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泾县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为进一步强化扶贫项目管理,提高扶贫项目实施效益,确保扶贫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根据《安徽省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皖扶办〔2018〕116号)和《安徽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6〕71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现予以公告,公告时间2018年11月22日-2018年12月2日(公告时间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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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2日
泾县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扶贫项目管理,提高扶贫项目实施效益,确保扶贫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根据《安徽省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皖扶办〔2018〕116号)和《安徽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6〕71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是指使用中央、省、市和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施的到村和到户扶贫项目。项目安排要符合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和投向,贯彻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要求,提高脱贫质量。
第三条 扶贫项目实行“群众参与、村级申报、乡(镇)审查、县级审批、省市备案”的程序。发挥贫困群众主体地位和作用,引导贫困群众参与扶贫项目选择、管理。县相关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制定、组织指导、验收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扶贫项目资金实行绩效管理。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绩效目标”的原则,由相关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设定绩效目标。在扶贫项目资金投入和使用过程中,强化精准脱贫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注重政策落实力求实效,注重项目资金监管力求精准,聚焦提高脱贫质量和减贫效果。
第二章 项目立项和审批
第五条 每年12月初,由县扶贫局下达到村到户项目资金计划,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在县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减贫任务和年度脱贫攻坚计划和资金规模,从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中择优选择到村到户项目,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和贫困户意愿的基础上,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核汇总后报县扶贫局,开展立项工作。
第六条 在财政扶贫资金下达到县的20日内,县扶贫局对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扶贫项目进行汇总,制定项目任务清单,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须在10日内审定。
第七条 扶贫项目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审批。
第八条 扶贫项目审批原则:符合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符合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投向;符合本县脱贫攻坚规划;符合精准扶贫要求。
第三章 项目公告公示和备案
第九条 扶贫项目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后,应于7日内在县政府网站、报刊等媒体公告,时间为10天。乡镇、村在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下达项目批复后的7日内,将本乡镇、村年度项目实施计划通过公告栏等方式在乡镇、村进行公告,时间为10天。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绩效目标、带贫减贫机制、补助标准和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等,并保留文字、影像等资料备查。
第十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在发布公告的同时,将审批的项目报省、市扶贫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在公告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项目,县扶贫局要进行核实,确需修改的项目要重新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二条 扶贫项目经审批和备案后,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确需调整或变更的,须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并分别向省、市扶贫部门提交调整或变更说明,重新履行备案手续。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县项目主管部门接到项目批复后,立即按照批复的项目组织实施。对到户扶持项目,按照“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原则,在村两委、帮扶责任人的指导和帮助下,由贫困户自行实施;对到村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照批复的项目计划进行实施,并在实施前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公示,不得擅自变更建设项目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建设标准等。
第十五条 项目一经批准,要尽快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实施,除有农作物季节要求或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外,超过60日未开工的项目不再实施,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收回资金,重新安排扶贫项目。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和管理过程中有关事项属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范围的,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未达到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标准的,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要求实行阳光操作。
工程类项目根据泾政〔2018〕5号文件和县政府2016年第63次常务会议纪要规定执行。
通过合作分红或固定收益等方式建设的产业发展项目,要坚持“四议两公开”程序,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选择确定合作的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能人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合作方式,选择的经营主体要有一定规模、经营状况良好、发展潜力较大、有参与扶贫的意愿。村委会要与选定的经营主体签订项目合作分红或固定收益协议,明确带动和帮扶贫困户的措施、村集体经济收益方式、资金监管方式等内容,原则上要完善反担保措施。合作期限原则上为3年,最多不超过5年。项目由农业经营主体自行组织实施,由村务监督管理小组负责监管。
