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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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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2018-01-26 00:00 来源:泾县气象局 字体:[ ]

    第一条 为推进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严肃政府信息公开纪律,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反腐倡廉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县气象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气象局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县气象局党组纪检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调查处理。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处理恰当。
  第五条 政府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党组纪检组责令改正,对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视情给予组织处理或依纪给予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中关于公开内容、方式、程序、时限规定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造成一定后果的;
  (五)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六)不依法更正有关申请人本人信息的;
  (七)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八)违反规定收费的;
  (九)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取消评优评奖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一)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的;
   (二)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的;
  (三)不履行服务承诺的;
  (四)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的;
  (五)拒绝、干扰、阻扰监督检查,或者编造虚假情况、隐瞒问题的;
  (六)对手续不齐的办事对象不做具体说明,态度生、冷、硬的;
  (七)其它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且拒不改正的。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组织处理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党纪政纪处分合并使用。
  第八条 本制度由县气象局党组纪检组、县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