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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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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名称: 机构简介 文号:
发布日期: 2018-07-22 00:00
机构简介
发布时间:2018-07-22 00:00 来源: 县环保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泾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6年7月22日

 

泾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宣城市委、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泾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办〔2014〕83号)精神,设置泾县环境保护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2.根据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

2.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督察的职责。

3.加强落实污染物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4.加强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外部政府权力

详见泾县环境保护局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政府权力清单实行动态管理,以最近公布的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为准)。

(二)内部管理事项

1.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地方性环保规范性文件;贯彻执行环境保护地方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

2.组织编制全县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县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拟定全县主体功能区划。

3.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乡镇政府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的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县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工作。

4.承担落实国家、省、市和县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办法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全县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5.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市、县级环境保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6.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县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承担开发建设区域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有关审查工作。

7.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8.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承担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管理相关工作。

9.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10.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县环境保护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11.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12.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县内履约活动,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13.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14.承担县生态县建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的相关工作。

15.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16. 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主要事中事后监管事项

1.县级环保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

2.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置的建设项目试生产核查的事中事后监管;

3.城市市区噪音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施工备案的事中事后监管;

4.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者闲置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

5.农业用地上堆放导致污染或改变土地用途的固定废物审批(依据《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已取消)”的事中事后监管。

(因外部权力动态调整后,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和已取消的带行政审批性质的项目)。

以上所列事中事后监管事项和县环保局政府权责清单所列其他权力事项、行政处罚事项均应制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处罚裁量基准),由县环保局在“三定”文件印发后按规定另行制定并报县编办备案。

(四)部门交叉职责

1.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水资源保护,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县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县环保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2.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科学制定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的规划,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

县林业局负责加强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区内水源涵养林及相关植被的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提高水体自净能力。

县卫计委参与饮用水水源地生活饮用水水源的卫生监督管理,参与保护区的划定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制定等工作。

县农委负责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区农药、化肥施用和禽畜粪便处理加强监督管理。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加强地下水资源的监测,防止地面沉降、岩溶塌陷等现象发生。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区内通航水域船舶污染的监督。

县环保局统一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的环境质量状况监测,并定期公布监测结果。

3.推动清洁生产、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工作

县科技局负责指导和支持清洁生产技术和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的研究、开发以及清洁生产技术的示范和推广工作。

县经信委负责拟订或参与拟订、组织实施工业、信息化相关产业的能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规划;负责组织协调示范项目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指导和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负责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材料节能管理、散装水泥推广等工作。

县发改委负责推进全县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政策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

县文旅委负责做好清洁生产宣传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企业清洁生产强制审核工作。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组织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

4.城区范围内环境噪声污染管理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对城区机动车噪声开展日常巡查,并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县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城区社会生活噪声,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切割、敲打、锤击和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产生的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开展日常巡查,并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县环保局负责划定城区声环境功能区,确定声环境功能区的执行标准,提供噪声监测数据等技术支持;负责城区噪音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施工备案;协助公安、行政执法等部门处理环境噪声污染问题。

5.城区范围内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管理

县行政执法局负责牵头城区饮食服务项目油烟污染管理的日常巡查和污染纠纷的现场处理。

县住建委负责对城区达到报建要求的商业经营性质的建筑物公共烟道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城区饮食服务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县环保局负责提供城区饮食服务项目油烟排放执行标准等技术支持,协助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处理油烟环境污染问题。

6.城区范围内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管理

县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权。

县环保局负责提供城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等技术支持,协助行政执法局处理大气环境污染问题。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环境保护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法制股)

1.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

2.承担安全保密、来信来访、政务公开和综合性文件起草等工作;承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3.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和专业技术职称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4.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县内履约活动,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5.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6.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开展全县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工作;承办县政府环境保护委员会日常工作。

7.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参与编制全县可持续发展纲要;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管理县级环境保护基本建设投资和环境保护污染治理投资计划与县级排污费使用计划;监督检查环境保护基本建设与环境保护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

8.监督管理机关、所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                                                                                                                                                                                                                                                                                                                                                                                                                                                                                                                                                                           

(二)综合管理股(行政审批股)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开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政策、法规、规章和技术导则;

2.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负责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和相关从业人员职业资格。

3.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跨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拟订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拟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排污许可证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4.负责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工作;承担环境统计工作;从源头控制污染,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承办申请上市或再融资企业环保审核工作。

5.承担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有关管理工作;承担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相关工作;对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

(三)生态保护股

1.组织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评估;提出新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自然保护区的申报建议和新建各类县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建议。

2.组织开展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和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工作;开展全县生态状况评估。

3.指导生态示范创建与生态农业建设。

(四)污染防治股

1.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危险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政策和规定。负责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

2.负责组织拟订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组织拟订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3.负责污染源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承担部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工作;承办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略)

五、其他事项

(一)纪检(监察)机构按照县委办《关于转发〈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编办、县监察局关于对县纪委、县监察局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泾办发〔2009〕12号)规定设置并履行职责。

(二)党组织机构及工会机构设置按有关文件执行。

(三)派出机构

县经济开发区环境保护分局,为县环境保护局派出机构,副科级,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略)

主要职责:统一管理辖区内环境调查、统计、排污许可证发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信息工作;统一监督管理辖区内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粉尘、有毒化学品、恶臭气体、噪声、振动、放射物、电磁辐射等污染防治工作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调查环境污染事故和调解污染纠纷;负责辖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组织审批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协调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报告书,检查“三同时”执行情况。

(四)所属事业单位设置情况

县环保局下设2个事业单位,分别是:

1.县环境监察大队,为副科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略)

2.县环境监测站(泾县环境信息中心,县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为副科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略)

(五)有关事项

对“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核准”(市下放)、“ 生活垃圾处理场所、设施关闭、闲置或拆除核准”(市下放) 、“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三项事项实行动态管理。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地   址:安徽省泾县泾川镇贺村东路 

联系电话:0563-5121272  

邮   编:24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