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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泾县网络订餐服务疫情防控管理规范的通知

阅读次数: 2732次 信息来源: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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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各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规范网络订餐服务和经营行为,保障从业人员和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制定本规范,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

(一)严格履行主体责任,认真落实配送人员健康管理、送餐箱和车辆清洁消毒、平台入网单位排查等防控措施,切实做好网络订餐服务疫情防控工作。

(二)对网络订餐平台上入网经营的食品进行全面排查,禁止经营野生动物及制品。

(三)加强对疫情防控有关政策法规、科学知识、防控措施的解读和宣传,密切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工作,执行相关规定。

(四)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强化数据管理,发生疫情线索或紧急情况,精准追溯并主动报告。

二、平台入网单位

(五)严格落实食品采购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规定,严禁采购、使用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动物肉类及肉制品。

(六)禁止经营、贮存野生动物或野生动物制品。

(七)严禁采购、饲养和现场宰杀活禽畜动物。

(八)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加工制作,加工过程中要烧熟煮透,严禁生食和熟食用品混用,减少生食类、冷食类等食品供应。

(九)每餐餐饮具、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和加工用具进行充分清洗消毒。

(十)经营场所每天按照规定消毒、通风,保证环境卫生。

(十一)所有进入操作、经营场所人员(含送餐人员)必须测温、佩戴口罩,发现发热病人按规定报告。

三、人员管理

(十二)落实居家观察措施。第三方平台和入网单位要全面排查员工出行情况,摸清自1月22日以来外县返(来)泾人员,详细了解其行程轨迹,并视情况开展居家医学观察14天等防控措施,观察期间出现发热、咳嗽、气促等症状的,要及时到定点医院就医并向所在单位和社区报告。

(十三)第三方平台和入网单位要排查并登记确认返岗员工节假日期间密切接触者中是否有疫区人员。

(十四)第三方平台和入网单位应每天对送餐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每餐前检查),做好记录和建档工作,发现有发热、咳嗽、气促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的,应立即停止其工作,到定点医院接受诊治,同时向社区报告。

(十五)送餐人员和从业人员要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必须佩戴口罩上岗,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十六)从业人员在制备食物前、加工生食或熟食之后、餐前便后、接触垃圾后,必须采用六步洗手法用流动水和皂液洗手,手部揉搓时间不少于15秒。

四、外卖配送

(十七)送餐人员应当保持配送容器清洁,每日早晚不少于两次对配送餐箱、车辆进行清洁消毒。

(十八)配送餐食应当加装封签,保证配送过程食品不受污染。未加装封签的,送餐人员不得取餐。

(十九)配送人员要严格佩戴口罩,在各小区、单位等处积极配合入口处工作人员管理,进行体温监测、登记等工作。

(二十)实行无接触配送,消费者在平台下单时可选择无接触配送,送餐人员将餐食置于指定位置,避免配送人员与消费者直接接触。

疫情防控期间,我局将加大网络订餐服务的日常巡查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发现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依法处置防控期间十六种违法违规行为的通告》的规定,从严从重查处,并报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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