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辈版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策文件> 其他文件
索引号: 003257952/201810-00101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名称: 关于给予吴哲、何强同志记个人三等功的决定 文号: 泾政秘〔2018〕148号
发文日期: 2018-09-21 发布日期: 2018-09-21
有效性: 已失效
关于给予吴哲、何强同志记个人三等功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8-09-21 00:00 来源: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直属机构:

    吴哲(男,汉族,1993年4月7日出生,高中学历,2015年11月参加公安工作,现系泾县公安局桃花潭派出所辅警)、何强(男,汉族,1980年7月11日出生,高中学历,2011年11月参加工作,现系泾县公安局桃花潭派出所辅警)二名同志参加公安工作以来,爱岗敬业、心系群众、不怕牺牲、英勇顽强,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干出了不平凡的业绩。

2018年2月25日16时许,泾县桃花潭镇桃花潭村马家组居民张某某与妻子争执后,抱着一个液化气罐进入房间并将房门反锁,打开液化气罐阀门坐在旁边抽香烟,烟火随时可能引爆液化气。危急关头,辅警吴哲、何强和另外2名民警奋力跺开房门,关闭液化气罐阀门,打开窗户通风。就在民警抢夺烟火时,弥漫的液化气突然爆燃,吴哲、何强等同志的衣服和头发被点燃,所幸液化气罐阀门已经关闭、窗户已被打开,才避免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时值全国“两会”即将召开,吴哲、何强同志以大无畏精神成功消除了一起重大安全隐患。

为表彰先进、激励斗志、弘扬正能量,经泾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吴哲、何强两名同志各记个人三等功一次。

希望全县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要以吴哲、何强两名同志为榜样,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积极作为、勇于担当、聚力攻坚,为“四个泾县”建设再立新功。

 

 

 

                                                                   201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