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泾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联合相关执法部门在泾县泾川镇开发区邮政物流中心、韵达快递公司查获的违法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上述烟草专卖品在我局登记保存,至今仍无当事人前来接受处理。现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经泾县烟草专卖局领导批准,依法在泾县人民政府网站实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请上述烟草专卖品的货主到泾县烟草专卖局(地址:泾川镇桃花潭中路110号,联系电话:0563-5035855)接受处理,逾期将按无主财产处理。
货单号 |
卷烟名称 |
卷烟数量(条) |
1901897508268 |
中华软盒 |
2 |
9620106561034 |
中华硬盒 |
2 |
9620131802331 |
利群新版硬盒 |
2 |
联系单位及电话:
联系单位:泾县烟草专卖局
联系人:程庆 程春生
联系电话:0563-5035855
监督单位及电话:
县政府督办室:0563-5102609
县监察局:0563-5102720
特此公告
泾县烟草专卖局
2017年9月1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