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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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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MB19884796/202004-00006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泾县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泾县安全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目录分表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4-07 16:27
泾县安全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目录分表
发布时间:2020-04-07 16:27 来源:泾县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利类型
1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2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未将隐患向从业人员通报,未按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和演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3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矿山等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矿山等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矿山等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矿山等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4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5 对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6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7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8 生产经营单位发包或者出租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9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未设出口,或者封闭、堵塞出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处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 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和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告,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及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违法销售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中小学生从事接触易燃危险物品劳动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21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线、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22 生产经营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23 对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情况未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24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25 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建议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26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27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28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等应急救援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29 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31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32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33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发生事故后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34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35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36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37 生产或者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或者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38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39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方面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40 生产经营单位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或者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41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42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43 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44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45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46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47 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48 注册安全工程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49 冶金企业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未按照规定备案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50 工贸企业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51 工贸企业未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等违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52 大型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未同时抄告所在地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53 未按照规定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54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四项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55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五项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56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五项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57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十一项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58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59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行政处罚
60 有关单位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八项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61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行政处罚
62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63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八项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64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未实施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五项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65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劳动者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现状评价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要资料的;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十项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66 用人单位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六项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67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两项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68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隐瞒、伪造、篡改、损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两项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69 用人单位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的;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四项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70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的;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发生重大变更时,未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办理有关手续,进行施工的;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三项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71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72 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处罚
73 调查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 行政处罚
74 非煤矿山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75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处罚。 行政处罚
76 非煤矿矿山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77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78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79 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80 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处罚。 行政处罚
81 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未按照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或者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弄虚作假的或者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处罚 行政处罚
82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83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对其主要负责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84 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从事坑探工程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
85 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建议擅自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86 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87 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88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应当安装在线监测系统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89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变更筑坝方式等有关事项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不主动实施闭库的处罚 行政处罚
91 小型露天采石场违反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92 小型露天采石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批程序的处罚 行政处罚
93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从事生产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94 违反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应当大于300米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95 违反规定未将废石、废碴应当排放到废石场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96 发包单位违反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97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处罚 行政处罚
98 发包单位违反规定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99 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0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1 违反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2 承包单位违反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3 承包单位违反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4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及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5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6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使用、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7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8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9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及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0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丢弃危险化学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不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2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3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4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时、足额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5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6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7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8 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9 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0 危险化学品登记企业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1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2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3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4 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5 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6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等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变更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7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8 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9 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0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1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未设出口,或者封闭、堵塞出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2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等应急救援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