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
审批依据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
4、《泾县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泾县2012年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泾政秘〔2012〕87号)。
5、《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通知》(泾人社〔2018〕88号)。
申报条件
具有我县户籍,年满16周岁、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含农村、城镇居民,不含在校学生)。
办理程序
1、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泾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填写《社会保障卡采集表》制作泾县农商行的社保卡。
2、乡镇人社所初审,无误后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
3、县城乡居保中心复核。
4、参保人每年5月30日前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存折》(或农商行的社保卡)到农商行(原信用社)缴费;可一次性预存多年的保费,由银行逐年代扣。
申报材料
1、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首页和本人页);
2、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
3、本人在泾县农商行开设的《存折》或农商行的社保卡复印件;
4、重度残疾人(一、二级)应同时提供《残疾证》原件和复印件。
承诺时限
即时受理,村(居)每月10日前上报乡镇,乡镇每月15日前上报县,县城乡居保中心工作日即时受理。
收费标准
免费
二、项目名称
补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审批依据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
3、《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泾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泾政办〔2015〕5号)。
申报条件
1、1951年7月1日至1965年12月31日出生,到满60周岁时没有按规定从2011年逐年缴费的参保人员,所欠缴的年度应办理补缴手续;其他年度也可以办理补缴,但合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2、1966年1月1日以后出生,没有按年缴费,到满60周岁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补缴中断年度,合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办理程序
1、到村(居)委会办理补缴手续,填写《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并将补缴金额存入本人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存折》(或农商行的社保卡);
2、乡镇人社所对参保人员的补缴资格进行审核,无误后,将补缴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3、县城乡居保中心复核无误后,通过银行代扣补缴的养老保险费。
申报材料
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
承诺时限
即时受理,村(居)每月10日前上报乡镇,乡镇每月15日前上报县,县城乡居保中心每月25日前完成复核和银行代扣。
收费标准
免费
三、项目名称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键信息变更
审批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
申报条件
已在我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特殊参保群体类型(当年新增的重度残疾人)等关键信息发生变更的人员。
办理程序
1、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变更申请,填写《泾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
(变更“公民身份号码”的,要同时填写《社会保障卡采集表》制作泾县农商行的社保卡)。
2、乡镇人社所初审并录入信息系统。
3、县城乡居保中心复核后,通过银行注销原《存折》;信息股开设农商行《社保卡》。
4、参保人到村(居)委会领取换发后的《社保卡》。
申报材料
1、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
2、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
3、收回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存折》(或农商行社保卡)原件;
4、变更特殊参保群体类型的需提供《残疾证》原件和复印件。
承诺时限
即时受理,村(居)每月10日前上报乡镇,乡镇每月15日前上报县,县城乡居保中心每月25日前完成复核。
收费标准
免费
四、项目名称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般信息变更
审批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
申报条件
已在我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等一般信息发生变更的人员。
办理程序
1、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变更申请,填写《泾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
2、乡镇人社所审核并录入信息系统
申报材料
1、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
2、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
承诺时限
即时受理,乡镇人社所即时办理。
收费标准
免费
五、项目名称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审批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
申报条件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省、市、县将户籍关系迁移到我县的。
办理程序
1、转入人员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泾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没有安徽省内农商行社保卡的须填写《社会保障卡数据采集表》);
2、转入地乡镇人社所审核无误后,录入系统,上报《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乡镇和村(居)委会初审资格;
3、县城乡居保中心复核后,与转出地县级社保机构联系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手续;
4、通过乡镇人社所或村(居)委会告知转入人员。已经在转出地完成当年度缴费的人员,在转入地不再缴纳当年保费。
申报材料
1、户籍关系转入证明;
2、二代居民身份证、户籍迁移后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承诺时限
即时受理,村(居)每月10日前上报乡镇,乡镇每月15日前上报县,县城乡居保中心3个月内完成转入。
收费标准
免费
(城乡居保关系转出:户籍转出本县的应向新户籍地即转入地县或乡镇社保机构提出申请。)
六、项目名称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待遇领取手续
审批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
2、《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泾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泾政办〔2015〕5号);
3、《泾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泾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泾政办〔2011〕28号)。
申报条件
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缴费,且未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等养老待遇的人员。
办理程序
1、参保人员提前1-2个月,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填写《泾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申请表》(对于欠费的,要先办理补缴手续,并完成缴费);
2、乡镇人社所审核参保人员的年龄、缴费年限等情况后,录入系统;
3、县城乡居保中心复核,并确认未领取其他养老待遇后,通过银行将养老金发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存折》(或农商行社保卡)。
申报材料
1、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3、2张一寸照片。
承诺时限
即时受理,村(居)每月10日前上报乡镇,乡镇每月15日前上报县,县城乡居保中心每月25日前发放。
收费标准
免费
七、项目名称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审批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
2、《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泾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泾政办〔2015〕5号);
3、《安徽省社会保险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皖社险〔2015〕2号)。
申报条件
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的人员。
办理程序
1、养老金领取人员每年9月1日-15日,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在《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花名册》上签字或盖章;
2、在集中认证工作结束后,村(居)委会认证结果汇总,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人员名单在各村或村民组上墙公示不少于10天;
3、长期在我县以外地区居住的人员不能到现场认证的,乡镇人社所也可以向在外县居住人员发《异地认证通知书》和《异地认证表》,由其携带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到居住地乡镇或县级经办机构进行认证,并将认证后的《异地认证表》邮寄回我县户籍地乡镇人社所。户籍地人社所收到相关材料后及时进行审核,完成相应认证。
申报材料
1、户口簿;
2、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
承诺时限
即时受理
收费标准
免费
其他事项
没有通过资格核对的,乡镇和县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对其进行暂停发放处理,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暂停发放之月起补发并续发养老保险待遇。(服刑人员经本人申请,从其服刑期满后的次月续发,停发期间的不予补发)
八、项目名称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
审批依据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
3、《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泾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泾政办〔2015〕5号);
4、《泾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泾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泾政办〔2011〕28号)。
申报条件
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的;
2、出国(境)定居的;
3、保险关系转出;
4、已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待遇的。
办理程序
1、在出现上述条件1个月内,由参保人或继承人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村信息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注销登记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人社所;
2、乡镇人社所初审无误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县城乡居保中心;
3、县城乡居保中心受理并对注销信息进行确认,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死亡的向继承人另发放776元丧葬补助金),终止其保险关系,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申报材料
1、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并提供法定继承人(申报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2、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和出国定居证明材料;
3、跨县转出的,应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4、已享受城镇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待遇的,应提供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和其他养老待遇领取证明材料。
承诺时限
村(居)每月10日前上报乡镇,乡镇每月15日前上报县,县城乡居保中心每月25日前办理结束。
收费标准
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