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辈版
泾县数据资源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泾县数据资源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县政务服务中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
发布时间:2016-03-11 00:00 来源:泾县数据资源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字体:[ ]

县政务服务中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县政务服务中心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是指与县政务服务中心行政职责相关,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应依据行政职责承担相关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义务。

第四条  澄清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工作遵循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主动澄清的原则。

第五条  要建立和完善信息搜集发现机制,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渠道搜集舆情,及时发现涉及县政务服务中心行政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

第六条  制定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预案。发现涉及县政务服务中心行政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准确地发布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澄清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按程序进行审核、批准。

以县政务服务中心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县政务服中心主要负责领导审批;涉及县政府其他部门职责和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报县政府批准。

第九条  未及时发现、澄清县政务服务中心行政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内设二级机构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参照执行本制度,加强对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的管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