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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榔桥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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榔桥镇政府信息公开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
发布时间:2017-03-09 00:00 来源:泾县榔桥镇 字体:[ ]

榔桥镇政府信息公开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是指与本镇政府行政职责相关,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二条  镇政府依据行政职责承担相关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义务。

    第三条  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遵循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主责澄清的原则。

    第四条  镇政府应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渠道搜集舆情,及时发现涉及本单位行政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

    第五条  镇政府发现涉及本镇行政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或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准确地发布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六条  镇政府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按程序进行审核、批准。以镇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镇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镇政府其他部门职责和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报县政府批准。

    第七条  未及时发现、澄清本镇行政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镇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