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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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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9-08-09 00:00 来源:泾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字体:[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提升我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省政府令第256号)和《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制度的通知》(宣政办秘〔2016〕164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各级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单位(以下简称“受理机关”)应当开设网上受理系统、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现场受理等多种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渠道,设计合适的申请表格,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同时,应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各种渠道的申请。

第四条  各受理机关应健全受理登记制度,并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申请书形式要件是否完整、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是否与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具有关联等进行审核。

第五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各受理机关要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已经向社会主动公开范围的。受理机关应当明确说明所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公开,并指引申请人到相关公开载体查阅该政府信息或将信息下载、复印邮寄给申请人。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受理机关经重新进行保密审查和公开属性界定后,认为可以公开的,应当附上该政府信息复印件。

(三)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受理机关应当说明部分公开的理由、依据,附上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答复申请人。

(四)属于政府工作秘密或非政府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范围的。受理机关应当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依据;所引用的依据和理由要经得起司法审查。

(五)属于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等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受理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该情况。最后正式作出公开或不公开决定回复申请人。

(六)不属于本受理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机关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同时指引申请人另行向相关行政机关咨询或申请公开,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确实未制作、未获取的。受理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

(八)申请公开的诉求和内容不明确,无法查找相关准确信息的,受理机关应当通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九)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多次提交公开申请的,受理机关已作答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属重复申请,不重复答复。

(十)申请人一次申请要求公开的信息项目较多的,受理机关能够按上述类型进行区分处理的,经区分处理后,逐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如难以区分处理、影响办理时效的,受理机关应当书面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重新提出申请,即一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一般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第六条  各受理机关必须完善内部审批和保密审查制度,受理机关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和公开属性界定,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后,才能向申请人发出正式书面答复。必要时应报请保密主管部门审查。

第七条  受理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受理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告知申请人延长的理由,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八条  各受理机关要制定统一的规范性文书规范答复文书格式。答复文书格式主要包含以下要素:

(一)受理机关发文字号。

(二)标题:“政府信息公开类型+答复书/决定书/告知书”。

(三)主送人(申请人姓名或申请单位名称)。

(四)正文:内容包括受理机关的受理日期、答复内容主体、救济途径等。救济途径的表述为:“如你对本答复书/决定书/告知书不服,可在收到答复书/决定书/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明确)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答复书/决定书/告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所在区、县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成文日期,即受理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六)印章(受理机关印章或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不得使用内设机构或者下属机构的印章)。

第九条  各受理机关对办结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案件,应及时整理归档,做到一案一号一卷,每个档案应包括依申请公开答复书、内部呈批表、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征求意见情况、邮寄答复书的挂号信收据等,并建立方便查阅和管理的档案登记表。

第十条  各受理机关应加强对本级行政机关履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县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