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辈版
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住建局> 政策法规> 部门文件
索引号: 003258728/201612-00067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关于印发《泾县住建委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1
发文日期: 2017-05-13 发布日期: 2017-05-13
有效性: 已失效
关于印发《泾县住建委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5-13 00:00 来源:县住建委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印发《泾县住建委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委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

现将《泾县住建委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2016年12月5日

 

 

 

 

 

抄送:县政府办、县纪委(监察局)、县审计局、县财政局。

 

 

泾县住建委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委(含二级机构,下同)承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监督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泾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县政府7号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泾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泾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泾政办[2014]23号)和《泾县小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泾政办[2015]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委承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各类经济活动。主要分两个部分:一是未纳入县政府跟踪审计的建设项目;二是已纳入县政府跟踪审计重点建设项目的前期(投资决策阶段和前期准备阶段)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体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各级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

(三)财政担保银行贷款项目和国际援助项目;

(四)政府举借债务筹措资金的建设项目;

(五)社会公益性资金的建设项目;

(六)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实施内部审计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指建设项目前期(投资决策阶段和前期准备阶段)的各类规划、可研、评估、论证、测绘、勘察、设计等一切与建设项目有关的编制、评审和报批工作,以及建设项目建设实施阶段的施工、监理、检测、采购、供货、安装等一切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类经济活动和各类经济活动中相关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成立内部审计监督管理小组(以下简称“内审小组”),负责牵头与委属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具体承担建设项目的委属部门共同实施本办法。内审小组由监察、质监、建管、招投标管理、财务、法制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内审小组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审核单位)进行协审。

第五条 内审小组具有对本委承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一切经济活动进行独立、客观评价的职能,是监督和考核建设项目投资效益的有效措施之一,是单位内部管理控制的重要手段。因此,内审小组根据内部审计监督的需要,有权掌握项目建设动态、查阅相关资料、列席重要例会、了解关键程序、查询管控成效、监督履职效能、审核投资情况、警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建议、督促整改落实。旨在加强风险控制和完善内控措施,促进和帮助组织改善运行机制、提高管理效益,将内部审计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或初始阶段,使之不再重复发生,最终达到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与廉政建设双赢目标。

第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经费的支出。按照县政府对投资建设项目要求和本委重点工作安排,结合委内部审计年初工作计划,核定本委内部审计年度工作经费,经委党组主任会议研定后,报县政府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加强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建立“1+N”的项目管理工作机制,由委领导班子成员分别牵头负责建设项目的实施,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第三方检测等六方责任主体的监督管理。

强化建设项目实施的主体责任,具体承担建设项目的委属相关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决策论证、项目报批、前期准备、建设施工、竣工验收、决算审计、保修交付等项目建设全寿命过程的实施;加强对项目报批程序、招标管理、合同签订、形象进度、工程款拨付、变更签证、质量安全等关键环节和关键岗位的全面管控;负责建立并上传建设项目信息台帐;负责对发现六方责任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调查处理,以及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并提交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负责对项目建设的形象进度、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的绩效考核,对建设项目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违法违纪行为、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实行三个“一票否决”,并予以追责、问责处理。

建立建设项目实施的良性互动机制,住建委所属规划、行政审批、房屋征收、建管、质监、招标管理、法制、财务、监察等各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积极配合和支持建设项目的实施,坚决杜绝“坐而论道”、“虎头蛇尾”、“知难就退”、“推诿扯皮”、“缺乏担当”等顽劣现象的发生,加强各部门职责的无缝衔接,清晰界定责任,构建限时办结的“责任捆绑”机制,确保建设项目廉洁、安全、高效地推进。

第八条 加强建设项目前期(投资决策阶段和前期准备阶段)的管理。对需进行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可研编制、初步设计、环评、洪评、水保、抗震、勘察、测绘、检测、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图纸审查、招标代理等服务性中介机构的确定,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泾政办[2014]23号)进行招标确定。具体承担建设项目的委属相关部门负责对中标单位的标后履约情况进行考核管理,根据其服务事项的进度和绩效情况,按比例分期支付服务费用,并在服务协议、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对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的,提请县招管办负责组织调查后,提交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泾政办[2014]23号)处理;对合同履约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的,由具体承担建设项目的委属相关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后,提交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处理。

第九条 加强对建设项目控制价、决算价的内部审计控制。凡控制价总额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具体承担建设项目的委属相关部门负责把关;控制价总额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的,按程序委托第三方审核单位进行审核;控制价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规定直接报送审计局审计。凡决算价总额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直接按程序委托第三方审核单位进行确认审计;决算价总额在1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不含)以下的,按程序委托第三方审核单位进行审核调整后,报送审计局审计;决算价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跟踪审计项目,按规定直接报送审计局审计。第三方审核单位须在协审库中按照回避原则进行随机安排。

