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城乡建设信息,提高住建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城乡建设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政务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机关公开城乡建设政务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城乡建设政务信息的发布和管理遵守国家和省、市、县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第二章 公开范围
第五条 本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城乡建设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 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 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在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 机构领导;
- 机构设置;
- 人事信息;
- 政策法规;
- 决策公开;
- 规划计划;
- 决策部署落实;
- 行政权力运行;
- 部门预决算;
- 招标采购;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特色栏目);
- 精准扶贫;
- 新闻发布;
-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 应急管理;
- 其他
第七条 除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本机关主动公开的城乡建设政务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务信息。
第三章 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本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通过政府网站、住建委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自该城乡建设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本机关应当编制、公布城乡建设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机关代为填写政务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二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信息的方式、途径、内容;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务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三条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四条 本机关收到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本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四章 受理和办理
第十五条 政务信息公开实行部门负责制。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网上申请)由委属各部门按业务分工负责发布、更新和答复;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书面申请、现场申请)由办公室受理后,交委属各部门答复。
第十六条 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平台主要用于发布政务信息,包括机构领导、
机构设置、人事信息、政策法规、决策公开、规划计划、决策部署落实、行政权力运行、部门预决算、招标采购、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特色栏目)、精准扶贫、新闻发布、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应急管理等;
第十七条 办公室为泾县住建委政务信息公开平台的栏目建设和账号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住建委各部门的政务信息公开账号的设立、增删、权限设置以及本委政务信息公开目录的编制等工作,公布本机关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委属各部门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安徽省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城乡建设政务信息公开的安全保密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科学界定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务信息,依法公开城乡建设政务信息。
第二十条 实行公开信息审核审批(查)制度。按照“谁公布谁审核、谁审核谁负责,谁分管谁审批(查)、先审批(查)后公布”原则,各科室、委属各部门确定专人作为发布人发布信息,各科室负责人作为审核人审核信息,委主要领导或委分管领导作为审批(查)人审批(查)信息,方可发布和更新相关政务信息,并保存相关记录备查。
第二十一条 本机关在信息形成和公文制作程序中应增加确定信息是否公开以及以何种方式公开的程序。具体承办人员要严格依照规定和要求,并履行保密审查程序。
第二十二条 本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本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二十三条 树立网络安全管理意识,严格遵守“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的规定,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绝对安全。
第二十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平台栏目管理密码由委属各部门负责保管,委属各部门工作人员不得把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透露给他人。密码要定期修改。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五条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由委纪检组(监察室)对委属各部门负责的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