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事项类型:行政权力-行政许可
三、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2.《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年9月28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四、受理条件:
1.事项属本级政府权限范围;2.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符合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的要求;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
五、办理流程:
1、收件 :泾县政务服务中心国土窗口收件;
2、受理:国土局窗口受理
3、承办:行政审批股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4、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国土局审核通过;
5、决定: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6、办结:根据申报材料内容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六、申请材料
1、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申请书(原件1份)
2、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
2、发改委立项批复(复印件1份)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1份)
4、国土局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函 (复印件一份)
5、省政府建设用地批复(复印件1份)
6、征地协议及征地图(复印件1份)
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红线图(复印件1份)
8、勘测定界报告(原件1份)
9、宗地图及坐标(原件各1份)
温馨提示:所有复印件均需提供原件核对,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1、规划设计条件书(电子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2、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电子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3、用地单位申请报告(电子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4、宗地供地方案(电子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5、企业机构代码、法人营业执照(电子件,复印件3份)
6、成交确认书(电子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7、发改部门备案文件或其他批准文件(工业用地)(电子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8、环保部门审查意见(工业用地)(电子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9、宗地权属来源材料(省政府征收转用批复或存量说明)(电子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10、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电子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11、规划方案审查意见通知书(电子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12、宗地红线图(电子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13、规划总平面图(电子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七、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无。
九、受理地点、时间、咨询电话
1、受理地点:泾县泾川镇桃花潭东路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国土局窗口
2、受理时间:夏秋季(5月至9月)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冬春季(10月至次年4月)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3、咨询电话:0563-5120909
十、监督电话
县政务服务中心监督电话:0563-5124205
窗口单位监督电话:0563-512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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