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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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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58058/201705-00011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题分类:
名称: 泾县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管理与服务工作实施细则(暂行) 文号: 泾人社〔2017〕 91 号
发文日期: 2018-12-24 发布日期: 2018-12-24
有效性: 已失效
泾县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管理与服务工作实施细则(暂行)
发布时间:2018-12-24 00:00 来源: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宣城市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管理与服务工作实施方法(暂行)》(宣人社发〔2017〕5号)精神,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加强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管理与服务,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是指政府通过投资开发、购买岗位等方式,吸纳高校毕业生到街道(乡镇)、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及其他服务工作。

第三条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基层特定岗位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基层特定岗位人员补助资金的拨付和监管工作。各用人单位负责基层特定岗位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 公开招聘

第四条 基层特定岗位招聘对象为毕业两年以内、未实现就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第五条 基层特定岗位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竞争择优的方式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招聘方式采取定岗定位的办法。

第六条 基层特定岗位公开招聘采取以下程序:

    (一)征集岗位。于每年9月底前将特岗人员补录申报汇总表(附件4)报送市人社部门,市人社、财政部门核定后统一向社会招聘。

(二)发布公告。市人社部门每年10月中旬向社会公开发布基层特定岗位补录公告,明确招聘对象、招聘程序、岗位名称、招聘数量、人员待遇等内容和相关政策。

(三)网上报名。凡符合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可通过网络报名方式,报考各地基层特定岗位,并按规定如实、准确填写报考信息和递交相关材料。

(四)考试体检。考生在市政府所在地参加考试,笔试原则上定于每年11月份举行。县人社部门按照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拟聘用人员,组织资格审查、体检、复核等工作。

(五)聘用上岗。县人社部门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聘用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组织参加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于每年12月底前安排上岗。

   

第三章 岗位管理

第七条 基层特定岗位实行劳动合同管理。由聘用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首次签订合同期限为3年,3年期满后根据特岗人员工作表现及工作需要,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可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特岗人员签订、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基层特岗人员服务期间的工作时间视同为基层工作经历。

第八条 基层特定岗位人员实行双重管理。县人社部门负责岗前培训和业务工作指导、检查、考评等工作。日常管理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由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主体责任,负责日常教育、管理、考核,依法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必要工作条件。

第九条 基层特岗人员由县人社部门指导用人单位进行考核。县人社部门按照不超过20%的比例确定本地区特岗人员优秀名额,对考核为优秀等次的特岗人员予以通报,并优先安排参加上级组织的业务培训。用人单位对考核为优秀的特岗人员,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或适当提高其工资待遇水平。

第十条 基层特定岗位人员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认真履行职责,胜任本职工作。特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并上报县人社部门,停发工资及各项补贴: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一条 基层特定岗位实行实名动态监管,县人社部门应将岗位开发及在岗人员基本信息全部录入就业失业和劳动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资金补贴申领发放情况录入就业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用人单位应每季度向县人社部门上报基层特定岗位人员工作、考核等情况。有人员流失的用人单位,要随时向主管的县人社部门报告,作为核减补贴和社会保险费用的依据。

第十二条 县人社部门要会同岗位主管部门摸清特岗人员基本情况和实际需求,加强对特岗人员的人文关怀。在春节等重要节假日期间,对特岗人员开展慰问活动,可适当发放慰问金或慰问品,关心关注其工作生活状况,增强特岗人员的归属感和认同感。

第十三条 基层特定岗位聘用人员的档案、人事、户籍关系等统一由县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免费代理,党、团关系转至用人单位。

第四章 薪酬待遇

第十四条 建立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基层特定岗位人员工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2倍的标准合理确定,随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而调整。鼓励各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岗位津贴,并适当提高基层特定岗位人员工作待遇。

第十五条 基层特定岗位人员工作报酬由省市县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省市县承担最低工资标准2倍部分(基本工资),其余部分(岗位津贴)由用人单位承担,原则上不低于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和公积金个人缴费部分的总和。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基层特定岗位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基层特定岗位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并从就业专项资金给予全额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为特岗人员购买住房公积金。单位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实际,在本单位其他福利待遇方面酌情考虑基层特岗人员。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县人社局对用人单位基层特定岗位人员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督促检查指导。对聘用单位存在空岗、挂岗、虚报冒领、冒名顶替、骗取补贴资金或侵害特岗人员合法权益等行为的,停止其使用基层特定岗位人员资格,追回套取的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县财政局加强对基层特定岗位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财政资金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月1日起施行,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