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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阅读次数: 2585次 信息来源:泾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泾县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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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我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促进农村电商优化升级,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中的作用,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省级农村电商奖补政策的通知》(皖财企〔2019〕39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来源

县财政设立县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含中央、省、市安排的用于地方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和县财政每年安排的200万元电子商务发展扶持资金、项目实施县级配套实施经费,专款专用、预算管理、按实结算,不足部分由县财政据实安排。

二、支持范围

在我县注册依法经营的企业、相关组织机构、个人均属本政策支持范围。

三、支持政策

(一)支持综合服务体系建设

1.支持“两中心、一站点”管护。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2018年省级电子商务进农村全覆盖奖补政策的通知》(财企„2017‟1404号)精神,除省财政对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奖补100万元、县农村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中心奖补50万元、全县140个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每个奖补6000元已按规定专款专用外,对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和农村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中心每年的办公设备及硬件购臵维护、运营费、场地租金、水电、网络使用、物业管理、宣传等工作费用据实支持。乡镇按照县科商经信部门制定的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点考核细则,对辖区网点进行考核,按得分给予网点负责人分档奖励,便民网点和未分类网点每个最高不超过2000元,综合服务点每个最高不超过5000元;对网络代购、缴费充值等电商服务金额达到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网点,且服务台账建立规范的,另给予2000元、5000元一次性奖励;对年网络销售额首次突破10万元、20万元的网点,另给予5000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

2.支持网点优化调整。对网点分类挂牌、网点动态调整给予补助,在确保原网点硬件设备最大化搬移使用基础上,每个新调整网点根据实际投入给予建设主体不超过5000元补助。

3.支持村网点管护评优。年底对村网点管护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评优,设一等奖1名,奖励村工作经费2万元;二等奖3名,奖励村工作经费1万元;三等奖5名,奖励村工作经费5000元。奖励资金50%用于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4.支持电商产业园建设。(1)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鼓励高效利用现有厂房、存量土地、基地、楼宇等闲臵资源改造建设电子商务园区(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对于吸纳15家以上的电子商务主体入驻的电子商务园区、集聚区,对其亮化、硬化、绿化等基础配套给予总费用不超过3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2)对在园区内按规划新建2层及以上电子商务综合楼、每层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的,参照《泾县经济开发区工业项目入驻和建设管理办法(暂行)》(泾政„2017‟42号)“多层厂房建设奖励”条款补助。(3)对贷款在园区建设综合楼,额度不超过5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按实际发生利息总额给予50%的补贴,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30万元。由县担保中心提供担保的,担保费减半征收。(4)为扩大园区招商,对当年招引新注册入驻园区电商企业数量达到10家以上(当年网络销售总额不低于1500万元,单个企业年网络销售额不低于50万元、免费提供场地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当年补助园区经营主体招商经费30万元。

5.支持快递业协同发展。(1)对新建5000㎡以上,且为10家以上电子商务企业进行仓储配送的快递处理中心,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2)对快递企业为本地电商提供优良服务、无重大投诉事件,年收取件首次超过100万件、200万件、500万件,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鼓励建设社区智能投递终端,给予承建单位实际投资扣除其他财政补助后30%的一次性补助,每个网点最高不超过3000元。(3)支持快递企业培育成重点服务业。对新培育成规上服务业和省重点服务业的快递企业,除享受服务业发展奖励政策外,另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

6.支持电商协会建设。对县电商协会为会员企业提供服务,协助政府部门实施行业管理,开展电商政策和相关知识宣传、电商交流活动等费用给予每年10万元补助。

(二)支持培育壮大电商经营主体

1.支持电商扩大销售规模。本县电商经营者通过B2C、C2C或B2B电子商务平台年网络销售额首次达到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分别给予3000元、5000元、8000元、1.5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网络销售额未达到下一档奖励,网络销售额同比净增500万元以上的,净增部分每500万元给予1万元奖励。

2.支持电商限上企业培育。对新增为限上企业的电子商务企业,除享受服务业发展奖励政策外,另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

3.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对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经营,除享受我县外贸促进优惠政策外,按年网络销售额折算成人民币后,根据“支持电商经营者扩大销售规模”条款标准进行奖励。

4.支持农村电商企业和电商品牌培育。对经省认定的2018年度网络销售额超1000万元的农村电商企业,按年网销额1000万元-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7000万元(不含)、7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2亿元(不含)、2亿元以上,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7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分档奖励。对经省认定的2018年度网络销售额超100万元农村电商品牌的注册企业,按品牌年网销额100万元-500万元(不含)、500万元-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分档奖励。每个企业获农村电商企业和品牌培育奖励资金总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5.支持电商经营主体平台推广。对网络销售本地产品的电商经营主体在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推广,发生广告费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不含年费),按实际费用的5%给予补贴,单个主体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6.支持农村电商培训。省财政支持县科商经信部门组织有条件有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电商网点经营户、驻村扶贫工作队、大学生村官、村“两委”、产业发展指导员、农村创业致富带头人等电商培训,每人每天不超过350元,所获的支持资金按上级要求合理使用,不用于发放参训人员误餐误工补助。