通过合作分红或固定收益等方式建设的产业发展项目须由村委会出具效益分析报告,效益分析报告含项目基本情况、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预测、带动村集体和贫困户收益预测等,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负责监督实施。
第十七条 工程类扶贫项目实行审计制度。工程完工后,必须办理决算,由建设单位委托泾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协审库中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合作分红或固定收益产业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全程监管。
第五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开通扶贫资金拨付绿色通道。采用国库授权支付方式拨付资金,扶贫项目资金采取预付形式拨付资金,申请预付时需提供项目实施方案、分级合同以及入股协议等相关资料。工程类项目资金按照单个扶贫项目资金计划额度分类拨付,单个项目资金计划视项目建设进度可分批预付资金,最高不超过90%,剩余资金待项目验收审计后,一次性报帐拨付;合作类发展项目一次性预付80%的启动资金,余款待项目验收后拨付。
第十九条 工程类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扶贫资金投入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基础设施等工程类项目,预扣3%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运行一年后,未发现非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由项目实施单位填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质量保证金领取审批表》,经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项目受益单位、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后,报县扶贫局审核拨付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条 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 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 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 弥补企业亏损。
(四) 修建楼、堂、馆、所、服务大厅、镇(村)文化室、活动室等。
(五) 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 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 企业担保金。
(十) 其他与本办法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六章 项目验收和后续管理
第二十一条 乡镇组织实施的扶贫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开展自验,发现项目不符合项目计划的,必须及时进行整改或补救。自验合格后,项目实施单位提交项目实施和验收报告向县项目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县直部门组织实施的扶贫项目由县直部门自行组织验收,到户扶贫项目必须附有受益户名单和收益情况。
第二十二条 县项目主管部门收到项目实施单位验收申请的15日内,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成立项目验收小组,组织开展项目验收。经县级验收合格,项目建设单位应完善相关资料,填制《财政扶贫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和《泾县农业财政专项资金拨付申请单》,并经参与验收人员签字盖章,按规定的程序及时进行报帐。验收结束后,项目验收小组须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交验收报告。
第二十三条 扶贫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相关制度规定、项目计划批复及变更文件、项目建设标准等;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建设质量、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受益对象等。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竣工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包括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结果、检査验收结果、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后须明确产权归属,落实管护主体。坚持“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到户项目形成的资产为项目受益农户所有;非到户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为项目受益村民集体所有,并及时登记村级“固定资产”账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将通过验收的项目正式交付项目受益对象,并指导其建立项目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和相关权利义务,确保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七章 项目监管
第二十六条 县扶贫局在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査,重大扶贫项目应开展定期检査,并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第二十七条 扶贫项目监督检查的重点:扶贫项目计划制定、申报、审批和项目库建立情况;扶贫项目年度计划的选项、
审核、备案、公告公示以及招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等实施
程序;扶贫项目启动、变更、实施情况以及项目绩效目标完咸情
况;扶贫项目资金投入、拨付和使用情况;项目验收情况、报账
情况;到户扶贫项目的补贴资金发放情况。
第二十八条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扶贫项目进行监督、审计和检查,县扶贫局应积极配合,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虚报、冒领、揶用、骗取、套取、贪污财政扶贫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坚决查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扶贫部门应充分发挥12317扶贫监督举报电话
作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实行扶贫项目实施情况统计报表制度。各乡镇扶贫部门要及时采集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竣工后扶贫效果和跟踪情况等信息并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每年元月15日前,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向省、市两级扶贫部门上报本地上年度扶贫项目实施情况。
第三十一条 实行扶贫资金定期通报制度,各乡镇、县直相关单位要及时向扶贫、财政等部门提供资金拨付资料。
第三十二条 各乡镇、县直相关部门应在县扶贫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科学合理测算项目资金需求,设定绩效目标,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申请项目资金。
第三十三条 鼓励和引导群众参与扶贫项目监管,引入第三
方对扶贫项目实施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加强扶贫项目档案管理。所有扶贫项目从项目立项到验收各环节的文件及相关资料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乡镇人民政府、贫困村和县直主管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按一项一档的要求建立完善扶贫项目档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泾县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泾扶组〔2017〕21号)同时废止。
2018年7月17日