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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

阅读次数: 3451次 信息来源:泾县招商合作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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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皖政〔2017〕70号)、《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负增效纾困解难优化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9〕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招商选资,推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享受主体及条件

1.扶持对象。在泾县境内投资、注册、纳税,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节能、安全政策及泾县主导产业发展方向,按合同约定完成建设的工业项目(不含小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矿产资源开采类等项目,下同)。其中,单独供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租赁厂房生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3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指企业新增的机械设备购置、厂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购置等投入。外资折算达同等内资的项目,参照执行。年度内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及其他不宜奖励情形的企业,不在政策扶持范围内。

2.建设期限要求。自交地确认书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项目必须开工建设。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下同)-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须在2年内完成投资;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须在3年内完成投资;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项目须在3-5年内完成投资,前2年投资额不低于投资总额的50%。

二、优惠政策

(一)符合落户条件的项目,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3.财政奖补。对单独供地项目:新引进企业在合同约定建设期限内,按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00%给予企业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建成投产项目,自企业首次缴纳增值税的下一年度起,达到合同约定投资强度或税收贡献的,按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前3年全额补助、后2年减半补助”。对租赁厂房生产项目:自企业首次缴纳增值税的下一年度起,达到合同约定投资强度或税收贡献的,按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前3年60%补助、后2年30%补助”。以上奖励,全部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科技创新或新产品研发等。(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投资促进局、县税务局、县经济开发区、各乡镇)

4.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对我县主导产业类项目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土地优先供给。对落户县经济开发区的新建主导产业、配套产业及其他项目,在约定的建设期限内完成建设并投产后,分别按4万元/亩、3万元/亩、2万元/亩标准给予企业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对落户县经济开发区以外的新建主导产业项目、其他项目,在约定的建设期限内完成建设并投产后,分别按2万元/亩、1万元/亩标准给予企业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经济开发区、各乡镇、县投资促进局)

5.租赁厂房补助。对经项目所在乡镇或县经济开发区备案批准后租赁厂房生产的项目,按实际生产使用面积,参照项目所在地市场价核定租赁费用,在项目建成投产后3年内给予相应补助:企业每平方米年税收达到80元、150元、200元及以上的,分别按年核定租金的30%、60%、100%给予补助。(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经济开发区、各乡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投资促进局)

6.厂房建设补助。落户县经济开发区的项目,按《关于印发〈泾县经济开发区项目入驻和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泾政办〔2017〕42号)相关规定执行;落户县经济开发区以外的项目参照执行。(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经济开发区、各乡镇、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投资促进局)

7.促进科技创新、引进科创团队扶持。按《关于印发〈泾县促进科技创新实施办法〉的通知》(泾政〔2017〕13号)、《关于印发泾县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团队办法的通知》(泾政办〔2017〕45号)相关规定执行。(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县经济开发区、各乡镇)

8.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提高税收贡献、加大技改投入、创新发展、绿色发展、企业上市、嫁接重组。按《印发〈关于推进工业提速促进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泾发〔2019〕2号)相关规定执行。(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县经济开发区、各乡镇)

9.鼓励企业引进和培养人才。按《泾县“泾川聚才行动”若干政策》(泾人才组〔2018〕6号)、《关于印发〈泾县鼓励企业引进和培养人才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泾政秘〔2018〕62号)相关规定执行。(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经济开发区、各乡镇)

10.鼓励企业品牌创建与质量提升。按《关于印发〈泾县品牌创建与质量提升奖励若干政策〉的通知》(泾政秘〔2017〕53号)相关规定执行。(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经济开发区、各乡镇)

11.支持盘活闲置低效用地。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处置“僵尸企业”和闲置低效用地。鼓励县内外企业采取兼并重组方式盘活县经济开发区闲置低效用地,并购企业对目标企业实际现金购买价格、承担债务金额或者目标企业净资产作价入股合计总金额超500万元的企业,给予5%的并购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200万元。企业兼并重组涉及房产过户,减半收取房屋交易手续费。对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新增和补交的地方财力所得部分,给予全额奖励。(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经济开发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

