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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备案制度
发布时间:2019-09-11 00:00 来源:泾县统计局 字体:[ ]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做好已申请公开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本级政府和县直各乡镇、各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县政府办及各乡镇、各政府组成部门负责按照《条例》要求,认真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答复等各环节工作,切实保障申请人权利。

第四条  各乡镇、各政府有关部门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依申请公开信息后,在《条例》规定的时限内认真的做好答复工作,无特殊情况,不得超期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办理部门需向县政务公开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要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五条  各办理部门办理完结后需将部门最终答复结果(申请受理回执、信息公开告知书、送达回证)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在答复申请人3个工作日内报县政务公开办备案。

第六条  本制度由县政府办政务公开办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