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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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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99823103/201702-00007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泾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主题分类:
名称: 关于印发《泾县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红黄蓝绿牌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泾管字[2017]7号
发文日期: 2017-02-13 发布日期: 2017-02-13
有效性: 已失效
关于印发《泾县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红黄蓝绿牌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2-13 00:00 来源:安监站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局、室、中心、辖区内各生产经营单位:

    现将《泾县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红黄蓝绿牌制度)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2月13日

 

 

 

                    泾县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红黄蓝绿牌制度)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开发区安全生产长效监管,突出监管重点,提高监管效率,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生产经营单位自取得营业执照后,纳入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督管理。

第二条 开发区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坚持关注风险、突出重点,定性分析和定量评估相结合的原则,实施动态分级、差异监督。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按风险程度由低到高划分为绿牌、蓝牌、黄牌、红牌四个级别,其中绿牌风险最低、红牌风险最高。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结合以下因素综合评定:

(一)所属行业整体风险程度;

(二)安全管理难度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机率;

(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状况;

(四)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

(五)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建设情况;

(六)对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配合程度;

第五条 已纳入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退出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督管理:

(一)依法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被注销登记;

(二)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解散;

(三)被依法责令关闭或者予以取缔;

(四)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满3个月。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评定,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填写安全生产基本信息表(见附件),客观真实地反映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

(二)开发区安委办(安监站)核实各单位上报信息,进行风险分级初步评定;

(三)征求开发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意见;

(四)领导班子会议研究确定;

(五)公布评级结果。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实行动态管理,一般采用逐级升降的形式、每年调整一次。生产经营单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风险分级升降情形的,应于次年1月31日前由单位提出申请,管委会依有关程序作出决定,调整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级别。

第八条 如有下述第九、十、十一条款情形发生的,由开发区安委办(安监站)提出建议,报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审核后直接予以升级或降级。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未发生重伤或者死亡生产安全事故,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对其安全生产风险级别可降低一个等级:

(一)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取得较大进展;

(二)安全生产工作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管委会表彰或奖励。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对其安全生产风险级别应当提高一个等级:

(一)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二)对现场检查指出的安全隐患没有按期整改到位。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应当直接纳入红牌管理:

(一)发生导致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相关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

第十二条 开发区管委会将根据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结果,结合自身监管力量,在执法检查频次、重点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监管,实施不间断督查指导:

(一)鼓励绿牌单位强化自我管理,适当减少检查频次,加大支持力度;

(二)促进蓝牌单位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以随机抽查为主,每年现场检查频次不少于2次;

(三)推动黄牌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每年现场检查频次不少于4次。如出现列情况之一的,由分管领导约谈其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1、对于检查出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2、不配合管委会职能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

(四)督促红牌单位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每月现场检查频次不少于1次。被纳入红牌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由主要领导约谈其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应责令限期整改隐患。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提请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或关停。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标明本单位的风险级别、主要风险及应对措施。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重点岗位员工量身定制风险告知卡,列出岗位职责、岗位风险、岗位安全规程、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结果在开发区企业内部通报,并作为开发区是否给予政策性奖励资金、融资、用地等方面扶持的一个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纳入黄牌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将其风险评级结果抄送县安监局。纳入黄牌管理并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将安全隐患整改到位或纳入红牌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直接将风险分级结果抄送县安监局、发改委、财政局、经信委、国土局、住建委、环保局、科技局等相关单位和各金融机构,作为其对生产经营单位监督管理、政策扶持和信用评级的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开发区管委会每年组织一次评比,对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表现突出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以正式文件的形式给予通报表彰。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安全生产基本信息表

单位名称

 

地    址

 

主要负责人

 

联系方式

 

分管负责人

 

联系方式

 

行业类别

 

从业人数

 

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

安全生产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

现场管理

 

职业卫

生管理

 

安全生产标

准化建设

 

其他需要

说明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