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泾国土(征地补偿安置)【2016】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和皖政地【2017】27号批准关于泾县2016年第2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征收土地方案》,我局对泾川镇山口社区、泾川镇幕桥社区、云岭镇章渡村、桃花潭镇宝峰村、桃花潭镇桃花潭村、琴溪镇玲芝村、黄村镇九义村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现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皖政【2015】24号和皖政地【2017】27号的相关规定及标准实施: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拟征地社区、村
统一年产值
农用地
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泾川镇山口社区、幕桥社区社区
1800
(元/亩)
土地补偿倍数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倍数
安置补助费
7
12600元
16.5
29700元
5
9000元
合计:42300元/亩
合计:21600元/亩
琴溪镇玲芝村
1750
12250元
15
26250元
8750元
6
10500元
合计:38500元/亩
合计:19250元/亩
岭镇章渡村、桃花潭镇宝峰村、桃花潭镇桃花潭村、黄村镇九义村
14
24500元
5.5
9625元
合计:36750元/亩
合计:18375元/亩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根据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泾县被征土地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宣政秘【2015】335号)确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二、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货币化的补偿办法,土地补偿的70%以上、安置补助的全部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全部及时支付到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失地农民保障按照泾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泾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实施细则的通知》泾政[2007]69号文件规定办理。
三、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权利人对《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十个工作日内以社区或村委会为单位,书面承送至我局。
四、《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泾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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