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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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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86355927/201708-00034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结果
发布机构: 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泾县环保局2017年8月行政处罚案件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17-08-30 00:00
索引号: 486355927/201708-00034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结果
发布机构: 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泾县环保局2017年8月行政处罚案件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17-08-30 00:00
泾县环保局2017年8月行政处罚案件公告
发布时间:2017-08-30 00:00 来源:环保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泾县环保局2017年8月行政处罚案件公告

序号 处罚对象 违法行为 处理情况 决定书下达时间 执行情况 备注
1 安徽宝泰特种材料有限公司 以私设暗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未按规范收集、贮存危险废物 1、酸洗工段查封扣押; 2、酸洗工段停产整治; 3、罚款; 4、案件移送县公安局。 1.2017.7.27 2.2017.8.8 3.2017.8.8 4.2017.8.9 1、查封扣押暂未解除; 2、酸洗工段正在停产整治; 3、罚款已缴纳; 4、县公安局已受理。
2 曹康忠 采取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1、责令立即停止枸皮(檀皮)蒸煮行为,拆除蒸煮设施,消除污染; 2、罚款; 3、案件移送县公安局。 1、2017.7.10 2、2017.8.15 1、已停止蒸煮; 2、罚款暂未缴纳。 案件暂未移送至县公安局,待时限到期下周移送。
3 安徽常春纸业有限公司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1、责令公司立即停止建设无环评审批文件的两台1880型纸机; 2、罚款; 3、限制生产。 1、2017.7.28 2、2017.8.16 3、2017.8.16 1、已停止建设; 2、罚款已缴纳; 3、正在限制生产整改。
4 安徽泾县小岭景辉纸业有限公司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责令公司宣纸生产项目立即停止生产; 2、罚款。 1、2017.8.14 2、2017.8.24 1、已停止生产,正在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2、罚款已缴纳。

 

泾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泾环罚字〔2017〕19号

安徽宝泰特种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3793553579M

地址:泾县榔桥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邓贵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17年6月28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榔桥厂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榔桥厂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污水处理设施水池中的废水经池壁中部一固定白色水管回流至无防渗的窨井,并经厂区有破损的雨水管道外排;污水处理站长期闲置未运行,酸洗废水收集管道连接处有滴漏现象,废水滴漏至无防渗漏的窨井内。2、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内部分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未张贴危险废物标志;部分危险废物未经有效收集、贮存。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6月28日和2017年6月30日对你公司的《泾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7年6月30日和2017年7月4日对你公司综合安环办主任张建勇的《泾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7年7月6日分别对你公司总经理孙建和副总经理戴和华的《泾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7年7月5日的《泾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泾环测字2017第118号)及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和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7月27日以《泾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泾环罚告字〔2017〕1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处以拾万元的罚款;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处以贰万元的罚款;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处以叁万元的罚款;

决定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合并共处壹拾伍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泾县支行

户名:泾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帐号:100070926350010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泾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泾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8月8日

 

泾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泾环罚字〔2017〕20号

曹康忠:

地址:泾县泾川镇园林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年7月10日对你在泾县泾川镇园林村林业组从事枸皮(檀皮)蒸煮加工点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从事枸皮(檀皮)蒸煮过程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河道旁无防渗漏措施的土坑内。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7月6日《泾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对你的《泾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7年7月7日《泾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泾环测字2017第119号)和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7月28日以《泾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泾环罚告字〔2017〕20号)告知你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命令:责令你立即停止枸皮(檀皮)蒸煮行为,拆除蒸煮设施,消除污染(《泾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泾环违改〔2017〕28号)已于2017年7月10日送达至你);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二款以及《宣城市环保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你处以贰万元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泾县支行

户名:泾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帐号:100070926350010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泾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泾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8月15日

 

泾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泾环罚字〔2017〕21号

安徽常春纸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610636110W

地址:泾县丁家桥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姚忠华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年7月16日上午经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未办理环评审批文件于2016年3月开始建设两台1880型纸机,其中一台现已建成并投入生产。2、你公司外排废水入厂区外河沟的排污口附近河沟内水体呈红色,根据泾县环境监测站2017年7月18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你公司入河沟排污口外排废水色度为100,化学需氧量为153mg/L。

以上事实,有2017年7月16日对你公司的《泾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忠华的《泾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泾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泾环测字〔2017〕第(124)号)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7月28日以《泾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泾环罚告字〔2017〕2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命令: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无环评审批文件的两台1880型纸机(《泾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泾环违改〔2017〕32号)已于2017年7月28日送达至你公司);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宣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你公司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建设两台纸机的环境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5%的罚款,即叁万壹仟肆佰贰拾伍元;对你公司入河沟排污口外排废水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五倍的罚款,即壹万壹仟陆佰玖拾元整;

对你公司上述两项环境违法行为合并共处肆万叁仟壹佰壹拾伍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泾县支行

户名:泾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帐号:100070926350010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泾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泾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8月16日

 

泾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泾环罚字〔2017〕22号

安徽泾县小岭景辉纸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36836098930(1-1)

地址:泾县丁家桥镇小岭村

法定代表人:金永辉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17年7月3日经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公司宣纸生产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7月3日对你公司经理刘耀谷的《泾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芜湖诚兴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资产评估报告书(芜诚资评报字〔2017〕第87号)和现场取证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8月14日以《泾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泾环罚告字〔2017〕2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1、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命令:责令你公司宣纸生产项目立即停止生产(《泾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泾环违改〔2017〕33号)已于2017年8月14日送达至你公司)。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宣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你公司宣纸生产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即投入生产的行为处总投资额4%的罚款,罚款额为贰万叁仟捌佰捌拾伍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泾县支行

户名:泾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帐号:100070926350010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泾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泾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