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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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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58330/201802-00036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泾县公安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安徽省高速公路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文号:
发文日期: 2018-02-22 发布日期: 2018-02-22
有效性: 已失效
安徽省高速公路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18-02-22 00:00 来源: 安徽省公安厅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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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事故分级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省指挥部
 
  2.2省指挥部办公室
 
  2.3市县(区)应急指挥机构
 
  2.4专家组
 
  3监测预警
 
  3.1监测
 
  3.2预警
 
  4信息报告
 
  5应急响应
 
  5.1响应措施
 
  5.2市县(区)处置措施
 
  5.3信息发布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2事故调查
 
  7应急保障
 
  7.1通信保障
 
  7.2资金保障
 
  7.3队伍和装备保障
 
  8宣教、培训和演练
 
  8.1宣教
 
  8.2培训
 
  8.3演练
 
  9附则
 
  9.1分级标准
 
  9.2预案管理
 
  9.3预案解释
 
  9.4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省高速公路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机制,科学预警,快速反应,协同应对,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高速公路上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交通事故以及影响较大的交通事故(指尚未达到重大级别但伤亡人数较多、社会影响较大以及多点多车交通事故)。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生命至上,强化预警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协同应对。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高速公路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以事发地市、县(区)政府为主,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充分发挥指导协调作用。
 
  快速高效、科学应对。建立健全反应灵敏、处置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运用先进的技术和手段,有效处置高速公路交通事故。
 
  1.5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分级标准见附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全省高速公路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指挥体系由省高速公路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省指挥部办公室、市县(区)应急指挥机构和专家组组成。
 
  2.1省指挥部
 
  省政府设立省高速公路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高速公路重特大交通事故以及影响较大的交通事故的应对工作。省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道路交通安全的副省长担任,副指挥长由省政府相关副秘书长以及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同志担任。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安全监管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安徽保监局、省政府应急办、省路警联合指挥中心及省交通控股集团等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为省指挥部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职责:
 
  省委宣传部:指导做好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加强网络舆情管理。
 
  省公安厅:协调做好受伤人员抢救、现场安全防护和秩序维护、交通疏导管制、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伤亡人员统计等工作;组织消防力量做好车辆破解和灭火施救等工作。
 
  省财政厅:协调和督促事发地财政部门落实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资金,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
 
  省环保厅:协调做好环境监测、污染防控与处置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协调做好高速公路保畅通工作,协助做好交通管制及事故现场秩序维护工作,督促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加强道路安全设施的建设、修复和维护。
 
  省卫生计生委:协调做好受伤人员现场救治、转运和医院收治工作。
 
  省安全监管局:协调调度危险化学品专业救援队伍参与相关应急处置工作;依法组织或者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恶劣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发布气象预警信息。
 
  省通信管理局:协调做好通信保障工作。
 
  安徽保监局:协调做好相关保险理赔等工作。
 
  省政府应急办:及时收集、上报各类信息,传达领导指示批示;协调省有关部门和相关市政府做好预警防范工作,协助开展事故处置。
 
  省路警联合指挥中心:做好路网监测、预警、调度等工作,及时发布高速公路交通安全预警信息。
 
  省交通控股集团等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建设高速公路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做好预警信息发布;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及时做好清障施救、道路及设施修复等工作。
 
  省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单位为成员单位。
 
  2.2省指挥部办公室
 
  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总队长担任。
 
  2.3市县(区)应急指挥机构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参照省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设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2.4专家组
 
  省指挥部及市、县(区)应急指挥机构应设立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应急专家组,为事故处置工作提供专家咨询和技术支持。
 
  3监测预警
 
  3.1监测
 
  气象部门加强恶劣天气监测预报,及时研判和发布灾害性气象信息。公安交警和高速公路路政部门、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加强巡逻和视频巡查,排查安全隐患,加强路况信息收集和分析研判。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根据灾害性天气以及其他风险隐患可能对交通安全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态势等,将高速公路交通安全预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识。具体预警级别由省公安厅会同省气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路警联合指挥中心及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商定。
 
  3.2.2预警发布
 
  省公安厅会同省气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路警联合指挥中心、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对恶劣天气以及其他可能影响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风险隐患进行分析会商,并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3.2.3预警防范措施
 
  发布黄色、蓝色预警后,公安交警、交通路政部门及省路警联合指挥中心、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强化24小时值守,加强信息收集和通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向社会发布路网交通运行、交通管制及恶劣天气等各类信息,引导公众合理出行、有序分流、科学绕行。公安交警、交通路政、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加大路面联合巡查频次,相应实施限速管控。
 
  发布橙色预警后,在上述措施基础上,禁止大中型客车、大型载货汽车、超限车辆、危化品运输车辆等驶入;进一步强化路面联合巡查,提醒过往司机减速行驶,保持合理间距,提高行驶安全系数,进一步强化路面限速管控。
 
  发布红色预警后,在橙色预警措施基础上,视情采取关闭高速公路入口、封闭服务区出口、车辆容留分流、压速带道等管制措施。
 
  4信息报告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立即向事发地市、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
 
