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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经济开发区工业项目入驻和建设管理办法(暂行)

阅读次数: 2643次 信息来源:泾县经济开发区 发布时间:2018-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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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认真落实泾县开发区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优化产业升级,突出电机泵阀基地建设,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入驻条件

新建项目须符合上级部门制定的产业政策、节能减排、投资强度、建设期限等省级开发区入驻条件规定,与主导产业契合度高的项目优先供地。供地项目土地投资强度应不低于150万元/亩,或预期亩均税收不低于10万元/年。

二、土地价格及奖励扶持

项目用地按高于国家规定的我县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出让,出让底价根据县政府确定的开发区土地等级进行评估后确定。

1.价格标准:开发区核心区生产电机、泵、阀门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含已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奖励扶持后6万元/亩的价格标准供地,为电机泵阀配套的项目按奖励扶持后7万元/亩的价格标准供地,其他入驻项目按奖励扶持后8万元/亩的价格标准供地。云岭园区及城西园区供地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协议供地价格超出奖励扶持标准部分的,经济开发区通过项目投资合同约定建设期限、投资强度、亩均税收、亩均销售收入等指标后给予奖励,用于扶持企业扩大产能、技术改造等,具体标准在项目合同中予以约定。

2.奖励方式:(1)规划建设容积率在合同约定的建设期内完成项目厂房建设(不含办公及生活服务用房),即奖励超出供地标准的70%。(2)企业机械设备进场并在新建厂房内生产(自开出税务第一张发票),即奖励超出供地标准的30%。(3)上述两项奖励标准可以按照先行达到的标准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3.其他已超出合同建设期的企业且没有按规划建成的,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再给予18个月完成建设宽限期,逾期未完成建设的,开发区将不予兑现县委县政府制定的相关奖励政策。

三、多层厂房建设奖励

1.企业建设二层及以上多层整幢厂房,在厂房建成并竣工验收后,按总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助:建设二层厂房的按12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建设三层及三层以上厂房按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

2.鼓励企业拆除单层厂房建设多层厂房,企业规划调整后拆除单层厂房并新建二层及以上厂房的,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再增加5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

四、项目建设期限

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下项目建设期限为2年,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项目建设期为3年,重大项目建设期一事一议。

五、其它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暂行期限3年。

本办法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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