12.涉企收费减免。对项目建设期内所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政策规定能够免收的一律予以免收,不能免收的按政策规定下限执行;对所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可由行业主管部门予以协助办理,并从低收取费用。(牵头单位:县投资促进局、各有关单位;责任单位:县经济开发区、各乡镇)

(二)符合重大工业项目条件的项目,除享受上述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3.本政策所指的重大工业项目,是指: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亿元、续建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符合泾县主导产业规划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轻资产化的省级科创团队、高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优质上市公司(市值不低于100亿元或上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不低于5亿元)直接投资项目,可以不受固定资产投资额限制。符合“四新”经济(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发展导向,人工智能、3D打印、数字技术、信息技术、智能技术、平台经济、网络经济、知识经济、数字经济等类别,且承诺正式运营后年税收不低于500万元的项目,参照本政策执行。

14.财政奖补。建成投产的重大工业项目,自企业首次缴纳增值税的下一年度起,达到合同约定投资强度或税收贡献的,按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前3年全额补助、后3年减半补助”;重大项目企业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连续5年全额奖励其个人。(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投资促进局、县税务局、县经济开发区、各乡镇)

15.生产要素补给。项目自成为规上工业企业之日起3年内,用水、用电、用气分别给予0.2元/吨、0.1元/千瓦时和0.2元/立方米的补贴,单个项目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县投资促进局、县经济开发区、各乡镇)

16.用工补贴。积极配合企业做好招工,项目投产后,按照企业每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的1.5%对企业予以用工补贴,单个项目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用工补贴发放年限最高为3年。(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投资促进局、县经济开发区、各乡镇)

(三)实行“一事一议”项目扶持政策:

17.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亿元(外资折算达同等内资)且承诺正式投产后年亩均税收不低于12万元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且承诺正式运营后年税收不低于1000万元的“四新”经济类项目;县委、县政府认为确需纳入“一事一议”的项目。对以上三类项目,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可视情在产业引导基金、厂房代建、设备购置补助、配套服务等方面参照《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优惠政策的通知》(宣政秘〔2018〕25号)给予“一企一策”政策扶持。(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投资促进局、县发改委、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审计局、县经济开发区、各乡镇)

三、服务保障

18.对拟签约的招商引资项目严格落实项目预审制度,并根据项目预审意见拟制项目合同;重大招商项目一经签约,由一名县领导领衔,协调落实项目推进中的帮办服务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乡镇及县经济开发区明确专人作为帮办服务责任人,确保项目建设进度。

19.各相关职能部门、乡镇和县经济开发区应积极协助企业办理上市、融资、招工、人才引进等事宜,帮助企业做好员工子女上学、医疗服务、职称评定等工作,协助企业与高校建立联系,推动产学研合作。

20.政策审核兑现程序。由乡镇、县经济开发区于每年初对辖区内企业上一年度应享受政策奖励情况进行梳理,汇总后呈报县政府,经县政府批转,交由县财政局会同各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并提出奖励意见。奖励意见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兑现。

四、附则

21.本优惠政策原则上实行年度申报并在次年兑现,奖补资金由县财政承担。单个企业项目符合各项扶持政策的,在县本级层面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享受政策扶持的项目单位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和资金使用负直接责任。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一经发现全部予以收回,并依法依规对责任单位、申报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22.由县财政局负责委托县审计局投资项目审计协审机构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审核,出具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审核报告,作为企业优惠政策兑现依据,相关审计费用由县财政承担。

23.本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泾县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泾办发〔2013〕22号)按泾办发〔2018〕44号文件规定予以废止。对在本政策施行前已开工建设、运营的招商项目,按原投资协议、结合原政策予以兑现。若国家、省、市出台有关招商引资法律法规及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政策中未明确的具体事项,由签约主体与投资方在项目投资合同中予以明确和约定。

24.本政策由县投资促进局、相关政策制定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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