  事发地政府及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接到事故信息报告或者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立即核实,对事故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国家和省规定时限和要求向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5应急响应
 
  5.1响应措施
 
  省指挥部对高速公路特别重大、重大交通事故及影响较大的交通事故的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三个等级。
 
  5.1.1Ⅰ级响应
 
  初判发生高速公路特别重大交通事故时,由省公安厅提出建议,省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指挥协调事故处置工作。省指挥部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指挥长主持召开省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研究应急处置方案,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2)指挥长带领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和专家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现场处置工作。国家指挥处置的,在国家有关方面的指挥或指导下开展工作。
 
  (3)在事发地政府先期处置的基础上,有序开展现场施救、医疗救护、安全防护、交通恢复等工作。
 
  (4)根据处置工作需要或事发地政府请求,增派救援力量、调配装备物资、提供技术支持。视情向国家有关方面或兄弟省份请求支援。
 
  (5)对事故车辆或伤亡人员涉及外省的,及时向有关兄弟省份通报信息并开展相关工作。
 
  (6)重大事项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5.1.2Ⅱ级响应
 
  初判发生高速公路重大交通事故时,由省公安厅提出建议,省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指导协调事发地政府做好事故处置工作。省指挥部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召开省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研究应急处置方案,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2)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带领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和专家赶赴现场,视情设立现场指挥部,协调指导现场处置工作。
 
  (3)在事发地政府先期处置的基础上,有序开展现场施救、医疗救护、安全防护、交通恢复等工作。
 
  (4)根据事发地政府请求,增派救援力量、调配装备物资、提供技术支持。
 
  (5)对事故车辆或伤亡人员涉及外省的,及时向有关兄弟省份通报信息并开展相关工作。
 
  (6)重大事项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5.1.3Ⅲ级响应
 
  初判发生高速公路影响较大的交通事故时,由省公安厅提出建议,省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批准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省指挥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省指挥部指派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省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或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处置工作。
 
  (2)根据事发地政府请求,增派救援力量、调配装备物资、提供技术支持。
 
  (3)重大事项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5.2市县(区)处置措施
 
  高速公路重特大交通事故及影响较大的交通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市、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政府根据本级相应预案,迅速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2.1现场施救
 
  事发地市、县(区)政府迅速组织救援力量搜救、抢救受伤和被困人员,做好车辆分流、交通疏导、现场秩序维护和人员疏散等工作。发生车辆坠河坠崖、危化品泄漏等事故,事发地政府负责调集专业人员和装备进行处置,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5.2.2医疗救护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现场卫生防疫等有关工作。必要时,及时协调有关医疗救护专家等相关医疗救援力量进行支援。
 
  5.2.3安全防护
 
  加强事故应急处置现场安全防范措施和个人安全防护,严格执行应急处置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管理程序;根据事故具体情况,组织周边群众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5.2.4交通恢复
 
  现场人员、车辆施救完毕后,及时清理现场,修复受损交通设施,恢复正常交通秩序。对隐患一时难以排除的,及时采取改道分流等措施恢复道路交通通行。
 
  5.3信息发布
 
  高速公路重特大交通事故信息由省指挥部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对外统一发布,高速公路影响较大的交通事故信息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对外发布,省相关部门指导做好信息发布、新闻报道、舆论引导、舆情监控等工作。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省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省有关部门及事发地市、县(区)政府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事发地设区市政府成立善后处置工作组,县(区)政府成立相应小组,负责组织做好现场清理、物资和劳务征用、受伤人员救治、遇险人员安置、遇难人员丧葬赔偿及家属安抚、污染物收集处理等善后工作。保监部门协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事故理赔。法定赔偿责任人善后资金难以及时到位或存在缺口的,设区市政府应先行垫付。
 
  6.2事故调查
 
  应急响应结束后,高速公路重大交通事故以及死亡7人以上10人以下的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安全监管局组织调查;高速公路特别重大交通事故,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国务院及省政府视情提级调查的除外。
 
  7应急保障
 
  7.1通信保障
 
  省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协调有关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过程中的通信保障。
 
  7.2资金保障
 
  事发地人民政府对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应急专项经费快速拨付机制。
 
  7.3队伍和装备保障
 
  各地应加强公安、交通运输、卫生计生等部门以及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科学配置应急装备,健全物资储备,满足应急处置需求。
 
  8宣教、培训和演练
 
  8.1宣教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高速公路交通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提高公众守法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交通运输部门督促运输企业加强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自觉遵守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制度的意识。
 
  8.2培训
 
  各级政府和公安、交通运输部门组织、指导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技能培训,提高救援处置能力。
 
  8.3演练
 
  各级政府及公安、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和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定期开展处置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9附则
 
  9.1分级标准
 
  9.1.1特别重大交通事故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交通事故。
 
  9.1.2重大交通事故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交通事故。
 
  9.1.3较大交通事故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交通事故。
 
  9.1.4一般交通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交通事故。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预案管理
 
  各市、县(区)政府和省有关部门依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和行动方案,并按规定进行备案。
 
  9.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9.4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