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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花潭镇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处理流程细则
发布时间:2015-04-22 00:00
来源:泾县桃花潭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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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促进我镇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责,制定本细则。
一、受理点自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及有效证件等材料予以审查。
(一)形式审查。判断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齐备,形式要件不齐备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明确告知应补全的相关资料。
(二)实质审查。经审查,属于有效申请的,若可以当场答复,应予以当场答复,并按《条例》规定,提供相关文书;不能当场答复的,则把申请纳入办理程序。
二、对纳入办理程序、正式受理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后,向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回执》。同时,根据申请的具体内容填写《桃花潭镇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并将《登记表》及《申请书》转办至相关单位处理。
三、承办单位收到《登记表》和《申请书》后,按照《条例》、《宣城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规定,对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进行认真分析,判断、选择,填写好处理意见,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说明理由,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反馈至受理点。处理意见分类如下:
(一)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附相关材料,或已在公开载体发布的,注明具体获取渠道;
(二)属于部分公开的信息,可以公开的部分要附相关材料,不予公开的要注明理由;
(三)属于免予公开的信息,注明理由;
(四)不属于本办掌握范围的,能够确定具体掌握机关的,要注明联系方式;
(五)申请信息不存在的,注明选项;
(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注明应该明确的相关内容,便于申请人更改和补充;
(七)属于非政府信息的,注明选项。
对不予公开类型的信息加注的理由必须是依据《宣城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中免于公开的四种情况中的一种,即:
1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或个人隐私的;
2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3
、在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4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的政府信息内容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业务的,由受理点与相关单位沟通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送至有关部门进行会签,会签后反馈至受理点。
五、受理点根据承办单位办理意见出具相应的告知文书,在法定的期限内通知申请人,同时将申请材料、《登记表》等及时整理归档。
六、申请人对出具的告知文书有异议的,由受理点协助承办单位负责解释。
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由承办单位会同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按规定办理。
八、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处理。
九、本细则自
200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