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任命:
卫 彤同志为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桂祖凌同志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吴国安同志为县司法局局长;
丁荣中同志为县财政局局长;
胡 晨同志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
丁仕海同志为县文化旅游发展委员会(广电新闻出版局)主任(局长);
曹 斌同志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方 臻同志为县统计局局长;
胡小诚同志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决定免去:
殷红波同志的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职务;
彭栋青同志的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职务;
潘天昭同志的县司法局局长职务;
王 勇同志的县财政局局长职务;
桂祖凌同志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职务;
丁荣中同志的县统计局局长职务;
秦学玲同志的县文化旅游发展委员会(广电新闻出版局)主任(局长)职务;
万伙顺同志的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职务;
卫 彤同志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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