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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57952/201703-00118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名称: 关于印发泾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文号: 泾政〔2017〕10号
发文日期: 2017-03-09 发布日期: 2017-03-09
有效性: 已失效
政策咨询机关: 政策咨询电话:
关于印发泾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09 00:00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印发泾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泾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于2月9日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7年3月9日

 

泾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宣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在县委的领导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县政府工作要求是,抓主抓重,提速提效,争先争优,争当创新实干的行动英雄。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四、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县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县长工作。

六、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县长出国或外出较长时间、脱产学习期间,受县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代行县长职务。

九、各委员会(办公室)、各局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县政府其他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工作机构的工作。

审计局在县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县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县政府要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一、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宏观调控政策措施,扎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调节经济运行,促进全县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

十二、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

十三、维护国家安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健全利益表达、利益协调、利益保护机制,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四、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

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权限。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十七、县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适时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提请县政府讨论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县政府法制机构承办。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规范性文件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

县政府各部门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报请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县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县政府批准。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县政府备案,由县政府法制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对超越权限,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其规定不适当的,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县政府予以撤销。

十八、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九、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重大规划、经济运行调节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和政府规章等,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一、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和必要的评估论证,并经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乡镇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二、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及时向县委报告。对依法应由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及时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主动提请讨论决定。就全局性工作和政协委员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主动与县政协协商。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落实中央、省有关决策部署,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对涉及行政权力运行、公共资源配置、公共服务与民生、公共监管等重点领域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县政府及各部门按照权限和职权及时公开。

二十四、凡县政府及各部门作出的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等社会关切和需要广泛知晓的决策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县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微信微博、政务大厅电子显示屏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二十五、加强政策解读工作。政策性文件与政策解读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公开。政策解读中包括政策制定的背景、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注意事项、关键词注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

完善政府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县政府及各部门定期对重大决策、重点工程、重大事项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处理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主动向社会发布。

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市场预期和突发公共事件等重点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及时发布信息,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原则上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二十六、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严格执行“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权力运行,完善决策科学、执行坚决、流程优化、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及时公布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的动态管理制度,加快推进权力事项网上运行,依法将审批事项集中到政务服务中心公开办理。

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七、县政府自觉接受县委领导;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认真执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相关决议、决定,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定期通报有关工作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二十九、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坚持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带案下访和包案处理信访问题等制度,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八章   工作落实

三十二、县政府及各部门应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做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三、县政府提出年度主要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至各部门及直属机构执行,并将其纳入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对各部门和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由县督办室负责开展日常督查督办,由县目标办负责组织年度集中考核。

三十四、各部门及直属机构要认真落实县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县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县政府根据工作情况适时进行通报。

三十五、对县政府的重大决策、各阶段的重点工作和县政府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县政府各部门要抓好落实,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县政府报告落实情况。

建立政府决策执行监督程序。县政府及各部门应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建立、完善督促检查机制。县政府督办室对县政府的重大决策、重点工作落实情况、会议决定事项和县领导的重要交办事项,要及时进行督促检查并反馈。

三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市政府考核指标完成、县政府工作任务完成、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七、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县长专题会议、县政府工作任务调度会和县政府办公会。

三十八、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县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报县政府的工作情况和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安排乡镇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县法院、县检察院和县人民团体等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九、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每次参加人员必须超过组成人员的半数。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和县政协负责同志、县人武部主官列席会议。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外事(侨务)办、法制办、督办室及内设机构)、县监察局、县物价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公管办、县开发区、国税局、地税局负责人、县政府法律顾问为固定列席人员。必要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和媒体等代表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及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报请市政府和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审定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和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其他重要文件;

(四)依法讨论批准对监察对象的行政处分决定;

(五)讨论决定或通报县政府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每月根据需要召开。根据议题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县长专题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副县长出席。邀请县检察院负责人、县政府法律顾问参加会议,县政府办、监察局、财政局、住建委、国土局、审计局、公管办、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人为固定列席人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沟通交流县政府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安排阶段性重点工作任务及推进落实措施;

(二)研究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需要决策部署的相关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或通报县政府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县长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根据研究事项需要列席会议。

四十一、县政府工作任务调度会由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相关副县长出席,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一般1-2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调度点评各乡镇、各园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县政府部门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二)研究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部署县政府阶段性重要工作。

四十二、县政府办公会由县长、副县长按照工作分工召集和主持,研究、协调和处理县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四十三、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专题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直部门、单位或各乡镇提出,经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协调和审核后,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梳理汇总,报县长确定。经审定上会的议题,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应于会前向县长汇报相关情况。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原则上会前应协调一致。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提出主导意见并经县长同意后,提请会议研究。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专题会议、县政府工作任务调度会和县政府办公会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

会议议题和材料会前送县政府领导同志。

四十四、县政府领导同志和部门、单位负责人不能出席或参加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召集的县长专题会议、县政府工作任务调度会、县政府办公会,向县长请假。部门、单位负责人不能参加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召集的会议,向召集会议的领导同志请假。

四十五、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专题会议和县长主持召开的县政府办公会、工作任务调度会议纪要,由县长签发。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主持召开的县政府工作任务调度会、办公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领导同志签发。

四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县政府召开的工作会议原则上只开到乡镇级。县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工作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每个月的第一个完整周确定为无会周(招商周),一般不召开全县性工作会议,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坚持集中外出招商。

各类会议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七、各乡镇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公文原则上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除县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县政府领导同志不受理未经县政府办公室签收、登记的公文。

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县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县政府决定。

四十八、各乡镇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凡需要县长审批的公文,分管副县长要有明确的意见和建议。上级主送县政府的公文,市委、市政府领导及县委主要领导批示,乡镇和县直部门上报县政府的请示、报告等重大事项,须呈县长审阅。

四十九、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向县人大或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县长签署。

五十、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由县长或县长授权的副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名义对外商洽工作、请求支持或答复问题的公文,由分管副县长签发,重要的由县长签发。文稿内容涉及两位以上副县长分管的工作,须经相关副县长会签后,送县长签发。

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根据内容汇报分管副县长或县长同意后,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属县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五十一、县政府负责同志对送签的文件,无特殊情况,须在2个工作日内签批。一般公文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上级、平行机关来文有时限要求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其中需要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反馈的,承办部门提前5个工作日提交办理意见(含代拟稿)。

五十二、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的、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凡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

属部门(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县政府批转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发。

第十一章工作纪律

五十三、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政府工作部署,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四、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五十五、对县政府的重大决策、各阶段的重点工作和县政府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县政府各部门要抓好落实,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县政府报告落实情况。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通畅。

五十六、上级部门和外地副处级以上领导来泾调研、检查、指导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须及时向县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县政府办公室向县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

重要外宾、外籍华人、华侨及港澳台人员来泾,县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台湾事务办公室和有关单位须及时向县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县政府办公室向县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

五十七、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县长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向县长履行请假手续,由县政府办公室通报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泾外出,应事先向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履行请假手续,并经县长同意后方可外出。

五十八、县政府活动服从县委的活动安排,县政府领导同志的活动服从县政府的统一安排。各乡镇、各部门邀请县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公务活动,一般应提前三天向县政府报送请示,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同志发出邀请。

五十九、县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六十、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

第十二章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和省市县三十条规定,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讲看齐、干实事、敢作为、勇担当、言必信、行必果,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六十二、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三、县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大力改进和创新工作方式和手段,推进信息化管理,建设效能型机关。

六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规范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和规范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五、县政府组成人员要自觉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六、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七、县政府领导同志要进一步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

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基层负担;乡镇负责人不到辖区分界处迎送。

六十八、县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乡镇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九、县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