对控制价使用前和决算价报审前的审核误差率须经下述处理后,方可使用和报审:

(一)控制价使用前审核误差率的处理:

1、对控制价核减率在10%(不含)以下的,要求原编制单位按审核价进行调整;

2、对控制价核减率在10%以上~20%(不含)以下的,责令原编制单位按审核价重新编制,送原第三方审核单位进行复核;

3、对控制价核减率在20%以上的,责令原编制单位重新编制,并送原第三方审核单位进行二次重审;

4、对控制价核增率在5%以上的,责令原编制单位重新按实编制后,重新委托第三方审核单位进行审核。

(二)决算价报审前审核误差率的处理:

1、对决算价审核误差率在±10%(不含)以下的,要求原编制单位按审核价进行调整;

2、对决算价审核误差率在±10%以上~±20%(不含)以下的,责令原编制单位按审核价重新编制,送原第三方审核单位进行复核;

3、对决算价审核误差率在±20%及以上的,责令原编制单位重新编制,并送原第三方审核单位进行二次重审;

4、对决算价出现严重恶意高估冒算行为的,责令原编制单位重新按实编制后,重新委托第三方审核单位进行审核。

对控制价、决算价误差率出现上述情节且符合本办法第三章相关条款予以处罚的,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并予以处罚。

第十条 加强变更、签证的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变更、签证,严格按照《泾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泾政办[2014]23号)及《泾县住建委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办法》办理变更、签证手续。工程设计变更时,要分清发生设计变更的责任原因,确定工程变更设计费用以及因设计变更而产生的工程增加费用的承担方和承担比例。工程签证应分为合同内与合同外两部分,对合同外的签证部分,不得超过合同价的10%,并须严格核对现场,完善工程量、计算、做法、单价等原始纪录资料和影像、图片资料,及时按程序办理签证手续。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及现场监理工程师,具体承担建设项目的委属相关部门项目负责人及业主代表,要加强对变更、签证的管理,建立变更、签证台帐,有效控制不合理、不合规的变更、签证。

变更、签证的责任:对勘探、测绘、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监理、第三检测等中介机构,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认真履职,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除赔偿有关损失外,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对施工单位因擅自变更发生的费用和因此导致其他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并且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对建设单位工作人员因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的管理。建设项目的各类经济协议、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资金按进度支付的比例,支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协议、合同价款的70%,余款待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按程序办理工程结算手续。工程保修款依据合同或补充协议约定的期限及金额留置,保修期结束后,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使用单位核准在保修范围内报修工程全部修复后,办理工程最终结算手续。

施工单位应及时确定专人负责办理相关款项的支付,并持项目中标通知书、项目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收款单位银行开户名、开户行及账号等资料到委财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委财务部门应建立工程款支付台帐,对其进度款支付情况进行严格监控。

资金支付的责任:在工程款支付过程中,负责该建设项目的监理单位总监、具体承担建设项目的委属相关部门工地代表应严格审核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同时审核是否按协议、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形象进度付款,工程量发生变更的.是否附有工程签证单、会议记录和询价记录等资料的复印件。凡“工程款支付申请”,须由施工单位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具体承担建设项目的委属相关部门工地代表、财务负责人审查签字确认后,经具体承担建设项目的委属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把关,报分管领导审批,按财务部门规定的支付程序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二条 加强建设项目的各类经济协议、合同的管理。严格按照《合同法》规定,对内审监督范围内的所有建设项目的协议、合同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规范合同的订立,从维护国家利益角度出发,修改不合法、不合规之处,避免潜在风险。招标代理机构、监理单位应帮助和参与各类经济协议、合同的谈判和签订,特别是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的签订;具体承担建设项目的委属相关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对重大经济协议、合同签订前,应经本委法制股或法律顾问审核;所有建设项目的经济协议、合同签订后,须送委财务室备案,并建立合同台帐。

对建设项目的经济协议、合同签订出现严重不合法、不合规漏洞,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章 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招标代理机构最基本的工作内容和职责是:为建设单位代理组织招投标,提供科学、准确的经济参数和工程量数据,协助建设单位与中标企业进行合同的谈判和签订,协助办理相关建设手续。招标代理机构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坚持依法代理、合法经营,恪守“守信、践约、无欺、自律”的执业准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组织招投标活动,不受任何单位、个人干预和影响,严格执行招标活动的保密规定,不谋取不正当私利。

具体承担建设项目的委属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履职情况和执业操守的考核管理。为有效避免因工程量清单、控制价出现严重误差带来的造价风险和造价审计纠纷,对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经第三方审核单位审核后,误差率有下述情形的,将追究招标代理机构的责任:

(一)核减率在10%以上~20%(不含)以下的,由代理机构承担核减部分的审核费用,扣除代理费的10%,予以“黄牌”警告。

(二)核减率在20%及以上的,由代理机构承担前后二次的全部审核费用,扣除代理费的20%,取消其参与本委承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一年。

