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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林业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2016-10-14 00:00 来源:泾县林业局 字体:[ ]

泾县林业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深入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切实加强局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廉洁高效、勤政务实的工作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我县政务公开工作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局属各单位、各股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同时接受泾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

四、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责任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单位、股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未按政务公开要求履行职责,依法行政;

2、政务公开流于形式,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承诺不践诺;

3、应当公开的重点工作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

4、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

5、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

6、未及时按要求及相关规定报送政务信息,同时未按程序披露信息,造成不良影响。

六、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

2、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

3、不履行服务承诺;执行公务过程中未按政务公开办事程序、挂牌上岗;

4、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

5、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

6、对手续不齐的外来办事人员不做具体说明,态度生、冷、硬;

7、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具拒不改正其行为。

七、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单位、股室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1、情况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告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将直接责任人调离原工作岗位,并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4、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