三方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签署意见。

2、 贴息申请(格式见附件2);

3、 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借款凭证和借款合同原件或贷款经办行(含农村信用社和小额贷款公司,下同)签章的借款凭证复印件;2020年已申报过贴息的,提供与上一年度相符的借款凭证和借款合同复印件。

4、 个人投资林业资金使用情况表(格式见附件3);

5、 县人民银行或贷款行出具的个人征信报告明细(必须含

2020年12 月);

6、 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7、 营造林项目的证明材料(林权证或承包协议);

8、 其他林业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的材料。

(统一用A4纸复印,凭证顺序与项目顺序一致,不装订成册)。

(二)林业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报贴息资金上报的资料:

1、 项目实施情况总结;

2、 企业申请承诺书(格式见附件4);

3、 项目单位借款合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4、 2020年1月〜2020年12月期间发生的银行借款凭证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5、 县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信贷记录明细(必须含2020年12月);

6、 企业财务支出总帐、明细帐复印件或支付凭证复印件(仅指所申报的林业项目支出);

7、 营造林项目需项目实施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技术人员或第三方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签字并盖章的项目实施及投资完成情况表(见附件5);

8、 其他林业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的材料。

(统一用A4纸复印,凭证顺序与项目顺序一致,不装订成册)。上述材料一式5份。

四、时间要求

上述材料应于1月20日前上报县林业局,凡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全的、申报不及时的,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泾县林长制办公室









2021年1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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