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关于2022年10月7日收到您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1.新奥燃气公司建设的桃花潭西路(桃花潭西路与体育路交口-绿宝鑫苑小区)天然气中压管道路由批复;2.新奥燃气公司建设的苏红西路(中山北路-环城南路)天然气中压管道路由批复;3.新奥燃气公司建设的青弋江南路天然气中压管道路由批复4.新奥燃气公司建设的天府路(绿城路-幕桥路)天然气中压管道路由批复;5.新奥燃气公司建设的稼祥路(幕桥路-谢园西路)天然气中压管道路由批复;6.新奥燃气公司建设的云岭镇开发区中执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内天然气LNG点供站相关审批手续。现答复如下:
一、我局未曾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同意批复新奥燃气公司在以下区域建设天然气中压管道路由。区域分别为:1.桃花潭西路(桃花潭西路与体育路交口-绿宝鑫苑小区);2.苏红西路(中山北路-环城南路);3.青弋江南路;4.天府路(绿城路-幕桥路);5.稼祥路(幕桥路-谢园西路)。
二、我局也未曾审批新奥燃气公司建设云岭镇开发区中执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内天然气LNG点供站的任意相关材料。
我局严格按照特许经营权区域范围执行。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泾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泾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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