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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工业项目建设包办服务运行办法(试行)

阅读次数: 2679次 信息来源:泾县经济开发区 发布时间:2017-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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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开发园区发展环境,改进服务方式,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县经济开发区试点建立工业项目建设包办服务机制,实现工业项目审批事项规范、高效、便捷办理。

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成立县经济开发区工业项目包办服务中心,明确包办服务人员,按照项目入驻、审批和建设流程,为工业项目办理审批事项提供全程服务。

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县经济开发区内工业项目审批事项初审,统一报县直相关部门审批(或审核、备案)。

第三条  县环保、住建、国土、财政、市场监管、安监等部门分别成立工业项目包办服务小组,明确1名分管负责同志和2名以上工作人员,具体承办本部门工业项目包办服务小组工作。

部门包办服务小组实行小组工作人员审核、主管负责同志审批办结制度,为工业项目办理相关审批事项提供全程服务。

部门包办服务小组人员确定或调整后,须及时报县政府办公室、县监察局备案。

第四条  部门包办服务小组要与县经济开发区工业项目包办服务中心主动对接,积极参与工业项目的全程包办工作,高效办理县经济开发区工业项目包办服务中心申报事项。

部门包办服务小组在办理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审批事项时,要积极与关联审批部门协调对接,主动实行并联审批,坚决杜绝“互为条件”现象发生。对办理审批事项所需资料不全、项目建设方承诺时限内补齐的,可以进行“缺项审批”。

第五条  部门包办服务小组在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集中办公每月不得少于2次(具体时间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视项目进展情况提前告知),对县经济开发区工业项目包办服务中心申报事项进行集中办理。

第六条  县经济开发区内各类工程办理规划条件审核、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划变更、规划核实等涉及规划管理事项,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审核并签章,县直相关部门实行“见章跟章”方式办理;竣工验收(消防等验收除外)由县环保、住建等部门在县经济开发区所设分局(站)负责审核,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章,县直相关部门实行“见章跟章”方式办理。

第七条  县政府督办室牵头,县监察局参加,每月对包办服务工作督办一次,并将工作落实情况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和相关分管领导,县政府每季度听取一次汇报。

第八条  对包办服务机制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县直相关部门及时协调处理,重大事项报县政府研究。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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