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公告
泾征地【2016】13号
为了满足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和皖政地【2017】29号批准关于泾县2016年第11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征收桃花潭镇桃花潭村,云岭镇北贡村、栗阳村、建设村,泾川镇山口社区部分土地,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地项目用途:泾县2016年第11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 二、征地位置(四至范围):以勘测定界图所示的四至为准。
三、征收土地的权利人、地类和面积:征收桃花潭镇桃花潭村,云岭镇北贡村、栗阳村、建设村,泾川镇山口社区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3.1980公顷,其中农用地2.5880公顷(含耕地0.7712公顷)、建设用地0.6100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皖政【2015】24号和皖政地【2017】29号的相关规定及标准实施: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拟征地社区、村
统一年产值
农用地
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泾川镇山口社区
1800
(元/亩)
土地补偿倍数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倍数
安置补助费
7
12600元
16.5
29700元
5
9000元
合计:42300元/亩
合计:21600元/亩
桃花潭镇桃花潭村,云岭镇北贡村、栗阳村、建设村
1750
12250元
14
24500元
8750元
5.5
9625元
合计:36750元/亩
合计:18375元/亩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根据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泾县被征土地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宣政秘【2015】335号)确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五、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权利人在本公告发布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种、抢建的农作物和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土地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其补偿内容将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泾县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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