(三)因清单漏项,核增率达5%及以上的,由代理机构承担前后二次的全部审核费用,扣除全部代理费,取消其参与本委承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二年。

(四)因招标代理机构失职、渎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参与本委承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二年;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的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原则,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强条、强规,提供科学、严谨的勘察、设计成果,认真做好技术交底和施工阶段的技术服务。

具体承担建设项目的委属相关部门、监理单位要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成果在实际应用中的考核管理。因勘察、设计单位不认真履职,而造成工程变更、增加工程费用、延误工期和质量安全事故的,将追究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

(一)因勘察、设计错误、缺陷等问题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对造成损失较小且可以改正的,按程序进行变更改正,扣除相应部分的勘察、设计费用,造成的损失与施工方协商解决;对造成损失较大的,勘察、设计单位须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确保质量,减少损失,并按照《合同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赔偿,赔偿费用在勘察、设计费用中扣除。

(二)因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交勘察、设计图纸文件,或者因技术交底和施工阶段技术服务不到位,而造成延误工期和返工浪费的,勘察、设计单位除承担返工损失费用外,并扣除其20%勘察、设计费用;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委承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勘察、设计资格一年。

(三)因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未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勘察、设计,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并造成损失的,或因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家、供应商,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并造成损失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监理的最基本的工作内容和职责是:工程建设的“三控三管一协调”(“三控”:进度、质量、投资的控制;“三管”:合同、安全、信息的管理;“一协调”:内部外部的组织协调)。监理单位要规范行为,认真履职,结合实际拟定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旁站方案,做好监理工作日志,切实发挥监理职能,确保建设项目安全、高效、优质地实施 。

具体承担建设项目的委属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监理单位的考核,将监理单位的履职情况和造价控制的成效作为支付监理费的重要依据,并在其监理合同中予以明确。凡经监理单位签字确认的工程量和造价,经第三方审核单位审核或经审计局审计后,误差率有下述情形的,将追究监理单位的责任:

(一)误差率在±10%以上~±20%(不含)以下的,扣除监理费的10%,并予以“黄牌”警告。

(二)误差率在±20%及以上的,扣除监理费的20%,取消其参与本委承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理资格一年。

(三)因监理单位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扣除全部监理费,取消其参与本委承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理资格二年;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施工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建设内容、质量等级、技术标准、施工规范、时间进度、资金控制等要求,认真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程序及时办理各类变更、签证手续,真实、准确、合法、完整地完善决算资料,科学谨慎地编制施工决算。

具体承担建设项目的委属相关部门、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考核管理。对施工单位的决算报审价,经第三方审核单位审核或经审计局审计后,误差率有下述情形的,将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

(一)误差率超过±10%以上~±20%(不含)以下的,由施工单位承担核减(增)部分的审核费用,并予以“黄牌”警告,同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

(二)误差率达±20%及以上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其前后两次的全部审核费用,并取消其参与本委承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标和施工资格一年,同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

(三)出现严重恶意高估冒算行为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其前后两次的全部审核费用,取消其参与本委承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标和施工资格二年,并予以相关网站公布和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加强对第三方审核单位的监督管理。第三方审核单位应廉洁自律、行为规范、谨慎执业,不受任何单位、个人干预和影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计价规范、定额标准、县级以上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县政府有关会议纪要)等要求,对建设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时效性进行审核,并对其审核结果负责。同时应认真总结审核工作中发现的经常性、普遍性、突出性问题,积极向本委内审小组提出风控措施和建议。

第三方审核单位的审核结果,报经县审计局审计后,误差率仍有下述情形的,将追究第三方审核单位的责任:

(一)误差率仍在±5%以上~±10%(不含)以下的,由第三方审核单位承担其审计局审计的全部误差部分的审计费用,并予以“黄牌”警告。

(二)误差率仍超过±10%及以上的,不予支付该第三方审核单位的审核费用,对其进行约谈,责令其作出解释,并取消其参与本委承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造价咨询和审核资格一年。

(三)因第三方审核单位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支付该第三方审核单位的审核费用,并取消其参与本委承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造价咨询和审核资格二年,同时予以相关网站公布和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加强对业主代表的监督管理。业主代表应廉洁自律、恪尽职守、谨慎履行现场管理职责。具体承担建设项目的委属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业主代表的项目管理、制度执行等履职情况的督促、指导,同时应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加强对业主代表的廉政警示教育和自律情况督查。

因业主代表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相关责任条款应在相应建设项目经济协议、合同中予以明确;本办法之前的其他内控管理办法与之相悖的,按本办法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包括县政府有关会议纪要)有新规定的,按照新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包括县政府有关会议纪要)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泾县住建委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泾建〔2013〕38号),同时废止。

文件下载:

IMG_5184.JPG【1.65 M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