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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57952/201712-00663 组配分类: 工作推进
发布机构: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惠民政策及惠民资金发放宣传解读和舆情回应工作的通知 文号: 泾政办秘〔2017〕228号
发布日期: 2017-12-18 00:00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惠民政策及惠民资金发放宣传解读和舆情回应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18 00:00 来源: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泾政办秘〔2017228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

惠民政策及惠民资金发放宣传解读和舆情回应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做好惠民政策及惠民资金发放宣传解读及舆情回应工作,对于精准实施惠民政策,提升惠民资金发放的公信力具有重要作用。目前,我县少数单位存在惠民政策解读少、解读不规范、形式不丰富等问题。为切实做好惠民政策及惠民资金发放宣传解读和舆情回应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惠民政策宣传解读范围

  对各乡镇各部门的惠民政策,原则上做到应解读尽解读,即当年度涉及的需要县直单位和乡镇(社区)落实的惠民政策,特别是需要实施的惠民资金发放政策,都要认真做好宣传解读。同时,做好县直单位、乡镇(社区)年度重点工作和重大专项活动方案的解读。

  二、 惠民政策解读分工

由惠民政策主要执行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解读。

(一)贫困户确定政策、贫困户脱贫确定政策由县扶贫局解读;

(二)教育扶贫政策、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光伏扶贫政策、金融扶贫政策、健康脱贫(351180)政策、特色种养业扶贫、就业扶贫政策由县扶贫局组织教育、发展改革、金融、卫生、农业、人社等部门进行解读;

(三)城乡低保政策、农村“五保”供养政策、医疗救助政策、孤儿救助政策、临时救助政策、生产救灾等政策由县民政局进行解读;

(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由县人社局进行解读;

(五)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由县卫计委进行解读;

(六)农业支持性保护补贴政策由县财政局进行解读;

(七)农机补贴政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由县农委进行解读;

(八)危房改造政策、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由县住建委进行解读;

(九)家庭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由县教体局进行解读;

(十)残疾人保障政策由县残联进行解读;

(十一)退耕还林政策由县林业局进行解读;

(十二)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政策由县司法局进行解读。

(十三)县、乡镇(社区)年度重点工作和重大专项活动方案的解读,由县政府办乡镇政府(社区)进行解读。

  三、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各部门对每项惠民政策,要重点解读群众关心的事项,即重点解读政策的来源与依据、享受该政策的条件、程序、享受的标准、资金来源、发放时间与渠道等关键事项。每一项政策形成一个解读材料,作为一条解读信息予以发布。

  (二)各乡镇各部门要丰富解读形式,可以用文字解读,也可用图表方式进行解读。各单位要将政策解读的发布与政策的落实同步进行,不仅要通过网上发布、微信发布,而且要结合工作落实的关键节点采用会议宣传、公告栏张贴、发放宣传册、明白卡或致农民(居民)一封信、广播电视宣传等方式进行解读,通过政策解读,赢得广大群众对惠民政策与工作的理解、支持,提高惠民政策落实与惠民资金发放的公信力。

(三)县政务公开办已对各项惠民政策进行解读,并提供了参考示例。各单位要在1220日前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进行修改并完善(填写缺少的数据),在政府信息公开网“政策解读”栏目予以发布,并同步发布相对应的文件,要确保文件和解读在县政府信息公开网“关键字”相同(均为文件名)。县政务公开办将惠民政策解读工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四)各乡镇各部门对于广大群众在政府网站、信箱或其他媒体上咨询、质疑惠民政策及惠民资金发放的事项,要及时进行答复或回应,并将答复或回应的内容在本单位“回应关切”栏目中发布。

 

附件:36项惠民政策解读示例

 

 

 

 

 

20171218

 

 

 

 

 

 

 

 

 

 

 

 

 

 

 

 

 

 

 

 

 

 

 

 

 

 

附件1

 

县(市、区)2017年贫困户确定政策解读

 

根据安徽省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及2017年安徽省扶贫工作安排,现就2017贫困户确定政策解读如下:

一、问:贫困户确定的标准是什么?

答:以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国家扶贫标准(2017年脱贫标准为3300)且“两不愁,三保障”(吃穿不愁,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问题没有解决。

二、问:贫困户确定的程序是什么?

答:通过农户自愿申请,各行政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形成初选名单,由村委会和驻村工作队核实后进行第一次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村上报的初选名单进行审核,并通过有关职能部门对贫困户家庭门面房、车辆等进行比对,确定全乡镇贫困户名单,在各行政村进行第二次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扶贫办复审,复审结束后在各行政村公告。

三、问:被评上建档立卡贫困户可以享受的政策有哪些?

答:教育资助、健康扶贫、社保兜底、易地搬迁、危房改造、就业脱贫、产业脱贫、基础设施建设扶贫、生态保护脱贫、金融扶贫、社会扶贫。

附件2

 

县(市、区)2017年贫困户脱贫政策解读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及2017年安徽省扶贫办扶贫工作安排,现就2017年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政策解读如下:

一、问:贫困户脱贫的标准是什么?

答:以家庭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2017年脱贫标准为3300)且符合“两不愁,三保障”,即吃穿不愁,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

二、问:贫困户脱贫的程序是什么?

答:在符合贫困户脱贫标准的前提下,经村民主评议、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核实、帮扶责任人与贫困户认可,村级公示无异议、乡镇公示公告、县级备案后,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标注为“脱贫”,贫困户脱贫后,由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颁发脱贫光荣证。

三、问:贫困户脱贫后是否继续享受政策?

答:对于以脱贫的贫困户,按照脱贫不脱项目、脱贫不脱政策、脱贫不脱帮扶原则,一定时期内原有扶贫开发政策保持不变,支持力度不减,留出缓冲期,确保实现稳定脱贫。

 

附件3

 

县(市、区)2017年光伏扶贫扶持政策解读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提前实现整体脱贫目标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现就2017年光伏扶贫扶持政策解读如下:

一、光伏扶贫电站如何申请办理?

答: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由属地发改委转报我委进行备案,贫困户光伏扶贫电站由贫困户向属地供电部门申请,属地供电部门转报市级供电部门统一报我委备案。

二、光伏扶贫电站资金怎么筹措?

答: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由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和帮扶单位帮扶资金共同筹措解决,;贫困户光伏扶贫电站资金贫困户承担1/3,县、乡两级承担2/3,且贫困户承担部分由县、乡财政担保解决,在以后的收入中逐年扣除。

三、光伏扶贫电站电价和收入怎样?

答:2017630日前并网发电的光伏扶贫电站,每度电价0.98/千瓦时,此后并网的电站执行每度电价0.85/千瓦时,并随国家政策变化适时调整。

以村级扶贫光伏电站装机规模60千瓦为例,预计发电收入约为5.5万元/年,光照条件较好地区可达7万元/年。

四、光伏扶贫电站是否有建设指标要求?

答:纳入《安徽省“十三五”光伏扶贫规划》内的项目,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扶贫办批准后,建设指标单列。

附件4

 

县(市、区)2017年城乡低保政策解读

 

根据《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及《宣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现就2017年城乡低保政策解读如下:

一、低保认定需要什么条件?

答:可以认定为低保对象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3、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持有本市常住户口城乡居民,因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短期内不可能改变,将患者本人按本办法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4、成年无业重残人员:持有我市常住户口和残联核发的残疾证,二级及二级以上生活困难且靠家庭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的,原则上应单独立户,无法单独立户的可视同单人户,按规定程序将残疾人本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2017年我市城乡低保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7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我市城市低保标准为500/人;农村低保标准:宁国市(全省城乡低保统筹试点)为500/人,其他县区为320/人。

三、2017年城乡低保资金来源和发放渠道如何确定?

答: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核定的农村低保对象人数、实际补差水平、保障标准和一次性补助发放计划等因素,编制年度农村低保资金预算。预算资金总额扣除上级财政上年实际补助的差额部分,由县(市、区)财政承担。 使用时,由民政部门按月根据核定的享受人数和补助标准提出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实行打卡发放。

四、2017年城乡低保金发放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低保金实行按月打卡发放。

 

 

 

 

 

 

 

 

 

附件5

 

县(市、区)2017年农村五保供养政策解读

 

根据《宣城市2017年度农村五保供养及运行维护实施办法》,现就2017年农村五保供养政策解读如下:

一、2017年农村五保供养保障对象是哪些?

答:具有我市农村户口的老年人、残疾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二、2017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是多少?