7.支持运营团队和网商市场发展。对电商经营主体引进紧缺的外地电商人才,在本地组建稳定运营团队,人数达到5人以上的(每人至少服务1年以上),给予每人每月500元生活补助。对于在本县设立的电商服务企业,服务本地电商企业超过10家、每家年网络销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服务的电商企业数量每家给予2000元一次性补助。

8.支持开展电商重大活动。本县电商企业参加县科商经信部门组织的电子商务会展活动,省内每个展位给予2000元一次性补助,省外每个展位给予5000元一次性补助。对县科商经信部门组织的重大电子商务创业创新大赛或评选活动,安排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经费。

(三)支持农产品网销上行

1.支持农产品网销。对销售本地农产品首次突破10万元的,每户给予3000元一次性奖励。对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接电子商务平台,年销售农产品首次达到100万元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三品一标”产品年网络销售额首次达到10万元的,另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对开发APP小程序,实际销售本地农产品首次达到10万元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补助。

2.支持泾县“特色馆”建设。支持企业利用自有平台或借助第三方平台建设“泾县馆”,网络销售泾县本地名优产品、农产品、旅游产品等,年网络销售额首次达到300万元的,给予运营企业当年平台技术服务费2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支持农产品电商企业供应链建设。对建设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链体系的企业,具备企业产后商品化处理能力(包括产地集配中心、冷库、产地仓等设施,以及配备产后清洗、加工、预冷、分级、包装、冷藏等设备),且年网络销售额500万元以上,按企业实际投入给予10%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支持电商扶贫

1.支持贫困户自主电商创业。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开设网店,年网络销售额首次突破2万元、5万元、10万元的,分别给予1000元、3000元、5000元一次性奖补。

2.支持电商主体参与脱贫攻坚。对电商经营主体与相关农业基地或专业合作社有1年及以上稳定购销协议且年采购额达50万元以上,并对带动农户或贫困户增收脱贫取得实效的,给予电商企业在该农业基地或专业合作社网销采购额5%以内、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对电商经营主体收购贫困村、贫困户农村产品的,给予采购额10%以内、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每个电商经营主体奖补资金的总额最高30万元。

3.支持贫困户参加电商培训。对有条件有意愿建档立卡贫困户参与县科商经信部门组织的电商培训,坚持完成培训任务的,给予每人每天100元的交通生活补助。

4.支持贫困村网点上行服务。对参与农村产品上行服务成效较好的贫困村网点给予奖励,年网络销售首次达1万元、3万元、5万元的,给予1000元、1500元、2000元一次性奖励。

5.支持电商扶贫典型模式推广。对电商扶贫典型模式被中央、省、市、县作为经验交流、宣传推广的,分别奖励所在乡镇3万元、2万元、1万元、5000元工作经费。

(五)支持电商示范创建

除上级直接奖补资金外,对获得中国“淘宝镇”、中国“淘宝村”、省级电子商务示范镇、省级电子商务示范村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用于补助所在乡镇、村公共服务平台、物流配送体系、品牌推广、农村产品网销上行、电子商务培训、发展规划研究等;对获得国家、省、市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或园区的,分别给予运营主体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运营主体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安徽好网货”的企业,每款产品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评省电子商务示范网点的,每个给予2000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央、省、市电商扶贫表彰的企业或个人分别给予1万元、5000元、2000元一次性奖励。

四、附则

1.本政策与上级政策互为补充,上级政策需要县级配套奖补的,依照本政策给予的相应项目奖补,视为对国家省市政策的配套奖补。本政策与上级政策重合的,按照上级政策文件要求进行拨付;本政策内同一奖项以及与本县出台的其他奖补政策重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对重大事项实行“一事一议”。

2.对奖励年度内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以及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个人,实行“一票否决”。另对符合申报限上商贸企业条件又拒绝申报的电商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3.本政策由县科商经信局组织申报,由符合条件的主体自行申报,经所在乡镇政府和开发区审核、县科商经信局会同县财政局复核后报县政府会议研究同意后,在县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县财政部门根据县科商经信部门申请及县政府会议决定,及时下达指标至县科商经信局,并根据项目开展进度审核并下达用款计划。

4.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等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责任追究。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政策中的网络销售额以各交易平台后台真实数据为准。奖补资金按规定使用,不得用于征地拆迁、土建、人员经费、购买流量等支出。

6.本政策由县科商经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执行期为2019年1月1日起。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泾县推进电子商务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泾政办„2018‟21号)同时作废,之前出台的电商奖补政策已享受的相同项目不得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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