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泾县县委办等27家单位“六项经费”专项审计调查的结果报告(泾县审计局2016年第10号公告)
发布时间:2016-12-10 00:00
来源:泾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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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和国家、省、市、县关于审计监督“全覆盖”的要求,我局派出审计组,自2016年元月18日至2016年2月24日,对泾县县委办等27家单位2015年度“六项经费”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各有关单位对其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我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专项审计调查并出具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一、被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
本次审计调查涉及的单位共27家,分别是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委政法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信访局、县直工委、县委老干局、县关工委、县软建办、县编办、县文明办、团县委、县工商联、县文联、县统计局、县宗教局、县党史办、县新四军历史研究会、县委党校、县档案局。
本次调查的27家单位人员编制数440人,在编实有人数427人,聘用78人,公务车辆编制数84辆,实有75辆。2015年被调查27家单位“六项经费”总额2086.17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支出148万元,公务车运行和维护费支出264.43万元,因公出国(境)费支出8.24万元,津补贴支出1351万元(住房公积金603万元,奖金748万元),会议费支出81.7万元,培训费支出46.8万元,政府采购支出186万元。
2015年被调查的27家单位行政支出总额6850.6万元,公务接待费占行政支出总额2.16%,人均接待费0.29万元;会议培训费占行政支出总额1.88%,人均会议培训费0.25万元;公务车运行和维护费占行政支出总额3.86%,平均每辆车运行和维护费3.52万元。
详细情况见附表。
二、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意见
(一)部分单位存在公务接待费 “四单”手续不齐全现象,主要是无公务接待函。
以上事项不符合泾县县委办《关于印发<泾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泾办发﹝2015﹞3号)第七条:“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行公函制度···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的规定。审计期间已要求有关单位整改。
(二)个别单位无依据发放津补贴4.71万元,均未能提供相关文件依据。
以上事项不符合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等六部委《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第三条“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准自行新设津贴补贴项目,一律不准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的规定。
根据监察部、人社部、财政部、审计署《违规发放津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令第31号)第十三条“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应当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清退收回”的规定,要求有关单位予以整改,退回无依据发放的津补贴。
(三)部分单位会计科目记账不规范,主要表现在其他科目中列支公务接待费和津补贴。
以上事项不符合《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审计期间已要求有关单位予以更正,调整会计科目。
(四)部分单位政府采购物资、设备未登记入账
以上事项不符合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财政部第35号令) 第十七条“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审计期间已要求有关单位及时将未入账的固定资产登记造册,补记入账。
三、审计调查建议
(一)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公务接待管理,履行报批手续,规范接待程序,做到公务接待“四单合一”。
(二)各有关单位要对照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津补贴清理、检查,对发现的违规发放项目积极主动进行纠正并及时清退到位;今后要严格按照县规范津补贴领导小组的要求发放津补贴。
(三)各有关单位财会人员应按照《会计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规范记账。
(四)各有关单位固定资产应登记造册,及时入账。
对本次审计调查中发现的问题,请各相关单位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6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附:泾县县委办等27家单位2015年度“六项经费”调查基本情况表
201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