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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有关事项的通知

阅读次数: 1741次 信息来源:泾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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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各相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运用价格政策帮助企业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持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20)6号)和《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运用价格政策降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2020)63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两部制电价优惠政策

(一)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基本电费计收方式选定后3个月内保持不变”“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至2020年2月1日。

(二)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量105%的部分按实收取,不再加倍收取基本电费。

(三)对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

二、降低企业用水、用气价格

(一)中小微工业企业用水用天然气价格下调10%,期限为3个月。

1、水价自2020年2月9日至2020年5月8日由1.80元/立方米下调至1.62元/立方米。2020年5月9日恢复执行1.80元/立方米。

2、天然气自2020年2月9日至2020年3月31日由4.24元/立方米下调至3.81元/立方米;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5月8日由3.66元下调至3.29元/立方米。2020年5月9日恢复执行3.66元/立方米。

(二)对中小微工业企业外的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鼓励供水供气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后,适当降低用水用气价格,期限为3个月(2020年2-4月)。

三、在疫情防控应急响应期内,对我县申请人按照国家标准生产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医用护理口罩、医用防护服、医用隔离(防护)眼罩等所涉及医疗器械新产品,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其注册费一律实行零收费。

四、文件执行过程中,如国家、省出台新规定,从其规定。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响应省委、省政府号召,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优化服务,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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