答:2017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基本生活标准包括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救助供养对象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承包土地收益、房屋租金等个人财产性收入等,2017年基本生活标准为   /月、人,其中财政补助   /月、人。同时对不能自理农村五保人员发放照顾护理标准   /月、人,半自理农村五保人员发放照顾护理标准   /月、人。(对具有自理能力的农村五保人员发放照顾护理标准的自行补充)

三、2017年农村五保供养资金来源和发放渠道是如何确定的?

答: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其他资金。

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生活补助资金通过涉农资金“一卡通”发放。集中供养人员生活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农村五保供养机构账户。

 

 

 

 

 

 

 

 

 

 

 

 

 

 

 

 

附件6

 

县(市、区)2017年医疗救助政策解读

 

根据《宣城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现就2017年医疗救助政策解读如下:

一、城乡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包括哪些?

答:城乡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包括以下几类: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四)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

(五)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指因医疗费用支出超过家庭负担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六)县级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2017年城乡医疗救助救助标准是多少?

答: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贫困人口不设医疗救助起付线;低收入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起付线可合理确定;对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设置医疗救助起付线,对起付线以上的自负费用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内按比例给予救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合规住院自负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其中特困供养人员救助比例可适当提高。贫困人口按年度住院合规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10%给予补助。(由县市区提供具体标准和救助比例。)

三、2017年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来源是如何确定的?

答:医疗救助基金通过财政安排、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赠等渠道筹集,由县级财政安排,原则上不得低于上年度资金投入额。

四、2017年城乡医疗救助救助方式有哪些,需要按什么程序办理?

答:一是资助参合参保。资助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贫困人口和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当地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二是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通过医疗救助“一站式”平台即时结算。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须持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申请医疗救助。县级民政局审批同意后,县级财政部门将救助资金进行打卡发放。

 

 

 

 

 

附件7

 

县(市、区)2017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政策解读

 

根据《宣城市2017 年度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及《***县(或市、区)2017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现就2017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解读如下:

一、问:哪些属于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对象?

答:(一)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独立生活的孤儿。年满18 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孤儿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包括:父母一方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另一方死亡、失踪或弃养、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中,未满18 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失踪或者弃养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满18 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满18 周岁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未成年人。

二、问: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多少?

答: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  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 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上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三、问:申请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程序?

答: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请。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

①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儿童父母死亡证明。由村(居)委会出具儿童父母死亡证明的,须同时提供2-3 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属于父母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或二级以上重度残疾的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机构、法院、公安或司法部门、残联提供的相关证明;属于父母失踪或者弃养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成年人,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儿童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或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证明。

②儿童户籍证明(身份证、户口簿);

③儿童本人近期免冠照片;

④申请人填写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二)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自提出申请之月起,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四、问: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发放时间?

答: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实行动态管理,按月发放。

 

 

 

 

 

 

 

 

 

 

 

 

 

 

附件8

 

县(市、区)2017年临时救助政策解读

 

根据《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现就2017年宣城市临时救助政策解读如下:

一、2017年宣城市临时救助救助对象包括哪些?

答: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二、2017年宣城市临时救助救助标准是多少?

答:单次救助金额原则上为城市低保标准的2-10倍。(具体等次县市区提供)

三、2017年宣城市临时救助资金来源和发放渠道如何确定的?

答: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临时救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临时救助资金来源包括:各级财政公共预算、福彩公益金安排的资金,城乡低保结余资金,社会捐助资金,其他资金。救助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对同级民政部门现金发放清单进行复核后打卡发放。

 

 

附件9

 

县(市、区)2017年救灾资金发放政策解读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561号),现就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安排分配政策解读如下:

一、问:恢复重建资金用途?补助标准?

答:恢复重建资金是用于帮助因灾农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人员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住房一般损坏的受灾人员维修损坏房屋的资金。

补助标准:五保户、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重建房屋户均2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6万元;其他户重建房屋户均1万元,修缮加固0.4万元。

二、问: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多少?

答: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是发放给因灾死亡人员家属的慰问金。2017年我市执行的标准是每位遇难人员5000元。

三、问:2017年山区库区农村住房保险定损依据是什么?

答:2017年山区库区农村住房保险是政府出资,以每户16元标准为农户房屋投保,在保险期内,因灾造成保险标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承保机构(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标准:按照《安徽省山区库区农村住房保险定损标准》执行,最高赔偿金额40万元每户;其中对五保户、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按照定值保险5万元和实际损失孰高的原则进行赔付。

附件10

 

县(市、区)2017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政策解读

 

根据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宣政秘【201584号文件、省人社厅等五部门《关于贯彻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765号文件)精神,现就2017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实施及内容解读如下:

一、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缴费标准和补贴政策有哪些?

可选缴费标准(元)

100

200

300

400

500

600

700

800

900

1000

1500

2000

3000

财政补贴

中央财政

70元基础养老金补贴

地方财政

30

35

40

50

60

地方财政补贴为参保缴费补贴,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补贴办法略有不同

三、城乡居民特殊群体参保有什么优惠政策?

1)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在缴费档次范围内确定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并按代缴养老保险费档次给予补贴。

2)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父母参保缴费,各县市区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3)鼓励地方政府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代缴全部或部分养老保险费,并按规定给予补贴。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给予资助。

四、早参保、早缴费、多缴费有什么好处?

1)早缴费个人账户早计息,缴费次月个人账户开始按规定计息。

2)政府对缴费有补贴,缴费档次越高政府补贴越多,增加了参保人的个人账户金额。

3)缴费满l5年后,一般每增加一年缴费,基础养老金加发1%,缴费时间越长,待遇越高(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办法略有不同)。

五、参保居民什么时候能领取养老金?

如果参保缴费居民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六、养老金如何计发?

养老金

计发

办法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中央财政70+县财政补助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积累额÷139

鼓励多缴多得,一般对长期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办法略有不同)。

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终身不变,基础养老金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予以调整。

 

七、参保居民若死亡的,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怎么处理?是否有丧葬补助金?

1)领取养老金人员若死亡,于次月起停发养老金. 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 

2)参保人若在缴费期间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

3)参保人死亡的,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补助标准为基础养老金8个月的总额。

 

附件11

 

县(市、区)2017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政策解读

 

根据《宣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工作的通知》及2017年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安排,现就2017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读如下:

一、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有哪些?

答:主要包含以下三点:

1、本市境内城镇关于印发所有用人单位(含中央、省属驻宣城市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台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2、已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且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城镇个体劳动者、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简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3、改制、破产国有、集体企业和批准改制的事业单位失业、托管、退休人员。

二、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参保单位按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6.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缴纳,高于全省上年度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缴。当年新建单位、私营企业及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三、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有哪些?

答: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个人帐户

退休人员的个人帐户,以本人上年度经人社部门核准的养老金(退休金)为基数按3.6%计入个人帐户。在职参保职工的个人帐户,除职工个人缴纳的2%全部计入个人帐户外,再按参保职工不同年龄以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按1.1%计入;45周岁以上,按1.4%计入个人帐户。

2、住院起付标准。参保职工一年内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6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一级医院3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一级医院200元;第三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一级医院100元。   

3、住院报销比例。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全部由职工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符合规定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根据就诊医院级别计算:三级医院个人自付8%,二级医院个人自付6%,一级医院个人自付4%,退休人员在此基础上分别再下降2%

4、最高支付限额。2017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1万元,超出统筹基金支付限额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报销,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额上不封顶。

5、转诊转院个人先自付比例。经医保经办机构批准转往区域外当地医保定点公立医院住院治疗的,个人先自付提高到10%(其中恶性肿瘤、器官移植、肾透析个人先自付比例为5%);经医保经办机构批准转诊到本市区域外当地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认定以住院发票盖税务监制章并结合医疗机构实际性质为依据),个人先自付提高到20%。未经医保经办机构批准转诊到本市区域外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个人先自付提高到25%

6、门诊慢性病待遇。病种为(1)Ⅱ期以上高血压病(含Ⅱ期)(2)心脏病、心功能不全;(3)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4)失代偿期肝硬化;(5)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6)慢性肾功能衰竭需透析治疗;(7)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8)慢性肝炎(乙、丙、丁)(9)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支气管哮喘;(10)活动性结核病;(11)类风湿关节炎;(12)系统性红斑狼疮;(13)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14)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15)人体器官移植术后(维持治疗)(16)精神病;(17)帕金森综合症;(18)癫痫;(19)脑瘫症;(20)强直性脊柱炎;(21)视网膜黄斑变性;(22)肾功能不全;(23)克隆氏病;(24)血友病;(25)多囊卵巢综合症;(26)重症肌无力;(27)前列腺增生;(28)慢性萎缩性胃炎;(29)慢性脊髓炎;(30)慢性结肠炎;(31)肌萎缩侧索硬化症;(32)慢性胰腺炎;(33)慢性肾脏病;(34)天疱疮;(35)自身免疫性肝病。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2017年个人先自付800元,超出部分按85%报销,年度统筹支付限额原则上I类病种为9000元,Ⅱ类病种为4000元(其中经确诊的抑郁症患者可按I类限额执行),III类病种为3000元。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维持治疗)和慢性肾功能衰竭需透析治疗三大病种报销比例在普通病种基础上增加5%

7、住院床位费标准:一级医院30//日,二级医院35//日,三级医院40//日。

 

 

 

 

 

 

 

 

 

 

 

附件12

 

县(市、区)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政策解读

 

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转发关于做好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及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安排,现就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读如下:

一、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有哪些?

