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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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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2-09 00:00 来源: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字体:[ ]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文件

皖财综〔2021〕28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做好我省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收费工作,根据《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办函〔2020〕109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 信息处理费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20〕254 号)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信息公开处理费是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 费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通过 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系统收缴。

信息公开处理费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 管理。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49950其他缴入国库的行 政事业性收费”。

信息公开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

109号)规定执行。

各相关行政机关应严格按照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 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自 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信息公开类别:依申请公开

安徽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1年1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