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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一女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获刑八个月

发布时间:2017-02-23 16:02 来源:县法院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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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但王某某不但没有帮助邻居,反而因心生怨恨用一根火柴点着了邻居家的车。近日,县法院对一起故意毁坏财物罪进行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依法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3万余元。

  被告人王某某因与被害人岳父母家长期存在邻里矛盾,为报复泄愤,2016年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从自家携带火柴步行来到被害人岳父母家院内车棚附近,点燃火柴后扔至被害人停放在车棚里内的一辆“大众”牌汽车车罩上,造成该车起火燃烧,部分损坏。后被告人经公安机关传唤,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鉴定,被烧坏的轿车价值损失为2.3万余元。另经鉴定,被告人系精神发育迟滞,作案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因长期邻里矛盾心生怨气,故意放火烧毁他人车辆,造成他人损失2.3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被告人作案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且有坦白等情节,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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