答:除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镇居民,都可参加居民医保。进城务工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在城镇无稳定劳动关系参加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可按照规定参加居民医保。

二、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手续是什么?

答: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8月份持《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户口或居住所在地的社区、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站(所)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三、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2017参保年度,不再按照参保人员结构缴费,所有参保人员个人缴费统一为180元。

四、问:未出生婴儿如何参保?

答:我市建立了待出生婴儿预参保登记制度,这样婴儿一出生就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也可实行“落地”参保的办法,在办理户口登记的同时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并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五、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有哪些?

答: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门诊费用报销:普通门诊统筹费用的支付范围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三个目录”及相关规定执行。

普通门诊费用报销不设起付线,实行“按比例、限额、限次报销”。参保居民发生的门诊费用基金报销比例为50%;一级医院一次门诊报销封顶额为40元,二级及以上医院为50元;一个结算年度参保居民每人每年门诊统筹报销次数不得超过二次。

2、住院起付标准:一个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不低于:三级医院6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一级医院3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不低于:三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一级医院200元;第三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不低于:三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一级医院100元。

3、住院报销比例:超出起付标准以上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三、二、一级医院,基金分别按65%75%85%的比例支付。

4、转诊转院个人先自付比例:参保居民经医保经办机构批准转往区域外当地医保定点公立医院住院治疗的,个人先自付提高到10%(其中恶性肿瘤、器官移植、肾透析个人先自付比例为5%);经医保经办机构批准转诊到本市区域外当地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认定以住院发票盖税务监制章并结合医疗机构实际性质为依据),个人先自付提高到20%。未经医保经办机构批准转诊到本市区域外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个人先自付提高到25%。未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5、最高支付限额:2017参保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超出统筹基金支付限额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报销,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额上不封顶。

6、门诊慢性病待遇。病种为:(1)Ⅱ期以上高血压病(含Ⅱ期)(2)心脏病、心功能不全;(3)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4)失代偿期肝硬化;(5)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6)慢性肾功能衰竭需透析治疗;(7)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8)慢性肝炎(乙、丙、丁)(9)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支气管哮喘;(10)活动性结核病;(11)类风湿关节炎;(12)系统性红斑狼疮;(13)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14)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15)人体器官移植术后(维持治疗)(16)精神病;(17)帕金森综合症;(18)癫痫;(19)脑瘫症;(20)强直性脊柱炎;(21)视网膜黄斑变性;(22)肾功能不全;(23)克隆氏病;(24)血友病;(25)多囊卵巢综合症;(26)重症肌无力;(27)前列腺增生;(28)慢性萎缩性胃炎;(29)慢性脊髓炎;(30)慢性结肠炎;(31)肌萎缩侧索硬化症;(32)慢性胰腺炎;(33)慢性肾脏病;(34)天疱疮;(35)自身免疫性肝病。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2017结算年度内个人先自付1000元,超出部分按85%报销。年度统筹支付限额原则上I类病种为9000元,Ⅱ类病种为4000元(其中经确诊的抑郁症患者可按I类限额执行),III类病种为3000元。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维持治疗)和慢性肾功能衰竭需透析治疗的报销比例为75%

7、住院床位费标准:一级医院25//日,二级医院30//日,三级医院35//日。

8、参保妇女分娩费用报销:参保的妇女在定点医疗机构或统筹地区的一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须提供准生证)实行定额补助,平产400元,剖腹产600元。产后并发症、合并症住院治疗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比例予以报销。家庭分娩、未办理结婚登记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分娩不属于补助范围。

 

 

 

 

 

 

 

 

附件13

 

县(市、区)2017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

政策解读

 

根据《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现就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读如下:

一、问: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参保范围有哪些?

答: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

二、问: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是多少?

答:2017参保年度,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按每人每年30元筹集。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

三、问: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待遇标准有哪些?

答: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2.6万的部分,由大病保险给予补偿。

1)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符合“三个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按50%-80%的比例支付(具体分段支付比例见下表)

起付标准以上()

分段支付比例

0-20000()

50%

20000-100000()

60%

100000-200000()

70%

200000以上

80%

2)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药品目录》外的合规药品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按50%的比例支付。

3)对一个参保年度内办理2次及2次以上大病保险支付的参保人员,其起付标准只计算一次。

4)其它待遇

①在校学生(校方责任险以外)及18周岁以下少年儿童,因意外伤害治疗的门诊费用,无免赔额,按照80%的比例给予报销。全年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

对于猫抓狗咬案件,发生费用200元以下,按发票金额100%赔付;发票金额200-400元之间定额200元给付;发票金额401元以上按照50%报销(用药目录与城镇居民的目录保持一致)。

②在校学生,校方责任险以外的,因意外事故或者疾病导致身故一次赔付10,000元。

 

 

 

 

 

 

 

 

 

附件14

 

县(市、区)2017年就业脱贫工程政策解读

 

根据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宣城市精准实施就业脱贫工程暂行办法>的通知》(宣人社〔201613号),现就就业脱贫工程政策解读如下:

一、问:就业扶贫对象是哪些人?

就业扶贫的对象是16-59周岁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农村贫困劳动者。

二、问:就业扶贫对象可以享受哪些政策? 

(一)参加就业脱贫技能培训

技能脱贫培训包括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技工教育培养三种方式。贫困劳动者原则上每年每人可免费参加1次技能脱贫培训。

1.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培训期间补贴标准:贫困劳动者免费参加所在地组织的就业技能培训(含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创业培训,给予伙食、住宿和交通补助。伙食补助标准为30/天,住宿补助标准为50/天,交通补助标准为20/天。伙食补助采取补给培训机构与直补个人相结合办法,住宿补助补给培训机构,交通补助直补个人。 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排贫困劳动者外出(所在乡镇以外)参加培训的,其培训期间的食宿由培训机构统一免费安排,按实际培训天数将伙食、住宿补助补给培训机构,并给予参加培训人员往返交通补助;在本乡镇范围内参加培训的,按实际培训天数将伙食、交通补助直补参加培训人员。

2.技工教育培养:在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开展技能脱贫千校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68号)基础上,对在我省技工院校接受全日学制教育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子女,再给予每生每学年3000元生活、交通补助。省内生源学生户籍非就读院校所在市县的,由其院校负责提供相关材料后,学生本人到其户籍所在市县申领。此项补助与“雨露计划”不得重复享受。

(二)享受转移就业交通费补贴、扶贫基地岗位补贴、居家就业补贴。

贫困劳动者在省内外转移就业的每年可根据就业地不同,按县(区)内200元、市内300元、省内外400元标准享受一次性交通费补贴;

贫困劳动者在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扶贫基地就业的,可按月享受岗位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县区制定;

无法外出的贫困劳动者在家从事手工编织、来料加工等工作6个月以上,可享受每人1000元一次性居家就业补贴。

(三)人社部门目前开发了哪些岗位用于吸纳贫困劳动者就业?

目前人社部门开发的吸纳贫困劳动者就业的岗位有就业扶贫基地岗位、辅助性岗位、公益性岗位。农村贫困劳动者到就业扶贫基地企业就业,企业依照政策法规与贫困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辅助性岗位主要为农村保洁、保绿、护林、护路、保安等岗位,辅助性岗位签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贫困劳动者可按公益性岗位政策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四)贫困劳动者创业可享受哪些政策?

有创业意愿的贫困劳动者可享受免费创业培训、创业指导服务,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对创业成功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创业扶持补贴。

(五)介绍贫困劳动者转移就业的机构或个人,可以享受补贴吗?

对职介机构、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或乡村能人介绍、组织贫困劳动者转移就业的,对成功介绍或组织贫困劳动者与企业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250元标准给予机构(个人)职业介绍补贴。

(六)就业扶贫驿站是什么?有哪些功能?

