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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自来水公司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16-07-28 00:00 来源:泾县自来水公司 字体:[ ]

 

泾县自来水公司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具体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我司提出申请公开相关信息的事项,依照本制度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信息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执行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实施;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科技成果,公开可能导致科技成果被泄露,科技成果所有者不同意公开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个人不同意公开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三)项所列的信息,如果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可以不受不予公开的限制;第(四)、(五)项所列的信息,如果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公开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我公司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

公民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提交时间。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提交时间。

申请公开属于科技成果或个人隐私的信息的,应当提交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书面证明。

    第六条 我公司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及时公开;

   (二)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三)属于主动公开的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我公司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我公司将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九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信息属于本规定第四条第(二)、(三)项情形,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除第三方已经书面我公司承诺同意公开的外,我公司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第十条 在依申请提供信息时,可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

    第十一条 申请人认为我公司不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我公司办公室投诉(电话:2386785),收到举报的经理办公室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对答复不满意者可直接向上级机关投诉。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