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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供销社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16-03-10 00:00 来源:泾县供销社 字体:[ ]
泾县供销社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泾县供销社提出申请公开未公开事项,我社依照本制度向申请人公开的行为。
第二条 依申请公开遵循严格执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的原则。
第三条 社办公室作为我社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办事机构,指定专人负责依申请公开工作,通过泾县人民政府供销社网页和社自建网站等载体将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提出申请或咨询,并在网站信息公开专栏上设置并开通“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栏目,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申请。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通过书面申请形式,向我社办公室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本组织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上门提交申请书,也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我社办公室提出。通过信函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应提供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和盖章;
(四)申请提交的时间。
第六条 申请公开属于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提交相关权利人同意公开的书面证明。
第七条 社办公室在收到申请后应当登记,能够当场提供或答复的应当场提供或答复;不能当场提供或答复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办理,并对下列不同情况做出相应答复:
(一)属于应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场所、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应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应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15日内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人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内容不明确,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八条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时间内确实难以做出答复的,经局领导同意后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办公室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 办公室认为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相关的,可以要求予以更改,政务服务按照第七、第八、第九条规定程序办理。
经审查,本社机关无权更改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指引其向有关公开义务人申请。
第十二条 办公室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不能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应当安排其查阅相关资料,或者提供复印件、打印件。
第十三条 办公室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办公室可以向申请人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费用的收取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准。
申请人符合低保和低收入困难条件的,凭有关证明,经社领导同意,可以减免收费。
申请人属于非盈利组织或者其他公益团体的,凭有关证明,经领导同意,可以减免收费。
第十四条 办公室或者各部门、股室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失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