就业扶贫驿站是省人社厅推出的就业脱贫工程品牌项目,驿站主要承载扶贫车间(含一、二、三产业各类经济实体)、电商服务中心、公共就业服务中心等功能。扶贫车间的功能是通过吸引企业入驻,吸纳贫困劳动者就业;电商中心的功能是帮助贫困劳动者线上销售农产品和打通农村物流最后一公里;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功能主要是为农村贫困劳动者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及部分便民服务,让贫困劳动者不出村就能办理业务。

(七)就业脱贫工程资金来源及发放时间、发放程序?

就业脱贫工程资金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省人社厅下拨的就业补助资金;二是地方政府拨付的扶贫资金;补贴发放时间为申报材料审核通过后下发,具体由各县区人社经办部门确定;发放程序为贫困劳动者及有关机构(个人)到所在村(社区)进行申报、乡镇人社所初审、县级人社部门审核、县级财政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拨付。

 

 

 

 

 

 

 

 

 

 

 

 

附件15

 

县(市、区)贫困人口健康脱贫相关政策解读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康脱贫工程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6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康脱贫综合医疗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56号),安徽省卫计委、省扶贫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6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等三个健康脱贫配套文件的通知》(卫财秘[2016]582号),现就2017年贫困人口健康脱贫相关政策解读。

一、问:基本医保(新农合补偿)政策分别是什么?

答:基本医保(新农合补偿)包括门诊补偿、住院补偿、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三类。具体如下:

1.门诊补偿。普通门诊。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免起付线,在年度限额内实际补偿比提高至70%(不含一般诊疗费)。年度补偿限额等提高至各地普通人口的2倍。常见慢性病门诊。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免起付线,在年度限额内按病种实际补偿比提高至75%。特殊慢性病门诊。贫困人口在省内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免起付线,参照就诊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政策执行。

2.住院补偿。起付线。贫困人口在县域内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市级医疗机构、省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分别降至100元、300元、500元、1000元;符合基本医保免起付线人群继续免起付线;年度内特殊慢性病患者在同一医疗机构多次住院的只计一次起付线。补偿比例。贫困人口在乡镇卫生院、县级医疗机构、市级医疗机构、省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合规费用分别按照80%70%65%60%比例进行保底补偿。特殊慢性病住院治疗,保底补偿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封顶线。住院(含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年度累计封顶线不低于20万元。大病保险及目录内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补偿不列入年度封顶线计算基数。

3.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贫困人口患目录内重大疾病,在市级、省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实行按病种付费,补偿比提高到70%。按照要求实行逐级转诊的,补偿比再提高5个百分点。  

二、问:新农合大病保险政策是什么?

答:省内住院大病保险起付线降至0.5万元,各段补偿比例在原有基础上分别提高10个百分点。起付线至5万元、5万元至10万元、10万元至20万元、20万元以上各段合规费用补偿比例分别为60%70%80%90%。大病保险制度的其他规定继续执行。

三、问: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政策是什么?

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水平按年度住院合规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1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得超过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补偿后剩余的合规费用。

四、问“351”政府兜底保障政策是什么?

答:贫困人口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综合补偿后,在县域内就诊个人年度自付费用不超过3000元,在市级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年度自付费用不超过5000元,在省级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年度自付费用不超过10000元。

省内医疗机构发生的限额内门诊费用、住院(含特殊慢性病门诊)合规费用均纳入政府兜底保障范围。

五、问“180”补充医疗保障政策是什么?

答: 贫困人口慢性病患者1个年度内门诊医药费用,经“三保障一兜底”综合医保补偿后,剩余合规费用由补充医保再报销80%

六、问出院结算方式是怎样的?

答:贫困人口出院时,在联网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一站式”结算。贫困人口只需交纳个人自付费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政府兜底、慢性病门诊“180”补充医保资金由医疗机构垫付;贫困人口在非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合规医药费用,回参保地的城乡居民医保服务机构(新农合管理中心)通过“一站式”结算信息系统结算。

全市新农合机构咨询电话:宣城市农合办 3021169; 宣州区合管中心:2829335;郎溪县合管中心:7012955;泾县合管中心:50240052383113;绩溪县合管中心:8163414;旌德县合管中心:8604906

附件16

 

县(市、区)2017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

政策解读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农〔201785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农〔2017458号)及《关于落实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的紧急通知》(财农〔2017706号)精神,现就2017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解读如下:

一、问: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对象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二)农业支持保护补贴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面积为发放依据,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不予补贴。

二、问:2017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各县市区在县市区内执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亩均补贴标准以上级下达的资金总量与符合条件的耕地面积测算确定。

我市各县市区2017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标准分别为:宣州区102.1/亩,郎溪县122.9/亩,广德县89/亩,宁国市135/亩,泾县75.1/亩,绩溪县85/亩,旌德县78.5/亩。

三、问:2017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来源与发放渠道是如何确定的?

答:2017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由各县市区农业部门核定补贴面积后,由财政部门通过惠农补贴“一卡通”兑付给补贴对象。

四、问:2017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发放时间?

答:各县市区应在630日前,将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通过惠农补贴“一卡通”兑付给补贴对象。

 

 

 

 

 

 

 

 

 

 

 

 

附件17

 

县(市、区)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解读

 

根据《安徽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以及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现就宣城市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解读如下:

一、问:哪些农机具进入了我市补贴范围?

答: 2017年安徽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9大类22个小类43个品目,详见《安徽省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2017年调整版)》。各县市区从省级确定的品目中,自主选择并确定当地补贴机具的种类范围,具体信息见各县市区2017年实施政策文件。

二、问:机具的补贴标准是什么?

答: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按照《安徽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2017年调整版)》执行。

三、问:2017年敞开补贴机具有哪些?购买敞开补贴机具有什么政策?

答:2017年安徽省敞开补贴机具范围扩大为深松机、水稻插秧机、秧盘播种成套设备、水稻(水旱)直播机、喷杆式喷雾机、风送式喷雾机、玉米收获机械、捡拾压捆机、秸秆粉碎还田机、粮食烘干机、茶叶加工机械、轮式拖拉机(80马力及以上)。各县市区根据补贴资金规模等实际情况,研究本地敞开补贴范围。

对于2016年购置了2017年敞开补贴范围的机具且未申请到补贴的,2017年可继续申请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安徽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2017年调整版)》执行。

四、问:我市2017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规模是多少?

答:2017年首批分配我市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为4384万元,加上往年结转至今年使用资金12.899万元,共计4396.899万元,全部用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

五、问:怎么办理农机购置补贴?

答:2017年我市遵照省局规定,继续实行“自主购机、带机申请、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户”的操作程序。具体流程如下:

1)了解政策。购机前要仔细了解当年当地的补贴政策,不要轻信除农机化主管部门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补贴承诺。

2)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并购买补贴农机具,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风险。

3)带机申请。购机者携带所购机具、身份证、户口本、购机发票、“一卡通”原件,以及县级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其他材料,主动到户口所在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对由于无法移动等原因不能待机申请的,可预约农机部门上门核实。

4)资格确定。在补贴资金基本充足的情况下,按照“先到先补,用完为止”的原则当场依次确定补贴资格,直至补贴资金用完为止;在补贴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应优先满足购买敞开补贴机具的购机者,然后依次保障购买重点补贴机具的购机者,具体办法由县级农机、财政部门共同确定。

5)信息公示。机具及购机资料经审核通过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打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交购机者,同时按要求进行公示。经对外公示7天后,无异议则生效。如有异议经查实后,则取消其补贴资格。

6)结算兑付。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原则上每月报送一次补贴对象资金结算统计表和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发放清册;县级财政部门在收到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补贴金额拨付至购机者账户。

六、问:农机购置补贴的实施范围和补贴对象是如何规定的?

答: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机购置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个人包括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以及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其他居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企业等。

七、问:什么时间购买的机具能够申请补贴?

答: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以年度为周期。自201711日起至当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用完为止(以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补贴资金使用进度公告为准),凡符合条件的购机者新购买了2017年本县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内的农机具均可申请补贴,不申请则无补贴。购置敞开补贴机具的,按照敞开补贴机具补贴政策申请办理。

八、问:申请补贴后就一定能享受到补贴吗?

答:由于补贴资金规模有限,机具市场需求量大,目前农机购置补贴并非普惠制。补贴资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定。

在补贴资金能满足补贴需求的情况下,可按照到农机部门申请的先后顺序,即“先到先补、用完为止”的原则当场依次确定补贴资格,直至补贴资金用完为止;在补贴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应优先满足购买敞开补贴机具的购机者,然后依次保障购买重点补贴机具的购机者,采取“先到先补”或补贴对象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资格,具体办法由县级农机、财政部门共同确定。

九、问:申请补贴机具有数量限制吗?

