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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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促进我委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一、受理点自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及有效证件等材料予以审查。(一)形式审查。判断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齐备,形式要件不齐备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明确告知应补全的相关资料。(二)实质审查。经审查,属于有效申请的,若可以当场答复,应予以当场答复,并按《条例》规定,提供相关文书;不能当场答复的,则把申请纳入办理程序。二、对纳入办理程序、正式受理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后,向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回执》。同时,根据申请的具体内容填写《泾县文旅委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并将《登记表》及《申请书》转办至相关单位处理。三、承办单位收到《登记表》和《申请书》后,按照规定,对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进行认真分析,判断、选择,填写好处理意见,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说明理由,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反馈至受理点。处理意见分类如下:(一)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附相关材料,或已在公开载体发布的,注明具体获取渠道;(二)属于部分公开的信息,可以公开的部分要附相关材料,不予公开的要注明理由;(三)属于免予公开的信息,注明理由;(四)不属于本办掌握范围的,能够确定具体掌握机关的,要注明联系方式;(五)申请信息不存在的,注明选项;(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注明应该明确的相关内容,便于申请人更改和补充;(七)属于非政府信息的,注明选项。对不予公开类型的信息加注的理由必须是依据《宣城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中免于公开的四种情况中的一种,即: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或个人隐私的;2、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3、在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4、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情形。
四、根据承办股室办理意见出具相应的告知文书,在法定的期限内通知申请人,同时将申请材料、《登记表》等及时整理归档。五、申请人对出具的告知文书有异议的,由承办股室负责解释。
六、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处理。七、本细则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