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2022-07-26 16:26
来源:退役军人事务局 字体:[大 中 小]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考核和监督,认真执行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保证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局机关各股室、系统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于违反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追究股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该公开而未公开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时限公开的;
(三)公开的内容不真实,不详尽的;
(四)在社会公众申请信息公开服务时,违反规定收费或提供信息服务不到位的;
(五)其它违反信息公开的行为应追究责任的。
第四条 工作人员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
(二)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
(三)不履行服务承诺;
(四)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
(五)拒绝、干扰、阻挠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
(六)对手续不齐的办事当事人不做具体说明,态度生、冷、硬;
(七) 其它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且拒不改正之行为。
第五条 对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1.未按规定呈报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经分管或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分管或主管领导和承办人承担责任;承办人向呈批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3.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要领导和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承办人或班子其他成员向主要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第六条 责任的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对责任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
3、情节严重,对工作或群众利益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 对违反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由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查清事实,提出处理意见交局长办公会研定。
第八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申请复核,也可向有关部门申诉。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