答:原则上,每户在年度内可申请补贴机具台数不超过3台(套),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年度内可申请补贴机具台数不超过10台(套)。具体每一类补贴对象年度内可申请补贴机具台数,由各县市区结合当地补贴资金规模和农业生产实际等综合情况自行确定。超过规定上限的,购机者要主动提出申请,县级农机、财政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十、问:在哪里购买补贴机具?

答: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以年度为周期。自当年11日起至当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用完为止(以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补贴资金使用进度公告为准),购机者可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购机,也可通过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突破省域限制。

十一、问:如何办理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答:继续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操作办法参照《安徽省2013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执行。报废更新补贴机具为达到报废标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凡符合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条件,依法报废旧农机并购买新农机,均可申请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十二、问:购买补贴机具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一是了解政策。为准确掌握农机购置补贴相关政策及办理程序,建议购机前先向当地农机部门咨询。二是自主谈价。补贴机具与其他商品一样,价格由市场机制形成,购机者应与经销商充分议价。三是索要发票。发票一律全额开具,注明购机者姓名、所购机具生产厂家及型号、出厂编号(动力机械要注明发动机编号)、购机日期等。要保存好发票原件,作为享受“三包”服务的凭证。申请补贴时须提供发票原件,并交发票复印件给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存档。四是及时申请,不主动申请无法享受补贴。购机者应主动向户口所在地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补贴申请,确保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积极配合农机、财政等部门开展机具核查等。

十三、问:哪些渠道可以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和信息?

答: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和信息的渠道有很多,主要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一是农机化网站;二是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三是农机部门热线。

十四、问:农机购置补贴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如何投诉?

答:机具出现质量问题,首先应依法向补贴产品供货方提出“三包”要求,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程序向当地质量监督部门投诉,也可向法院起诉解决。对于补贴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违规操作问题,可向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反映。

十五、问:购机申请人与“一卡通”账户姓名不一致怎么处理?

答:如果购机申请人与“一卡通”账户姓名不一致,但购机申请人在“一卡通”户主所在户口簿中,须书面说明补贴资金兑付至其提供的“一卡通”账户。

 

 

附件18

 

县(市、区)2017年机动捕捞渔船和

养殖业燃油补贴发放政策解读

 

根据《安徽省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渔﹝201633号)及《宣城市农业委员会 宣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宣城市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宣农﹝2016100号)精神,现就2017年机动捕捞渔船和养殖业燃油补贴发放政策解读如下:

一、问:补助对象以及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一)补助对象为依法从事内陆捕捞及水产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

辅助渔船不得作为补助对象。

(二)补助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所从事的渔业符合《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2、捕捞机动渔船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船员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并在一个补助年度内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时间累计不低于三个月。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数控制在农业部2008年核定的数据和我省下达的“双控”指标范围内,并纳入省级数据库管理。

3、养殖渔民(渔业企业)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和渔业船舶船员证书,使用养殖机动渔船从事正常养殖生产活动。

4、从2015年度起,逐年降低机动捕捞渔船和养殖渔船燃油补贴标准,将原来按照功率转为按照船长确定补贴标准发放补贴;从2018年起,对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老旧捕捞渔船(见《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1711号)),一律不予以补贴。

二、问:2017年燃油补贴发放标准执行多少?

答:(一)补贴系数。按照专业捕捞渔船和副业捕捞渔船分别为10.5的补贴系数发放燃油补贴。

(二)机动捕捞渔船。对渔船船长分档测算,确定补贴标准,同时对应设定每档的渔船主机功率下限,主机功率不足的低于一档发放。补贴金额 = 补贴标准 * 补贴系数。更新改造渔船从取得合格发证书之日起计算补贴月份,退出捕捞业渔船从注销渔船证书时取消油价补贴。(具体标准见下表)。

安徽省机动捕捞渔船油价补贴标准上限

   

机动捕捞船

船长<8

全年补贴(万元/年)

0.3

每月补贴(年/月)

250

8米≤船长<10

(且9千瓦以上)

全年补贴(万元/年)

0.4

每月补贴(年/月)

333

10米≤船长<12

(且11千瓦以上)

全年补贴(万元/年)

0.5

每月补贴(年/月)

416

船长≥12

(且15千瓦以上)

全年补贴(万元/年)

0.6

每月补贴(年/月)

500

(三)养殖机动渔船。养殖机动渔船燃油补贴发放范围以2014年实际发放的渔船数为基数,不得突破,发放标准以船长为依据,参照专业捕捞渔船标准上限,按0.5系数发放。

三、问:燃油补贴资金的来源及发放渠道是什么?

答:燃油补助资金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渔业生产者因成品油价格调整增加的成品油消耗成本而设立的专项资金。渔业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资金下达文件制定具体发放方案,及时下拨资金。市、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渔业主管部门按程序对补助资金发放对象相关信息公示后,采取打卡发放方式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渔民和企业账户。

四、问:补助资金发放的时间?

答:原则上代理发放机构在1130日前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补助资金对象个人或渔业企业账户,并将账户和专项资金拨付情况,逐级报送省、市财政和农业部门备案。

 

 

 

 

 

 

 

附件19

 

县(市、区)2017年渔民减船转产转业补助

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根据《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渔﹝201633号)及《宣城市农业委员会 宣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宣城市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宣农﹝2016100号)精神,现就渔民减船转产转业补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如下:

一、问:补助范围和条件是什么?

答:已纳入省级渔船管理系统,并在2014年度享受燃油补贴的捕捞渔船,渔船证书齐全、合法、有效,渔民和企业自愿退出渔业捕捞,需提交申请和不再从事捕捞业承诺书,在渔政部门的监督下自行拆解渔船并取得《捕捞渔船拆解、销毁证明》。

二、问:补助标准为多少?

答:(一)省级退船补助和退渔转产补助标准,详见下表。

安徽省机动渔船退船补助上限标准

 

补助基础金额(万元)

材质系数

船龄系数

钢制、

玻璃钢

木质

10年以下

10-20

20年以上

船长<8

2

1

0.6

1

0.8

0.6

8米≤船长<10

(且9千瓦以上)

3

1

0.6

1

0.8

0.6

10米≤船长<12

(且11千瓦以上)

4

1

0.5

1

0.8

0.6

船长≥12

(且15千瓦以上)

6

1

0.5

1

0.8

0.6

备注:机动渔船退船补助 = 补助基础金额 × 材质系数 × 船龄系数,船长和功率不能同时达到要求的,降低一档执行。

安徽省机动渔船退船减渔转产补助上限标准

 

 

补贴基础金额(万元)

主动退出时间系数

2016年内

2017年内

2018年以后

船长<8

2

1.2

1.0

0.8

8米≤船长<10米(且9千瓦以上)

2.5

1.2

1.0

0.8

10米≤船长<12米(且11千瓦以上)

3

1.2

1.0

0.8

船长≥12

(且15千瓦以上)

4.25

1.2

1.0

0.8

备注:机动渔船退船转产补助 = 补贴基础金额 × 主动退出时间系数,船长和功率不能同时达到要求的,降低一档执行

(二)渔船拆解补助标准

安徽省捕捞船报废拆解补助上限标准

补助类型(万元)

 

渔船材质和分档

 

渔船拆解

减船废料无害化处理和渔具销毁

 

木质渔船

船长<12

0.2

0.2

12米≤船长小于24

0.3

0.3

船长≤24

0.4

0.4

 

钢质渔船

船长<12

0.3

0.4

12米≤船长小于24

0.4

0.5

船长≤24

0.5

0.6

三、问:如何申请申报“减船退渔”?

答:每年初,根据当地渔业主管部门减船转产转业计划,由渔民或渔业企业持合格的《内陆渔业船舶证书》,向县级渔船证书发证机关提出自愿退出捕捞业申请,签署自愿退船转产转业和不从事非法捕捞的承诺书。交渔业主管部门审批,并下达渔业船舶拆解通知。渔船(含辅助船)拆解、渔具销毁后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同时开具《捕捞渔船拆解、销毁证明》,取消油补指标,注销《内陆渔业船舶证书》,并将渔民退出和渔船拆解情况张榜公示后上报市级渔业部门,抄报省级渔业部门备案。

四、问:补助资金的来源和发放渠道是什么?

答:根据县级审批情况,市级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在中央财政渔业油价补贴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中予以安排,下达到县。县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打卡发放到渔民或企业账户。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按照一船一档将资料建档。南漪湖湖区在册管理的机动渔船申请“减船退渔”,由市渔业主管部门按上述程序办理。

五、问:申请申报“减船退渔”的时间?

