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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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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名称: 泾县环保局2018年2月行政处罚案件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18-02-24 00:00
泾县环保局2018年2月行政处罚案件公告
发布时间:2018-02-24 00:00 来源:泾县环保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泾县环保局2018年2月行政处罚案件公告
序号 处罚对象 违法行为 罚款(万元) 决定书下达时间 执行情况
1 宣城旺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年产3万吨酶解羽毛粉蛋白粉饲料项目”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未按环评文件要求建设,且未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即投入生产。 20 2018年2月1日 罚款暂未缴纳

泾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泾环罚字〔2018〕1号

宣城旺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3MA2MYMTU60

地址:泾县蔡村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徐纪产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17年12月28日,泾县环保局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产3万吨酶解羽毛粉蛋白粉饲料项目”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未按环评文件要求建设,且未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即投入生产。

证据主要有2017年12月28日我局对你公司的《泾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取证照片,12月29日对你公司环保负责人王俊的《泾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等。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月22日以《泾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泾环罚告字〔2018〕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及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1、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命令:责令你公司于30日内完成对项目配套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整改工作,并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泾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泾环违改〔2018〕4号)已于2018年1月22日送达至你公司);

2、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处贰拾万元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泾县支行

户名:泾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帐号:100070926350010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泾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泾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