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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办法

阅读次数: 2636次 信息来源:泾县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0-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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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减征对象与期限

自2020年2月起,对企业(包含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职工医保(不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泾县减征期限为5个月。

二、实施延期补缴与缓缴

(一)受疫情影响,缴费人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可继续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补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经申请、认定并签订缓缴协议后,可缓缴职工医保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后,参保企业在缓缴协议规定期限内补缴职工医保费的,免收滞纳金;未按规定期限补缴的,超过期限时间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享受缓缴职工医保费的企业原则上应为2019年度按时足额缴费的企业,严重失信企业不纳入缓缴职工医保费范围。困难企业认定、缓缴协议签订等事项,参照缓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办法执行。

三、加强经办服务与基金管理

(一)各地要持续完善医保经办服务管理,确保职工医疗(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实施减征和缓缴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继续按原基数和比例划转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

(二)不断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

(三)妥善处理2月份缴费。2020年2月已进行医保费征收的地区,要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征部分的金额。对减征部分的金额,要加强与参保企业的沟通和解释,可从以后单位应缴费款中抵扣。2月因故未缴费的企业,可在3月合并征收,免收滞纳金。

(四)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各地可根据减征情况,按程序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当地财政自行解决。

四、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各地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分类做好相关减征工作。各级医疗保障、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各项工作。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市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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