答:根据《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渔﹝201633号)文件精神,申请“减船退渔”时间暂定为2016-2018年度。

 

 

 

 

 

 

 

 

 

 

 

 

 

附件20

 

县(市、区)2017年城乡义务教育经费

保障机制政策解读

 

根据《安徽省2017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办法》和《宣城市2017年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现就宣城市2017年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1、现行义务教育阶段包括什么学段?

答:小学1-6年级,初中7-8年级。

2、现行义务教育政策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从2017年春季学期开始,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即: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实现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全覆盖、公办民办学校全覆盖、受益学生全覆盖。

3、免除学杂费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就是全部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包括特殊教育学校在校学生。

4、免费提供教科书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免费提供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公、民办学校学生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所需资金由中央全额承担。全面取消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地方教材,地方教材中的有关内容纳入学校图书资料建设范畴。

5、义务教育“一补”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补助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包括民办学校)。含非寄宿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因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成员身患重大疾病致家庭陷入困境的学生。补助基本标准为:小学生4/天、初中生5/天,学生每年在校天数均按250天计算(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生)。分春、秋学期直接打卡发放给受资助学生。

6、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义务教育学校政策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输入地公办中小学就读,其收费项目和标准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一律不得收取借读费、择校费,更不得要求捐资助学或摊派其他费用。

7、在民办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学杂费政策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在民办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因按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缴纳了学杂费,其享受的免除学杂费政策,按照中央和省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目前基准定额为:小学600/年、初中800/年),由当地教育部门分春、秋学期直接打卡发放给家长(学生)。

 

附件21

 

县(市、区)2017年学前、中职和普通高中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解读

 

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2017年高校、中职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宣政〔201555号)、《中共宣城市委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提前实现整体脱贫目标实施方案>的通知》(宣发〔20152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宣城市学前、中职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解读如下:

一、学前教育资助政策问答

1.学前教育资助的对象是哪些?

答:对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含收费低于普惠性民办园收费标准的其他有证民办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残疾幼儿和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幼儿予以资助,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优先享受。

2.学前教育资助的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学前教育资助标准原则上每生每年不低于800元(宣州区1200元、郎溪县800元、广德县1000元、宁国市1500元、泾县1000元、绩溪县1000元、旌德县1000元),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享受最高标准。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的资金,用于特殊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残疾幼儿和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幼儿生活补助。

3.学前教育资助资金如何申请、评审和发放?

学前教育资助按学年申请、评审,按学期发放。程序如下:

提出申请--填写《幼儿资助申请表》(同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幼儿园审核公示上报(教育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公示)--发放(打卡)。

二、中职学生资助政策问答

(一)免学费政策

1.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对象是什么?

答:免学费对象是:我市公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所有在校生。

2.免学费标准是什么?

答: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按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在2012630日前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

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3.免学费资金是否直接发放到学生手中?

答:我市公办学校免学费资金开学时直接免除,财政按国家补助标准直接拨付给学校。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入学时学校按其收费标准全额收取学费,对于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采取“先收后退”的方式,及时通过中职学生资助卡一次性发放,执行同等类型的公办学校收费标准。

(二)国家助学金政策

1.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什么?

答: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三年级学生参照国家助学金标准,由地方政府出资资助。

2.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范围如何确定?

答:根据国家政策,我市属中部地区,按在校学生的15%确定。

3.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是多少,以何种方式发给学生?

答: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实行按月发放。根据国家规定,中职国家助学金必须通过专门的学生资助卡打卡发放,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

4.民办中职学校学生是否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

答:《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凡经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均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

5.中职国家助学金如何申请、评审和发放?

答: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具体流程如下:

提交申请(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本人身份证、相关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班级评审班级公示学校资助中心审核学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审批学校公示主管部门汇总报同级财政打卡发放教育主管部门网上公开。

(三)校内资助

中职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用于勤工助学、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对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学生国家奖助学金和校内资助可重复享受。

三、普通高中学生资助政策问答

(一)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1.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面多大?

答:根据国家政策,我市属中部地区,资助面为在校生的20%

2.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是多少?

答: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我市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三个档次,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执行最高资助标准。

3.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什么?

答: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是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学校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享受,并执行每生每年3000元的最高标准。

4.申请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申请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是: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5.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如何申请、评审、公示和发放?

答: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具体流程如下:

提交申请(填写《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本人身份证、相关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班级评审班级公示学校资助中心审核学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审批学校公示主管部门汇总报同级财政打卡发放教育主管部门网上公开。

7.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学生是否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

答: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学生等同于公办学校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

(二)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

1.享受普通高中免学费的对象是哪些?

答: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全日制在校生中的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2.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的资助标准是多少?

答:免学杂费标准按照省、市人民政府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对在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3.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审核流程是怎样的?

答: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时凭《扶贫手册》直接免除,若本人不能提供《扶贫手册》,学校可根据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名单,暂缓缴费,待与当地扶贫部门确认后再正式予以免除;符合条件的其他三类学生参照国家助学金流程办理免学费手续。

(三)校内资助

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用于勤工助学、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对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学生国家奖助学金和校内资助可重复享受。

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问答

1、什么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答: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助学贷款。就读期间无需支付贷款利息,由国家财政贴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不需要担保或抵押,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目前,全国大部分省份都开展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2.学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条件是什么?

答: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②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③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④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⑤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优先享受办理贷款业务。

3.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程序是什么?

答: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学生在新学期开始前,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初审。金融机构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

4.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金额和利息是多少?

答:借款人每学年申请的贷款金额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部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入)共同负担。

5.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怎样?

答: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学生在校及毕业后3年期间为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结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6. 因死亡、失踪确实无力按期偿还贷款的借款学生,因丧失劳动能力,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以及经济收入特别低、确实无法按期偿还贷款的毕业借款学生,如何偿还贷款?

答:2016年起,我市建立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为此类学生代为偿还。

 

 

 

 

 

 

 

 

 

 

 

 

附件22

 

县(市、区)2017年新一轮退耕还林政策解读

 

1、问:新一轮退耕还林的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国家按退耕还林每亩补助1500元(其中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安排补助1200元、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种苗造林费300元)。

2、问: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如何发放?

答:中央安排的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分三次下达给省级人民政府,每亩第一年800元(其中种苗造林费3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

3、问:新一轮退耕还林实施区域主要有哪些?

答:安徽省新一轮退耕还林实施区域主要包括25度以上坡耕地、1525度重要水源地梯田及严重污染耕地。

4问:基本农田可以进行退耕还林吗?

答:相关省在充分调查并解决好当地群众生计的基础上,提出省级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指标的调整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将确需退耕还林的陡坡耕地基本农田调整为非基本农田进行退耕还林。

5、问:符合条件的地方必须进行退耕还林吗?

答:坚持农民自愿、政府引导的原则,对特殊困难地区以及主要依靠陡坡耕地粮食维持生计的农户,可根据实际情况自愿选择是否退耕。

附件23

 

县(市、区)2017年法律援助民生工程

政策解读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城市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实施办法》,现就2017年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政策解读如下:

一、问: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受援对象应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答:法律援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地方最低工资标准;符合规定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建档立卡的扶贫对象。

(二)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属于如下范围:

1.《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11类事项: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请求赔偿与交通、工伤、医疗、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相关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请求赔偿因高危作业造成损害的;请求赔偿因使用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民事权益的。

2.依照《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的授权,宣城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充事项。

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规定的产权受到侵害等事项。

4.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及各级法院结合案件实际作出的刑事诉讼案件援助事项。

二、问:2017年法律援助民生工程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凡符合条件,经申请审批给予法律援助的,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为援助对象提供免费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中心按平均1000元每件的标准支付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办案补贴。

三、问:2017年法律援助民生工程资金的来源与发放渠道是如何确定的?

答:法律援助民生工程资金由中央、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和地方预算配套解决。由财政部门拨付到市司法局,案件办结后,市司法局根据《宣城市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将办案补贴及时划转到律师等承办人个人账户。

四、问:2017年法律援助民生工程资金发放的时间?

答:法律援助民生工程资金采取“一案一结一报,及时足额发放”的形式,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办结案件后,向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报结,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查确认后报请市司法局财务部门及时发放办案补贴。

附件24

 

县(市、区)2017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政策解读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和《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等有关规定, 现就2017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有关政策解读。

一、问:2017年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对象有哪几类?

