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违反法律援助有关规定的处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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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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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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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分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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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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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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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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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法律援助有关规定的处罚
对违反法律援助有关规定的处罚
对违反法律援助有关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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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七条 司法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应予法律援助的对象,决定不予法律援助的; (二)明知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而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案件的; (四)不在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五)未经批准委托他人、延期或者终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 (六)索取、收受受援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贪污、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第三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公民申请办理经济困难证明,无正当理由不出具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时,由于过错致使受援人遭受经济损失,受援人要求赔偿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受援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得不应当享有的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停止对其援助,并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的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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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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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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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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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给予司法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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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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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应予法律援助的对象,决定不予法律援助的; (二)明知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而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案件的; (四)不在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五)未经批准委托他人、延期或者终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 (六)索取、收受受援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贪污、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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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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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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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公民申请办理经济困难证明,无正当理由不出具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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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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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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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时,由于过错致使受援人遭受经济损失,受援人要求赔偿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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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援人要求赔偿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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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援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得不应当享有的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停止对其援助,并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的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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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停止对其援助,并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的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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