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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12-15 00:00
来源:泾县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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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我局各部门积极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机关。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由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全面具体;公开形式实用有效,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和制度建设情况。主要考核单位有无专门的组织机构、健全的规章制度和相应的保障措施;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情况。主要考核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指南编制的全面性、准确性;考核主动公开工作的及时性;考核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规范性;
(三)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工作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考核保密审查制度、协调发布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考核政府信息公开年报的编制和发布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情况。主要考核对投诉、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处理和应对情况,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
第七条
考核结合本局绩效考核进行,具体考核标准由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