答:根据公共财政投资建设可供分配的公租房房源情况,考虑市区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与结构等因素,确定公租房保障范围。具体包括以下类别人员:

(一)市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含)的居民;

(二)市区新就业人员(含异地交流人员);

(三)市区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四)市区进城落户居民;

(五)在市区居住的宣州区 “三支一扶”人员和大学生“村官”;

(六)市区棚户区改造待安置居民;

(七)居住在独立工矿企业危房的家庭;

(八)在宣创业大学毕业生。

二、问:2017年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对象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公租房配租保障的具体条件为:申请人截止申请之日,应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市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的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市区内社区和村委会居民,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申请人在市区实际生活;其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名成员取得本市市区居民户籍;家庭成员必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是指申请人本人、配偶及其子女。

(二)市区新就业人员(含异地交流人员)。是指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请人在市区实际生活工作,且在市区无住房,与用人单位建立人事或劳动关系。

(三)市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在市区无住房,并取得市区居住证(除宣州区户籍居民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或劳务)合同。

(四)进城落户居民。在市区实际生活,其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名成员为进城落户居民,并取得落户户籍;在市区无住房。

(五)在市区居住的宣州区 “三支一扶”人员和大学生“村官”。申请人在市区无住房;已办理录用手续。

(六)市区棚户区改造待安置居民。市区棚户区改造对象房屋被征收后,在市区内无其他住房的;或其购买商品住房、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未交付的。

(七)居住在独立工矿企业危房的职工(含市区改制企业职工)。所居住的职工未参加房改,且居住区域基础配套设施缺失,房屋年久失修,有重大安全隐患;在市区无其他住房。

(八)在宣创业大学毕业生。大学毕业生三年内在宣生活创业,且在市区无住房的。

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市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和授予荣誉功勋人员等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的,可优先保障。

以上各类申请人至截止申请之日1年内(含)在市区有转让私有房屋或已租住公有住房未退出的,不得申请公租房。

三、问:2017年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金补贴标准多少?

 答:为提高公租房的分配入住率,结合公租房装饰标准差异,租金补贴比例标准与2016年相比均进行了相应的提高,具体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金补贴标准为:一是低保住房困难家庭获得公租房实物配租的,按原廉租住房和公租房不同室内装修标准装修的,分别给予90%80%的租金补贴。二是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在独立工矿企业危房的职工(含市区改制企业职工),以及在市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和授予荣誉功勋人员等获得公租房实物配租的,按原廉租住房和公租房不同室内装修标准装修的,分别给予70%60%的租金补贴。三是市区新就业人员、市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进城落户居民、在市区居住的宣州区“三支一扶”人员和大学生“村官”、在宣创业大学毕业生获得公租房实物配租的,按原廉租住房和公租房不同室内装修标准装修的,分别给予50%40%的租金补贴。四是配租给棚户区改造安置居民的公租房为毛坯房,对棚户区改造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50%给予补贴;对棚户区改造居民选择产权调换的,不给予公租房租金补贴。

四、问:2017年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市区范围内人均年收入低于11000元,人均私有住房建设面积低于17平方米的低收入家庭(含低保家庭);乡镇非农业户中人均私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的低保家庭。

五、问:2017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租金标准多少?

答:市区低保家庭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平方8元;市区低收入家庭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平方6元;乡镇低保家庭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平方4元。其中,一人家庭按照30平方米给予补贴,两人家庭按照50平方米给予补贴,三人以上(含3人)家庭60 平方米给予补贴。

上述解答为市区保障范围,各县市区的标准由各县市区保障办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全市公租房机构咨询电话:宣城市保障办:3015955; 宣州区保障办:3038415;郎溪县保障办:7021977; 宁国市保障办:4022181;泾县保障办:2366581;绩溪县保障办:8161483;旌德县保障办:8602716

 

 

附件25

 

县(市、区)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解读

 

根据《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办法》,现就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解读如下:

一、问:农村改造补助对象有哪些?

答: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重点对象以及其他贫困户。

二、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政府分类补助标准为:1.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重建房屋户均2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6万元。2.其他农村贫困家庭重建房屋户均1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4万元。

三、问:农村危房改造方式是什么?

答:农村危房属整体危险(D级)的,原则上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要优先选择加固方式对危房进行改造,原则上C级危房必须采用加固方式改造。危房改造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各地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

四、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申请程序是什么?

答: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认定按照“户申请、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流程进行层层审核的。县级政府督促乡镇政府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并征得农户同意公开其有关信息。

 

 

 

 

 

 

 

 

 

 

 

 

 

 

 

 

 

附件26

 

县(市、区)2017年扶贫小额贷款政策解读

 

根据《关于深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就2017年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政策解读如下:

一、问:什么叫扶贫小额信用贷款?

答:扶贫小额信用贷款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从**银行获得的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免抵押免担保、执行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并由财政贴息的贷款。

二、哪些人可以得到扶贫小额信用贷款?

答:全省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有发展需求、有贷款意愿、有还款能力或还贷措施的贫困户,对因无劳动能力、户主年龄超过60周岁的贫困户,经推荐审核后,可适当放宽条件

三、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干什么用?

答:扶贫小额信用贷款重点支持有发展需求、有贷款意愿、有还款能力或还贷措施的贫困户,从事种植、养殖、加工、运输、劳务输出、农家乐、乡村旅游、电商等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参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其他经营主体的增收创收项目。

四、扶贫小额信用贷款模式?

(一)直接支持模式。对于有劳动力、自身有发展意愿和具体用途的,银行通过开展评级、授信,并根据贫困户实际资金需要,直接发放扶贫小额信用贷款,用于其生产经营。现阶段主要鼓励推进此模式。

(二)间接带动模式。对于有劳动力、自身没有项目或者没有劳动力的贫困户,当地政府和银行帮助联系和对接优质企业、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以企业、产业和项目带动贫困户脱贫方式,实行分贷统还,即贫困户以扶贫小额信用贷款资金入股,企业以入股分红方式向贫困户返还收益,贷款到期后由企业统一还款。

五、扶贫小额信用贷款流程?

“直接支持模式”:银行对贫困户评级授信--贫困户申请贷款--银行审查放款--银行贷后跟踪服务--政府财政贴息--贫困户到期还款

“间接带动模式”:选择经营主体--政府、银行、经营主体、贫困户签订四方协议--订立合同,资金入账--政府财政贴息--经营主体定期分红--经营主体到期还款

 

 

 

 

 

 

 

附件27

 

县(市、区)2017年易地扶贫搬迁政策解读

 

根据《安徽省“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实施办法》,现就2017年易地扶贫搬迁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问:易地扶贫搬迁遵循的基本原则?

答:政府主导,群众自愿;量力而行,保障基本;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精确瞄准,创新机制;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基本原则。

二、问: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范围有哪些?

答: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主要是居住在深山处等生存环境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的地方,以及居住过于分散、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难度大、成本高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优先安排受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威胁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解决“一方水土养一方人”的问题。

三、问: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方式有哪些?

答:易地扶贫搬迁搬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

集中安置主要包括:依托靠近交通要道的中心村,在本行政村内就近集中安置;挖掘当地生态旅游等资源,依托乡村旅游区适度集中安置等。

分散安置主要包括:依托美丽乡村建设已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土地、空置房屋等资源插花安置;引导搬迁群众通过进城务工、投亲靠友等其他方式自行安置等。

四、问: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建设面积是多少?

答:按照“经济适用、保障基本”的原则,中央补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坚决防止盲目扩大住房面积、防止出现因建房致贫返贫。

五、问: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保障是如何安排的?

答:(一)纳入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每人补助2万元,其中:中央财政预算内投资人均7000元,省地方债安排人均1万元,县专项建设基金人均3000.

(二)易地扶贫搬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后续产业发展建设资金安排:专项建设资金人均5000元,国开行、农发行政策性长期低息贷款人均35000元。

 

 

 

 

 

 

 

 

附件28

 

县(市、区)2017年农村部分计生家庭

奖励扶助政策解读

 

根据《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资金管理办法》及2017年我县(或区)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工作安排(或方案),现就2017年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解读如下:

一、问: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答: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年满60周岁。

二、问:2017年奖励扶助标准执行多少?

答:符合规定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人年均     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

三、问:2017年奖励扶助资金的来源与发放渠道是如何确定的?

答:由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并督促代理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

四、问:2017年奖励扶助资金发放的时间?

答:原则上在代理发放机构应在831日前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并将建立个人账户和专项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反馈给地方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附件29

 

县(市、区)2017年计生家庭特别扶助

政策解读

 

根据根据《财政部 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社〔201616号)、新修订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意见》和***2017年计生家庭特别扶助工作办法(或方案),现就2017年计生家庭特别扶助政策解读如下:

一、问:扶助对象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是我省城镇或农村居民户籍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合法夫妻:

(一)193311日以后出生。

(二)女方年满49周岁。

(三)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问:关于“193311日以后出生”是怎么解释的?

