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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住建委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14-12-12 00:00
来源: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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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委政务公开工作,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举报调查对象为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及各委属单位。
第三条 举报调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五)信息公开不全面、不真实的;(六)按照条例规定应主动公开而未公开的;(七)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举报投诉可以采取来信、来访、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并向社会公布,方便群众举报投诉。同时将举报信息统一编号建档。
第五条 举报投诉的办理程序:
(一)住建委纪检部门为举报投诉受理部门。具体负责监督举报投诉的受理、查办、反馈工作。
(二)对问题不严重、不复杂的投诉举报,应立即进行协调处理,尽可能当场答复。办理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三)对问题较严重、较复杂的事项,应认真组织进行调查核实,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举报投诉人。办理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时间的,应向举报投诉人说明原因。(注: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案件,指导当事人到有关部门咨询或申诉)。
第六条 凡被投诉举报违反政务公开制度规定的部门或个人,一经查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确保举报人的安全,对举报人应予保密,对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