答:出生时间,以其本人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则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193311日之前出生的,不受理其申报。

三、问:关于“女方年满49周岁”是怎么解释的?

答:年龄计算,截至扶助年度1231日止。

夫妻婚姻须合法,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婚姻。19942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为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婚姻。

女方年满49周岁的,可以受理夫妻中193311日以后出生的任一方的申报。女方未年满49周岁(包括再婚夫妻中女方未年满49周岁)的,不受理夫妻中任何一方申报。

离婚或丧偶现无配偶的,须本人年满49周岁。

四、问扶助对象确认程序是怎样的?

答:具体程序是:

 --本人提出申请。

 --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

--市级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

五:问:关于本县计生家庭特扶制度提标政策是怎样的?

答:自2013年起,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条件的特扶对象(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暂不纳入),其享受的特扶金按照国家分类标准翻番提标。我县2017年提标为    //年。

 

 

 

 

 

 

 

 

 

 

 

 

 

 

 

 

 

 

附件30

 

县(市、区)2017年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燃油补贴工作政策解读

 

根据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 及《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的精神。现就2017年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政策解读如下:

一、问: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对象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户籍为本市人;

(二)机动轮椅车车主;

(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并为肢体残疾类型。

二、问:2017年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标准执行多少?

答: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按以下标准发放资助金:

每人每学年补贴260元;

三、问:2017年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资金的来源于发放渠道是如何 确定的?

答:由省残联和省财政厅负责将资助资金拨付至市财政,有市财政及时足额拨付资金给市残联,市残联将资金拨付至各县残联,并督促各县残联将资助金及时下发。

附件31

县(市、区)2017年高等教育阶段

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工作政策解读

 

根据省残联《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等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办法的通知》和我市2017年高等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工作安排,现就2017年高等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政策解读如下:

一、问:家庭困难残疾学生资助对象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家庭困难残疾学生资助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入学前学生户籍为本市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

(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

(四)在各类依法设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或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高校残疾毕业生(含自考生)。

二、问:2017年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标准执行多少?

答:符合规定条件的资助学生,按以下标准发放资助金:

(一)全日制在校残疾大学生(含大专生、本科生)每人每学年1500元,研究生每人每学年2500元;

(二)成人高等教育残疾毕业学生(含自考生)在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后按照大专生、本科生4000元和研究生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同等学历只资助一次;先取得成人高等教育(含自学考试)大专、本科学历后继续高一级学历深造并取得学历证书的再一次性资助1000元。

三、问:2017年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资金的来源于发放渠道是如何确定的?

答:由省残联和省财政厅负责将资助资金拨付至市财政,有市财政及时足额拨付资金给市残联,市残联将资金拨付至各县残联,并督促各县残联将资助金及时划转到学生账户。

 

 

 

 

 

 

 

 

 

 

 

 

 

 

 

附件32

 

县(市、区)2017年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政策解读

 

党和政府历来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关注残疾人生活,近几年来把贫困残疾人康复等列入了民生工程。现将2017年残联组织实施的惠残民生工程政策、申请程序等告知如下:

一、问: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对象应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答: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我市持有精神类别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2、常年服用精神疾病治疗药物。3、家庭困难。

二、问:2017年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标准执行多少?

答:纳入救助对象的,每人每年享受1000元药费补助。

三、问:2017年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申请流程是什么?

答:符合救助条件的精神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填写《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精神残疾类别)、《低保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当年或上年度精神病门诊(住院)的诊疗记录,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 (街道)残联提出申请,经县(市、区)残联审核后,纳入本年度救助范围。通过 “一卡通”发放方式将药费补助打卡发放到救助对象账户,并注明“精补”。

附件33

 

县(市、区)2017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政策解读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52033号)文件要求,现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解读.

一、问: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如何递交残疾人就业相关材料?

答: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430日前,将本单位上一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和从业残疾职工名册及联系方式、就业残疾职工残疾证原件及户口本原件、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岗残疾职工和伤残职工工资表、残疾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基本社会保险证明,按照分级审核原则,报所在市、县(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查确认。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每年6月底前,市(区)、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单位核残资料进行审查,确定用人单位上年度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地方税务机关。

二、问:用人单位如何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保障金实行按年征收。每年7月至12月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集中征收期。用人单位应在征收期内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符合免征条件或已达到安置比例的用人单位,仍需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残保金,其申报的应缴金额为零。未达到安置比例的用人单位,通过安徽省地税局电子税务局或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残保金。采取直接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方式的用人单位,在申报时,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经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用人单位,在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残保金时,应同时录入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经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问:用人单位如何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

答:(一)减免、缓缴政策。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430日前,按分级管理的审核原则,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减免缓缴手续。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交减免或者缓缴申请表。申请时,应提供书面申请报告、《宣城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减免缓缴审批表》、遭受严重灾害造成损失的相关证明(由新闻媒体、保险公司、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出具)以及上一年度会计年报等相关材料。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对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财政部门应在每年的620日前将审批结果反馈同级地方税务机关。

(二)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工商注册登记未满三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间内向主管地税机关作免征申报并进行减免备案。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问:如何催报催缴未按规定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

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少申报、申报不缴纳或申报未足额缴纳残疾人保障金的,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于集中征收期结束后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传递逾期未申报缴纳残保金户型清册,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财政部门于30日内向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反馈催报催缴情况,地方税务机关依据财政部门开具的催报催缴通知书征收保障金。

五、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电子税务局操作有哪些流程?

答:具体流程如下:

步骤一:进入电子税务局

步骤二:点击纳税申报其他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点击查询

步骤三:用人单位依次填写“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0.015)”、“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需残联审核认定)”,系统根据指标填写计算出本期应纳费额,点击“正式申报”后缴费。注:所有用人单位(包括符合小微减免条件)需如实填写上述指标,并对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步骤四:符合小微企业减免条件的用人单位在上述操作的基础上,在“减免性质”栏下拉框中进行选择,系统提示“所选择的税收减免性质没有进行税收减免备案”后点击“确定”,系统计算出“本期减免费额”,点击“正式申报”后缴费。

注:凡用人单位免征残保金不满一年的,需根据免征不足月份的残疾人保障金手工修改“本期减免费额”。

步骤五:用人单位如申报错误,需删除申报表再申报的,点击“申报缴纳”“已申报信息查询”修改“所属时期”后点击“查询”“作废”。

 

 

 

 

 

 

附件34

 

县(市、区)2017年残疾人证办理

相关政策解读

 

根据中残联《<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及《宣城市核发第二代残疾人证实施方案》,现就残疾人证办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问:申请办理残疾证需要携带哪些材料?

答:1.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

2.二寸免冠照片2张;

3.经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村)和乡镇(街道)盖章的办证申请。

二、问:残疾人证办理在哪个部门?

答:申请人携带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残联办理。

三、问:残疾人证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答:办理流程为:申请→残疾评定→初审→复审→打印证件→盖章→证件发放。

 

 

 

 

附件35

 

县(市、区)2017年贫困残疾儿童康复工程

政策解读

 

党和政府历来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关注残疾人生活,近几年来把贫困残疾人康复等列入了民生工程。现将2017年残联组织实施的惠残民生工程政策、申请程序等告知如下:

一、问:贫困残疾儿童康复项目对象应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答:我市户籍0—10岁的听障、智障、脑瘫、孤独症四类残疾儿童。符合条件的城乡有康复需求的贫困残疾儿童,其中优先资助城乡低保家庭的贫困残疾儿童。

二、问:2017年贫困残疾儿童康复补助标准执行多少?

答:为听障、脑瘫、智障、孤独症等四类残疾儿童补助康复训练费每人12000/年。

三、问:2017年贫困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申请流程是什么?

答:0-10岁残疾儿童家长或监护人在户籍所在地残联自愿提出申请,签署《项目知情同意书》,填写《申请表审批表》、《安置表》,到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初筛检查及康复训练。

我市各级残联将认真组织实施以上惠残民生工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附件36

 

县(市、区)2017年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

无障碍改造补助工作政策解读

 

根据《中国残联关于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的通知》及《安徽省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实施方案》,现就2017年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补助政策解读如下:

一、问: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补助对象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补助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户籍为本市人;(二)家庭经济困难;(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

二、问:2017年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标准执行多少?

答:符合规定条件的补助对象,按以下标准发放资助金:

中央资金3500元,地方配套2500元,合计6000元。

三、问:2017年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资金的来源于发放渠道是如何确定的?

答:由省残联和省财政厅负责将资助资金拨付至市财政,有市财政及时足额拨付资金给市残联,市残联将资金拨付至各县残联,并督促各县残联将补助金及时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